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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訴陳恩等人損害商品聲譽案

時間:2009-09-02 20:00:00   來源:法律教育網(wǎng)     [字體: ]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恩,江蘇省連云港市錢江賓館投資人,住浙江省海鹽縣武原鎮(zhèn)。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月根,江蘇省連云港市錢江賓館工作人員,住浙江省海鹽縣海塘鄉(xiāng)。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家祥,江蘇省連云港市錢江賓館工作人員,住浙江省海鹽縣海塘鄉(xiāng)。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錢廣如,江蘇省《南京晨報》記者,住江蘇省南京市下關區(qū)。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損害商品聲譽案由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12月6日向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01年4月,被告人陳恩租賃經營的江蘇省連云港黃海度假村客房部(以下簡稱“度假村客房部”)向連云港廣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源公司”)購買雙菱牌空調84臺,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同年11月起,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以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為由,向上海雙菱空調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菱公司”)提出巨額索賠。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錢廣如先后在報紙上刊登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的文章,并收受陳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經商量分工,由錢廣如確定地點、通知媒體,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后在南京、上海等地,當眾砸毀雙菱牌空調各一臺,并向圍觀群眾和記者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等言論。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繼續(xù)公開砸毀雙菱牌空調,詆毀雙菱牌空調聲譽。多家媒體報道了“砸空調”事件。雙菱牌空調聲譽受損后,僅產品退貨就造成雙菱公司直接損失人民幣59萬余元。案發(fā)后經檢驗,該批空調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公訴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均辯稱:度假村客房部購買的雙菱牌空調確實存在噪聲等質量問題,他們在投訴無門的情況下,當眾砸毀空調、向群眾和媒體進行宣傳,是正常的維權行為,目的是要雙菱公司出面解決問題,并不具有損害商品聲譽的故意。

  陳恩、金家祥的辯護人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立法本意在于制裁不正當競爭,陳恩等人作為消費者,并非競爭主體,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與立法本意不符。雙菱牌空調確實存在質量問題,陳恩等人沒有捏造事實進行虛假的宣傳,主觀上也沒有損害商品聲譽的故意,因此均不構成犯罪。辯護人還對59萬余元的損失結論認定提出異議。

  被告人錢廣如辯稱:他所寫的兩篇新聞報道是依據(jù)環(huán)境監(jiān)測報告和陳恩等人反映所作的客觀報道,他沒有參與商量砸空調,不存在起訴書指控的確定地點、通知媒體等行為。

  被告人錢廣如的辯護人認為,錢廣如主觀上沒有損害商品聲譽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控辯雙方對以下事實無爭議:

  2001年4月,被告人陳恩租賃經營的度假村客房部向廣源公司購買了84臺雙菱牌空調器,共計價值人民幣27萬余元。至同年8月,度假村客房部已支付貨款10萬余元。在此期間,廣源公司對個別出現(xiàn)故障的空調器進行了檢修。同年11月,陳恩以空調器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向雙菱公司投訴,雙菱公司即派員赴連云港進行檢測和協(xié)商。協(xié)商過程中,陳恩一方認為上述空調器質量低劣,要求雙菱公司賠償;雙菱公司則認為空調器總體質量沒有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后,陳恩一方多次發(fā)函至雙菱公司,提出巨額索賠,并聲稱若不出面解決,就要到南京、上海等地砸毀空調,進行新聞曝光。

  2001年12月4日,陳恩一方委托連云港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站(以下簡稱“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對度假村客房部進行空調噪聲監(jiān)測。三個監(jiān)測點的噪聲均超過標準。連云港市環(huán)境監(jiān)理支隊為此向陳恩發(fā)出一份現(xiàn)場監(jiān)理記錄,提出了限期整改、加倍征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2.8萬元的監(jiān)理意見(未實際繳付)。此后,陳恩一方又通過連云港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下簡稱連云港質監(jiān)局)委托,先后將兩臺雙菱空調器自行送往江蘇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所(以下簡稱“江蘇質檢中心”)檢驗。江蘇質檢中心在檢驗報告中認定,送檢的一臺空調器噪聲不合格。

