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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五刑制度
唐朝的五刑制度
隋律確立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襲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變。具體內(nèi)容為:
第一,死刑。分為絞與斬兩等,較前代輕緩了很多。
第二,流刑。唐律規(guī)定在隋制基礎上里程各提高一千里,形成流兩千里、兩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勞役一年。另外增設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勞役三年,作為某些死刑的寬宥處理。
第三,徒刑。分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分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分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五刑共二十等,律文稱加、減若干等,指從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名例》規(guī)定:“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奔磾亍⒔g兩等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遞減量刑時都作為一等計算。此外還規(guī)定,除非律條有特別規(guī)定,一般遞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絞者,不加至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