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決定
1.行政訴訟決定的概念
行政訴訟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所作的處理。行政訴訟決定的特點有:
決定所解決的問題是發(fā)生在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這些事項往往具有緊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訴訟判決解決的是實體問題,也不同于行政訴訟裁定解決的是程序問題;
行政訴訟決定的作用在于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和順利進行,或者為案件的正常審理提供必要的條件。
2.行政訴訟決定的適用范圍及效力
行政訴訟中的決定主要有:
。1)有關回避事項的決定。人民法院對于是否回避的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作出,申請人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不停止執(zhí)行。
。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訓誡、責令具結(jié)悔過強制措施的,通常由審判長當庭作出口頭決定,并記入筆錄;對采取罰款、拘留強制措施的,應由合議庭作出書面決定,并報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1次。
。3)審判委員會對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認為應當再審的決定。對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需要再審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的,該行政案件應進行再審。
。4)有關起訴期限事項的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nèi)。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上述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對于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長的決定。此外,如訴訟費用的減免、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項,都可適用決定。
在行政訴訟中,無論何種性質(zhì)的決定,一經(jīng)宣布或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義務人必須履行相關義務。對決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訴。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有權(quán)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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