  2002年3月14日,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持上述現(xiàn)場監(jiān)理記錄和檢驗報告,在南京市中山東路太平北路路口打出“雙菱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砸毀有理”的宣傳語,當眾砸毀壁掛式雙菱牌空調一臺。同年3月28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又在上海市輕軌明珠線鎮(zhèn)坪路站附近打出“雙菱空調,質量低劣,路人愿砸,獎勵十元”的宣傳語,懸賞路人砸毀壁掛式雙菱牌空調一臺。同年5月1月,三名被告人打出“上海雙菱空調,質量低劣,八個月來,投訴無門,不要賠償,只要公理”的宣傳語,在南京市樂富來廣場再次當眾砸毀壁掛式雙菱牌空調一臺。上述事件發(fā)生后,南京、上海等地媒體分別作了報道,國內其他一些地方的媒體也作了轉載或報道。

  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錢廣如先后采寫了題為《噪音超標被處罰,客戶索賠200萬—84臺雙菱空調惹麻煩》和《雙菱空調惹麻煩有續(xù)聞—業(yè)主停業(yè)索賠300萬元》的兩篇新聞報道。在《南京晨報》上登載。報道的內容主要是度假村客房部因空調噪聲過大而被環(huán)境監(jiān)理部門處罰2.8萬元、客房部因空調不制熱而關門停業(yè)、陳恩向生產廠家提出200余萬元索賠等。

  四名被告人及辯護人雖不否認上述事實的存在,但對被告人行為的目的、動機、性質等均提出了不同意見。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

  一、關于雙菱牌空調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公訴機關認為,雙菱公司生產的雙菱牌空調器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享有一定聲譽的商品。度假村客房部所使用的雙菱牌空調質量也是合格的。主要依據(jù)是:

  1.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的檢驗報告,證明該所受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委托,對度假村客房部使用的雙菱牌空調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合格;鑒定人郭衛(wèi)軍的陳述,證明該所采用的抽樣方式及過程均符合國家規(guī)定;國家日用電器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將上述兩臺空調器送至該中心檢驗,檢驗結論為制冷量、制熱量及噪聲檢驗結果均符合國家標準。

  2.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頒發(fā)的《電工產品認證合格證書》、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局頒發(fā)的《產品質量免檢證書》、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家用電器認證分會秘書處致雙菱公司的函件,分別證明雙菱牌空調經國家核準生產,雙菱壁掛式空調是質量免檢產品。

  3.原廣源公司工作人員董海龍、郭家才的證言,證明度假村客房部購買使用的雙菱牌空調總體質量是好的,個別空調出現(xiàn)問題,主要是錯接電源、安裝不當?shù)仍。雙菱公司工作人員薛啟華、袁海林的證言及有關的律師函、郵寄憑證等書證,證明雙菱公司接到度假村客房部的投訴之后,即派員前去進行檢測,未發(fā)現(xiàn)空調有重大質量問題,其中6臺空調有噪聲是由于安裝位置不當造成空氣回流所致,兩臺屬自身原因。由于陳恩等人提出的索賠數(shù)額過大,雙方未就如何解決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工作人員劉益高、王統(tǒng)旺等人的證言,證明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所出具的現(xiàn)場監(jiān)理記錄及監(jiān)測報告只表明噪聲監(jiān)測情況,不能作為判定空調器質量問題的依據(jù)。連云港市環(huán)境監(jiān)理支隊的情況說明,證明度假村客房部實際未繳超標排污費,同時證明該超標排污費不是罰款。

