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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碩法制史考點:春秋時期法律制度

時間:2019-11-19 11:21: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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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時期法律制度

  春秋

  (一)春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1.鄭國“鑄刑書”:公元前536年,歷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運動。

  2.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趙鞅、荀寅歷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運動。

  3.鄧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來成為官方法律。

  4.其他:晉文公——“被廬之法”楚國的“仆區(qū)之法”、“茆門之法”。

  5.保守派:孔子叔向

  (二)公布成文法運動的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國法制一次劃時代的變革。

  (1)公布成文法運動是對傳統(tǒng)的的法律觀念、傳統(tǒng)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tǒng)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信”的信條,結束了法律的秘密狀態(tài),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開化。

  (2)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條件。為罪和刑相對應得成文法典的出現(xiàn)提供了條件,也為各種新型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fā)展提供了可靠保證。

  (3)開辟了一種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統(tǒng)治模式,為“法治”取代’禮治”拉開了序幕。為戰(zhàn)國時期及戰(zhàn)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fā)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