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印制,由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開具的證明材料,是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留學身份、聯(lián)系工作、創(chuàng)辦企業(yè)、落轉戶口等的重要依據(jù)。
《證明》共三聯(lián),第一聯(lián)由留學人員自行留存,第二聯(lián)用于回國海關申報,第三聯(lián)留使館存檔備查。《證明》由使館經相關工作人員簽字并在第一、第二聯(lián)加蓋公章方為有效。
二、《證明》的發(fā)放對象
。ㄒ唬┏钟蠸TUDENTPASS,在中國教育部網站上公布的馬來西亞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習,并且在馬居住6個月以上的中國留學生;
。ǘ┏钟衅渌L期居留簽證,在馬來西亞正規(gu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訪問,并且在馬居住6個月以上的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三、申請辦理《證明》的步驟
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畢業(yè)或訪問結束后,一般應在回國前到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文化處申請辦理《證明》,因材料不全(如尚未發(fā)放畢業(yè)證書等)先行回國的,應在回國后1年內申請補辦。已回國超過一年的不予辦理。辦理步驟如下:
1、留學人員持學位證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到馬來西亞外交部、高等教育部辦理簽字印章手續(xù);
2、留學人員本人持經步驟1辦理的材料到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文化處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四、所需材料
(一)以攻讀學位為目的的留學生,在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A、護照照片頁復印件;
B、簽證復印件;
C、就讀院校出具的證明信原件(證明信包含信息:姓名、護照號碼、入學時間、畢業(yè)時間、就讀課程專業(yè)、獲得學位、簽發(fā)證明信人員聯(lián)系方式)
D、學位證書(或畢業(yè)證)和成績單原件(博士生、博士后、訪問學者無法提供此項材料的,需出具校方提供的相關說明信原件)
E、學位證或畢業(yè)證復印件;
F、回國機票復印件或電子機票打印件或中國入境章復印件;
G、本人簽署的同意大使館到就讀院校核實情況的授權信(格式詳見附件)。
。ǘ┮栽L問進修為目的的訪問學者,在申請辦理《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A、護照照片頁復印件;
B、簽證復印件;
C、訪問進修單位邀請信復印件;
D、完成訪問進修任務的留學單位證明信原件;
E、回國機票復印件或電子機票打印件或中國入境章復印件。
申請材料請統(tǒng)一使用A4紙印制,材料不齊者請勿遞交,以免因無法辦理造成材料遺失。大使館文化處于每星期四下午14:00-17:00接受申請材料,工作人員自受理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向通過審核的申請者發(fā)放《證明》,未通過審核的申請材料概不退還。
五、其它說明
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在回國前辦理此證明者,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人需提供上述材料及整本護照復印件和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委托人護照上須有本人簽字)。代辦人需持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前來辦理,且每次只能提交一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