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 #2020考研法碩法制史考點:春秋時期法律制度#】心靜則尺平,心明則尺準!翱佳须y度如何?”對于這個問題,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人生如尺,而且這尺度就在人們的心中。以下為®無憂考網整理的2020考研法碩法制史考點,今天你復習嗎?
春秋時期法律制度
春秋時期法律制度
春秋
(一)春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1.鄭國“鑄刑書”:公元前536年,歷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運動。
2.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趙鞅、荀寅歷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運動。
3.鄧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來成為官方法律。
4.其他:晉文公——“被廬之法”楚國的“仆區(qū)之法”、“茆門之法”。
5.保守派:孔子叔向
(二)公布成文法運動的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國法制一次劃時代的變革。
(1)公布成文法運動是對傳統(tǒng)的的法律觀念、傳統(tǒng)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tǒng)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信”的信條,結束了法律的秘密狀態(tài),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開化。
(2)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條件。為罪和刑相對應得成文法典的出現(xiàn)提供了條件,也為各種新型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fā)展提供了可靠保證。
(3)開辟了一種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統(tǒng)治模式,為“法治”取代’禮治”拉開了序幕。為戰(zhàn)國時期及戰(zhàn)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fā)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