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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設立和解散國務院決定)

證券交易所(設立和解散國務院決定)
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于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并逐步改善。
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chǎn)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xù)期間,不得將其財產(chǎn)積累分配給會員。
組織架構:理事會(設總經(jīng)理1名)
風險基金: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