  5.江蘇質檢中心工作人員于劍波的證言,證明陳恩等人曾持連云港質監(jiān)局的檢驗委托書,先后兩次各送一臺雙菱牌空調到江蘇質檢中心檢驗,其中第一次檢測結論為合格,未出具檢驗報告;第二次檢測結論為噪聲不合格,江蘇質檢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被告人金家祥還送了2000元錢給于劍波;上述空調是陳恩等人自行送檢的,送檢時空調未包裝、未封存,不符合鑒定程序。江蘇質檢中心的書面通知,證明該中心已于2001年3月11日分別通知連云港質監(jiān)局和黃海度假村,聲明上述檢驗報告“不用于質量鑒定和質量仲裁”。

  各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雙菱牌空調器質量確有問題。主要依據(jù)是:

  1.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的現(xiàn)場監(jiān)理記錄,證明度假村客房部確因空調噪聲超標而被連云港環(huán)境監(jiān)理部門查處。連云港質監(jiān)局的監(jiān)督檢查抽樣單、江蘇質檢中心的檢測報告也能證明雙菱牌空調噪聲不合格。

  2.度假村客房部向連云港質監(jiān)局遞交的申請書,載明“經雙方(另一方指廣源公司)決定委托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所鑒定”;度假村客房部致雙菱公司的函件,載明“我方與廣源電器公司商議決定,自即日起對你方雙菱牌空調質量進行質量曝光”,上述兩份材料均經廣源公司認可。董海龍在金月根出具給廣源公司的欠款證明上注明“已無效,發(fā)票已收回”,證明廣源公司因空調質量問題而將銷售發(fā)票收回!哆B云港日報》上發(fā)表的《黃海度假村空調擾民誰之過—“雙菱”噪聲嚴重超標是“禍首”》的報道,證明董海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承認該批雙菱牌空調存在質量問題。上述材料均表明,雙菱牌空調的經銷商廣源公司已對空調質量存在問題有所認同。

  3.證人薛啟華、袁海林等人的證言證實,在他們前往連云港與陳恩一方協(xié)商解決空調質量問題時,對度假村客房部的空調進行檢測,發(fā)現(xiàn)8臺空調確實存在噪聲過大等問題。

  4.連云港市消費者協(xié)會的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度假村客房部住客盛某因空調制熱效果差而到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服務導報》上發(fā)表的《南京街頭“雙菱”再挨鐵錘—“陳恩現(xiàn)象”真的就沒人管?!》的報道,載有在連云港經現(xiàn)場測試,雙菱空調噪聲超標10分貝以上等內容。

  5.雙菱空調實際使用性能與該公司《分體掛壁式房間空調器使用、安裝說明書附頁》上所載的主要技術指標不符。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雙菱牌空調器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生產的電工產品,多種型號的空調器已獲得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的認證,其中雙菱壁掛式空調還獲得國家批準免檢。根據(jù)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產品免于質量監(jiān)督檢查管理辦法》,免檢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長期穩(wěn)定,產品標準達到或者嚴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連續(xù)三次以上監(jiān)督檢查合格等條件。涉案84臺空調,案發(fā)后經公安機關會同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按合法程序進行抽樣鑒定,并送國家日用電器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結論亦均為符合國家標準。由此可見,該產品的質量是合格的、穩(wěn)定的,并享有一定的商品聲譽。陳恩等被告人聲稱“雙菱空調質量低劣”,主要依據(jù)的是環(huán)境監(jiān)測部門檢測結論和江蘇質檢中心的檢驗結論。然而,這兩份材料僅對空調產生的噪聲是否符合標準作出評價,并沒有進一步證實空調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在什么樣的問題、問題的原因是什么。且江蘇質檢中心的檢驗結論是在不符合規(guī)范程序的情況下作出的,并已聲明不用于質量鑒定和質量仲裁。此外,被告人和辯護人所提供的其他證據(jù)材料,也不能充分有效地證實雙菱空調確屬劣質產品。其中:連云港消費者協(xié)會的調解協(xié)議書、《服務導報》的相關報道以及薛啟華等人的證言,只能反映個別空調有噪聲,不能說明噪聲源于空調的質量;廣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承認空調有質量問題,只是針對個別空調而言;《產品使用、安裝說明書附頁》上的指標是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出廠檢驗標準應以銘牌數(shù)據(jù)為準,因而不具有證明力。據(jù)此,可以認為雙菱牌空調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并非劣質產品。本案所涉?zhèn)別空調器噪聲問題,無確切證據(jù)證實與空調質量有關。被告人所稱的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顯然不是指個別空調器的質量,而是指整個雙菱牌空調品牌的質量存在比較重大的問題,顯然沒有事實依據(jù)。

