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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匯編

時間:2019-09-06 17:03: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少兒升學# #天津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匯編#】學籍管理是指學校和有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yè)的學籍進行管理的行為,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無憂考網少兒升學頻道為您分享了天津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匯編,供您參閱。

  天津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匯編

  第一章 轉學/輟學學籍處理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公辦和民辦初中學校。

  第三條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qū)、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qū)縣的領導下具體執(zhí)行本《辦法》。

  第四條天津市教委負責制訂本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按照教育部確定的技術標準建立學生數據庫,采用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信息網絡系統實施初中學籍管理,負責指導、監(jiān)督、檢查全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天津教育委員會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區(qū)縣教育局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的初中學籍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學與建籍

  第五條初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均衡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免試就近入學。

  第六條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jiān)護人于規(guī)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為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由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初中一年級新生在規(guī)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xù)后,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由市教委統一確認的初中學生學籍號,注冊初中學籍。市教委對其延用的全國學籍號進行確認并生成本市初中學段的學籍輔號。學籍輔號由市教委統一編制。

  第八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不得接收未按規(guī)定辦理入學手續(xù)的學生入學。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第九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教育部統一制訂的學籍基礎信息表,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的信息;

  (七)市教委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條招收外籍留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內日,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語言民族處備案。

  第十一條學生學籍信息發(fā)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二條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yè)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qū)縣教育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轉學

  第十四條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初一第一學期,初三中考報名結束后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xù)。在本區(qū)縣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含藍印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qū)縣教育局登記,區(qū)縣教育局負責統籌就近安排學生入學就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轉入,需提供居住證、原戶籍證明、務工證明、住(租)房證明,到暫住地區(qū)縣教育局登記,由暫住地區(qū)縣教育局統籌就近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初中跨省轉學(含轉出、轉入),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啟動轉接手續(xù),辦理流程如下:

  (一)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跨省轉學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二)轉入學校同意接收,由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向區(qū)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fā)起辦理轉學手續(xù)并核辦;

  (三)轉入區(qū)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學籍系統向市教委提交轉入申請,并由市教委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四)轉出學校及轉出學校學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入學校獲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并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學生轉學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戶口復印件一式兩份(市教委一份,區(qū)縣一份);原外省學籍校開具的轉學證明信;原學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信。

  第十七條本市范圍內辦理轉學的流程參照跨省轉學流程辦理。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xù)的學生。

  第十八條初中學生休學期間、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九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后,轉出學校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轉出學生學籍檔案送達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xù)檔案。

  第二十條學生學籍信息發(fā)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章 休學、復學、出國

  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30天仍不能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初中學生休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持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假條、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處方、藥費收據等就診中發(fā)生的相關材料,經學校核準報送區(qū)縣教育局同意,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qū)縣教育局指定醫(yī)院的診斷證明續(xù)辦休學手續(xù)。連續(xù)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開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qū)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核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xù)。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四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qū)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五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qū)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yè)。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五章 其他學籍變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商定。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將初中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初中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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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在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qū)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qū)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xù)。

  2、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xù)。

  3、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qū)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qū)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xù)的學生。

  4、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qū)、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5、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qū)縣教育局登記,區(qū)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6、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7、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