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中的當事人
(一)自訴人
1.概念
自訴人指在自訴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自訴案件的原告,通常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2.自訴人所具有的特點
(1)啟動自訴程序。沒有自訴人的告訴,就沒有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公訴案件中,向公安司法機關控告和報案的被害人不屬于自訴人,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程序。
(3)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自訴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訴,則具有雙重身份,自訴中的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反訴中的被告人,承擔辯護職能。
3.訴訟權利
(1)自訴程序啟動權(起訴權)。
(2)自行和解權。
(3)請求調解權(“公訴轉自訴”案件除外)。
(4)撤訴權,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但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5)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6)申請人民法院調 查取證權,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 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7)上訴、申訴權。
4.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這是自訴人最主要的訴訟義務。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人應當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將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經說服不予撤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之后,如果能夠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可以再次提起自訴。
(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席法庭審判。自訴人經過2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撤訴處理。
(4)遵守法庭記錄,聽從審判人員指揮。
(二)被告人
1.概念
指在自訴案件中被控告到法庭應訴的人。
2.訴訟權利
(1)聘請辯護人權。
(2)自行和解權。
(3)請求調解權(“公訴轉自訴”案件除外)。
(4)反訴權(“公訴轉自訴”案件除外)。
(5)上訴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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