  二、關于被告人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及雙菱公司的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陳恩等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使雙菱牌空調聲譽受到損害,僅產品退貨就造成59萬余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主要依據(jù)是:

  1.南京騰遠冷氣設備有限公司、瑞安市康華家用電器有限公司、金壇市帝豪視聽有限公司的函件及相關訂貨合同,證明媒體對雙菱牌空調質量問題的報道,導致雙菱牌空調聲譽受損,部分用戶終止合同。

  2.江蘇經緯技術裝備公司、廊坊市天昌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市冰洋制冷銷售中心、太倉市群益貿易有限公司、張家港市新金瑪家交電有限公司、鎮(zhèn)江廣通電氣有限公司、杭州太平洋空調電器有限公司、常熟市明誠空調器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銷售商的公函、退貨清單及訂貨合同等書證材料,以證實媒體對雙菱公司產品存在嚴重的批量質量問題及砸空調事件的報道,導致用戶退回空調1000余套。

  3.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證明因陳恩等人利用媒體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有問題并在南京、上海等地砸空調,使雙菱公司在江蘇、上海、浙江等地的銷量嚴重下滑,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7日,僅退貨就造成產品可銷售毛利損失597297.71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與退貨損失之間缺乏因果關系,并對審計結論和退貨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已經充分證實,陳恩等被告人的行為對雙菱牌空調的聲譽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直接導致雙菱牌空調銷量下滑,并造成眾多商家質疑、退貨或終止合同。從商家退貨理由可見,被告人的行為與雙菱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內在、必然的聯(lián)系,如太倉市群益貿易有限公司函稱:報紙、電臺報道了雙菱牌空調在南京砸機事件,導致用戶要求退貨或調機,故決定暫停對雙菱牌空調的銷售,并將庫存退還。北京市冰洋制冷銷售中心函稱:從報紙上獲悉雙菱牌空調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在南京被當街砸毀,給該公司空調銷售帶來極大困難,故決定退回庫存的85臺雙菱牌空調。上述證據(jù)與審計結論所證實的雙菱公司確實受到退貨損失相吻合,足以證實商家退貨的真實性。該審計結論是根據(jù)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出具的,所依據(jù)的事實是確實、充分的,其證據(jù)效力應予確認。但根據(jù)公訴機關指控,雙菱牌空調的聲譽損害應從被告人錢廣如依據(jù)陳恩等人捏造的虛假事實發(fā)表報道時起計算。故報道發(fā)表前的退貨損失2萬余元應予扣除。此外,公訴機關提供的審計結論僅僅證實了因退貨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尚不包括無形資產等其他損失。被告人多次采取砸空調等手段損害雙菱牌空調聲譽,并通過媒體報道,在全國范圍內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可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符合刑法對損害商品聲譽罪行為后果的規(guī)定。

  三、關于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是否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以及其行為的性質等問題。

  公訴機關認為,陳恩等三名被告人采取砸毀空調等方法,故意捏造、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事實,其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是圖謀私利、貶低雙菱牌空調的商品聲譽。主要依據(jù)是:

  1.證人薛啟華的證言、被告人陳恩的供述、以及陳恩等人發(fā)往雙菱公司的函件、索賠方案等書證,證明陳恩等被告人以雙菱牌空調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向雙菱公司提出索賠,當雙菱公司提議三方共同將空調送交質量鑒定之后再作決定時,陳恩等人予以拒絕,繼而又提出上百萬元的索賠要求,并以媒體曝光、砸毀空調、搞臭雙菱品牌相威脅,向雙菱公司施加壓力。

