
【篇一】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必備知識點:安裝工程一切險
1、概述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安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的險種。
2、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xiàn)象;(2)意外事故,(環(huán)球網校監(jiān)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篇二】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必備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2.《民法通則》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后,合同的當事人是[原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4.[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5.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6.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需經對方同意的情形是[債務承擔]、[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7.甲公司將乙公司所簽合同中的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丙公司可以對乙公司行使抗辯權]、[丙公司承擔甲對乙公司合同有關的從債務履行責任]、[丙公司直接對乙公司承擔合同義務]。
8.債權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時,[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轉讓不發(fā)生效力]。
9.[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
10.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11.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1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篇三】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必備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xié)議]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提前歸于消滅的行為。
2.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的消滅基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
5.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qū)別:約定解除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xié)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
6.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qū)分: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合同已開始履行后進行的約定,且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合同履行前的約定,它不一定導致合同的真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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