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共同的核心價值體系首先應該是“共同”的,亦即是社會各界“共同”承認、理解、信奉、遵循的思想和觀念。這種思想和觀念的價值趨向應該是普遍性的,而不是局部性或個體性的。它能夠喚醒和凝聚的力量是社會整體的力量,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力量。其次是社會各界對共同價值體系的承認、理解、信奉、遵循,是發(fā)自內心和自覺自愿的,而不是被外在的社會其他方面的力量*或強加的。三是這種共同承認和信奉的思想和觀念,能夠轉化成人們的職業(yè)行為和社會性行動,進而能夠形成一種社會性的集體意識和時代性潮流,推動一個嶄新時代的產生或社會文明熱潮的興起。
與上述基本特征相關的問題是,由于價值的載體是人,因而人是價值體系的核心。當然這個“人”是指包括全體人民在內的所有人,而人們在一般意義上所談論的社會共識,實際上就是在關于如何確定人的社會屬性和本質問題上的思想共識。這種共識強調社會應該尊重和保護在法律基礎上的一切人。尊重和保護一切人的生命、尊嚴和權利,保證和保護一切人的自由和權利不被侵犯和剝奪。與具有以普遍性的人為社會共同的核心價值體系的觀念相比,那種或者以圣人言論或語錄為核心的價值觀念,或者以制度威權為核心的價值觀念,都應該處于次要的地位,除非它
與以人為核心的價值觀念完全契合。歷史的實踐證明,那種偏離普遍性的人的意愿的共同價值體系,并沒有實現(xiàn)社會普遍性的和諧幸福,而是受到人們普遍的抵制。所以,社會應該謹慎對待那種“普天之下,莫非王民”的圣人意識,因為沒有人民認同的“圣人”極可能只是一個泥塑的“神像”,會隨時被民眾拋棄或冷落。也要謹慎對待那種“理解要執(zhí)行,不理解也要執(zhí)行”的制度神圣意識,因為沒有人民在內心認同的威權力量,要么是暫時的,要么是虛弱的,只能換來人們的虛假應付和無形抵制,造成社會性的弄虛作假風氣和雙重性人格的現(xiàn)象。
訴諸歷史,可見能夠對這種核心價值體系內涵及表現(xiàn)進行詮釋的社會性現(xiàn)象起碼有兩起:一次是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平反冤假錯案”和“改革開放政策”,由于順應了廣大人民追求公平、公正、民主、自由的心愿和社會思想潮流,因而得到了全國人民的熱情支持和熱烈擁護,形成了全國上下萬眾一心建設“四化”的*。一次是在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對災區(qū)人民深切的關心和同情,使全國人民都能夠心系災區(qū),慷慨捐款,形成了全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地震災害的熱潮。在這些活動中,固然有體制的力量,但主要還是來自民間的力量,是來自全國人民自覺自愿參與的力量。
所以,共同的價值體系,本質上應該是人民整體的價值體系,而不能是某些特殊團體或特殊個人的價值體系。在關于教育的核心價值體系問題上,我們需要討論這樣一些問題:一是教育領域中的行為失范問題,是在什么樣的背景或條件下形成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難道教育界的教師和學校領導,都不懂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基本道理,而愿意在應試教育和功利主義的泥淖中自溺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問題的另一面是,這些現(xiàn)象又是在教育領域中確實存在的,也是由教育領域中的一些人直接實施和推動著的。我們顯然無法回避這個事實,只能既直面現(xiàn)實,又積極地尋找原因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