  2.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以及陳恩一方發(fā)往雙菱公司揚言砸空調的函件,證明三名被告人砸空調最初的動機是想通過搞垮雙菱牌空調品牌,從而逼迫雙菱公司賠款。

  3.上海電視臺拍攝的被告人第二次砸空調的實況錄像,證明被告人陳恩指使路人“照著雙菱給我砸,砸牌子,砸牌子”,表明被告人意在損害雙菱牌空調聲譽!斗⻊諏蟆酚2002年5月14日刊登的被告人第三次砸空調的照片,證明三名被告人打出寫有“上海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八個月來,投訴無門,不要賠償,只要公理”的宣傳語,表明三名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已由索賠轉化為泄憤和詆毀雙菱牌空調的聲譽。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由于雙菱牌空調存在質量問題,導致三名被告人在主觀上認為該品牌空調是劣質產品,并非蓄意捏造虛假事實。辯護人當庭出示了陳恩于2002年3月16日在《服務導報》上的宣言,以證實其沒有索要巨款的動機,也無損害雙菱牌空調聲譽的故意,只是為了解決空調質量問題,維護自己的權益。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所提供的證據(jù)足以充分證實,陳恩等三名被告人在明知砸空調等行為會使雙菱空調聲譽受損的情況下,仍連續(xù)三次實施了上述行為,主觀上顯然存在損害雙菱空調聲譽的故意。首先,從本案的事實看,三名被告人在未明確空調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之時,一方面拒絕接受雙菱公司提出的共同進行質量鑒定的建議,一方面又自行拆卸空調,通過不規(guī)范途徑進行檢測,并在明知江蘇質檢中心的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評判空調質量依據(jù)的情況下,將檢驗報告用作砸空調時的宣傳。可見被告人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解決空調質量問題,而是借質量問題對雙菱公司施加壓力,進而泄憤報復、圖謀私利。其次,三名被告人如認為空調存在質量問題,完全有條件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包括提起訴訟。但他們卻一面聲稱“投訴無門”,一面直接采取了砸毀空調等有損于他人商品聲譽的手段。這一做法顯然已經超越了正當維權的界限,所謂“維權”實際上僅僅是被告人為掩蓋他們實施損害商品聲譽行為而假借的名義而已。第三,三名被告人明知沒有確切依據(jù),仍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散布“雙菱空調質量低劣”等言論,并指使過路行人砸雙菱空調,聲稱雙菱空調是劣質產品,這些行動表明,被告人的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整個雙菱空調品牌的質量,并故意虛構了“質量低劣”的事實,目的是要損害雙菱空調這一品牌的聲譽。三名被告人故意詆毀雙菱空調品牌質量的行為符合“捏造”的行為特征,在主觀方面具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完全符合損害商品聲譽罪的主客觀要件,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立法原意,不僅僅在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還體現(xiàn)了對商品聲譽的保護。行為人無論出于惡意競爭還是其他動機,只要實施了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行為,即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構成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消費者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

  四、關于被告人錢廣如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廣如故意發(fā)表不實報道,并兩次參與砸空調的策劃過程,與陳恩等三名被告人共同實施損害雙菱牌空調商品聲譽的犯罪行為,屬共同犯罪人,也應以損害商品聲譽罪論處。主要依據(jù)是:

  1.被告人錢廣如在《南京晨報》發(fā)表的兩篇報道,證明錢廣如與其他被告人共同捏造、散布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根據(jù)四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錢廣如發(fā)表上述兩篇報道后,收受了陳恩等人給予的好處費4000元。

  2.四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被告人錢廣如參與了兩次砸空調事件的策劃。錢廣如承諾砸空調時通知記者到現(xiàn)場進行采訪,并以給記者好處費為由,先后收受了陳恩等人8000元據(jù)為己有。在第一次砸空調時,錢廣如還提出將地點由南京市的新街口改為太平北路,后又通過手機發(fā)送信號,通知陳恩可以開始砸空調。

