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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與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
知識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與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
一、辦案程序相關規(guī)定
(一)配備專職人員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并應當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wěn)定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jīng)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退休人員擔任。
(二)成立專門機構
1、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3、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tǒng)稱少年法庭。
(三)相對和緩的辦案方式
1、審理可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置法庭席位。
2、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3、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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