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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以下自然人或者單位: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是指與被告人共同實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行為,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因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共同侵害人的處理: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侵害人為未成年人時)
【注意】
此處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同,民訴中應列未成年人和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其應當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同樣應當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此種和上一種情況下對被害人的賠償應當看作是已經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屬于遺產的清償范圍。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