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賠償概述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首先,行政賠償是國家的賠償責任,責任主體是國家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其次,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再次,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最后,行政賠償是國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行政賠償?shù)姆秶?/p>
行政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哪些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賠償?shù)姆秶c行政復議受案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即具體行政行為,另外還包括部分行政事實行為。具體范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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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人身權范圍限于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1.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①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實施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②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和條件之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1)以毆打、虐 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 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槍 支、警 棍、警繩、手 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3.侵害人身權行為所致的精神損害
。ǘ┣址肛敭a權的行為
1.財產權的范圍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財產權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權和物質幫助權。
2.侵犯財產權的種類
。1)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處罰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侵犯財產權的其他行政處罰。侵犯財產權的其他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列舉的處罰形式,如暫扣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在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處罰形式之外創(chuàng)設的其他行政處罰形式。
。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強制措施
限制財產權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拍賣。違法的財產強制措施主要表現(xiàn)為:①超越職權;②違反法定程序;③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財產;
、軐ο箦e誤;⑤不遵守法定期限。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
。4)其他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凡是涉及到財產權的損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請求行政賠償。
。ㄈ﹪也怀袚r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
【關聯(lián)法條】
《國家賠償法》第5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個人行為
公務員以公民的身份實施的行為應當視為其個人的行為,由此造成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個人負責。
2.受害人過錯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或者擴大的,過錯在于本人,后果應當由其個人承擔。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引起的損害。
。2)第三人過錯
因第三人過錯致使損害發(fā)生的,法律上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不是國家。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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