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等級考試# #2019年9月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時間:9月21日-22日 考試科目及考試形式確定#】®無憂考網(wǎng)從海南省考試局獲悉,2019年9月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將于9月21日-22日舉行,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部為機考,考試分批進行,第一批考試于9月21日上午9:00開始,每位考生參加考試的具體時間以考生本人《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做答時間由考試軟件自動控制。
二、考試科目及考試形式
三、考前準備
9月11日省考試局開啟考生《準考證》打印系統(tǒng)。請考生在參加考試之前務必登錄海南省考試局網(wǎng)站“計算機等級考試門戶”(http://ncre.hnks.gov.cn/ncre_ems/studentlogin.aspx)自行打印本人的《準考證》?忌鷳{《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如出現(xiàn)《準考證》打印不正常,請使用谷歌瀏覽(GoogleChrome)訪問并打印,忘記ETEST通行證密碼的考生請憑身份證到所在考點領取《準考證》?忌氄J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見附件),考試時自覺遵守考場紀律。
附件1:考場規(guī)則
附件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海南省考試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場規(guī)則
。ㄒ唬、考生于考前30分鐘到達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入場參加考試。入場時主動出示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兩證缺一不可)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在《上機考場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ǘ、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鋼筆,圓珠筆等)入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通訊設備、數(shù)據(jù)存儲設備、智能電子設備等輔助工具及其它未經(jīng)允許的物品。
。ㄈ、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
。ㄋ模、考生在計算機上輸入自己的準考證號,并核驗屏幕上顯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如不相符,應立刻舉手,與監(jiān)考人員取得聯(lián)系,說明情況。
(五)、核驗無誤后,待監(jiān)考人員發(fā)布“考試開始”的指令后開始作答。
(六)、考試開始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15分鐘后才能交卷離開考場。
。ㄆ撸、考試時間由系統(tǒng)自動控制,計時結束后系統(tǒng)將自動退出作答界面。
(八)、考生在考場內(nèi)應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九)、在考試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死機或系統(tǒng)錯誤等,應立刻停止操作,舉手與監(jiān)考人員聯(lián)系。
(十)、考試時,嚴禁抄錄有關試題信息。
。ㄊ唬11.考生點擊交卷后,舉手與監(jiān)考人員聯(lián)系,等監(jiān)考人員確認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離開。
。ㄊ、考生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ㄊ⒖忌鷳杂X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正常工作。監(jiān)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nèi)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 弊和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人員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 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模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 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 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 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ㄒ唬┐*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ǘ┙M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