  被告人錢廣如及其辯護人提出,錢廣如主觀上沒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其進行新聞采訪,根據(jù)掌握的資料進行報道屬正常的職業(yè)行為;提議改變砸空調地點是為了減少負面影響,通知記者到場采訪不是違法行為,因此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也不屬參與共同犯罪。辯護人當庭出示了連云港市環(huán)境監(jiān)理支隊現(xiàn)場監(jiān)理記錄,以證實錢廣如發(fā)表報道確有一定依據(jù)。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廣如于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在《南京晨報》上登載的兩篇新聞報道,是根據(jù)其采訪獲得的資料而撰寫的,其中的內容雖有片面失實,并于事后收受了陳恩等人給予的好處費,但當時錢廣如確屬不明真相,并無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故意。因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該事實不予認定。根據(jù)錢廣如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上述兩篇報道發(fā)表之后,雙菱公司派員與《南京晨報》社進行了溝通,該報社領導隨即通知錢廣如不要繼續(xù)報道,但錢廣如仍與陳恩等人保持聯(lián)系,在得知陳恩等人準備砸空調后,又專程趕至陳恩等人在南京的住宿地,共同商議如何行動。在商議過程中,錢廣如一是承諾由其通知新聞媒體到現(xiàn)場采訪,并以請記者采訪要向每人支付500元好處費為由,收取了陳恩等人給予的現(xiàn)金3000元,后據(jù)為己有;二是起草了“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砸毀有理”的宣傳語,用于砸空調時的宣傳;三是提議并幫助陳恩等人物色了砸空調地點。砸空調的當日,錢廣如又到南京市的中山東路太平北路路口與陳恩等人取得聯(lián)系,告訴陳恩等人先不要砸,等記者到場之后由其發(fā)出通知,然后再砸。當天下午,錢廣如在看見記者均已到場之后,遂用手機通知了陳恩等人。在第二次砸空調事件中,錢廣如向陳恩提議讓過路群眾來砸,再次以支付記者好處費為由,收受了陳恩等人給予的現(xiàn)金5000元據(jù)為己有。據(jù)此,可以認定錢廣如在已經得知其兩篇報道有失公正并產生一定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明知陳恩等被告人砸空調的行為必然對雙菱牌空調聲譽造成損害,為貪圖個人利益,仍伙同陳恩等人共同制造了兩起砸空調事件。在事件過程中,錢廣如積極聯(lián)系新聞媒體采訪,通知陳恩等人等記者到場后即砸空調,提議用懸賞的方法鼓動群眾砸空調。其行為說明,錢廣如主觀上希望擴大砸空調事件的社會影響,與陳恩等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實施了策劃和積極參與的客觀行為,符合與陳恩等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行為特征。關于錢廣如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錢廣如建議改變砸空調地點是為了減少負面影響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錢廣如在案發(fā)后曾供述當時他考慮新街口是鬧市區(qū),可能有公安民警巡邏,所以提議將地點改在較為僻靜的太平路口。錢廣如上述辯解與其原供述相矛盾,并無其他證據(jù)證實,故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故意捏造并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虛偽事實,對雙菱牌空調的商品聲譽進行損害,給雙菱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惡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應予依法處罰。

  據(jù)此,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判決:

  一、被告人陳恩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金月根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被告人金家祥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被告人錢廣如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一審宣判后,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不服,分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陳恩上訴稱,雙菱牌空調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對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的鑒定程序及結論均不能認同,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陳恩的辯護人認為,陳恩沒有捏造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虛假事實,捏造與歪曲、擴大屬不同概念。雙菱牌空調是否有質量問題尚存在疑問,要求重新鑒定空調的質量。對于本案所造成的損失,原審認定的數(shù)額依據(jù)不足。陳恩的辯護人還提交了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的一份空調交接單,用以證明接收人不是該所的工作人員,并要求對涉案空調重新鑒定。

  金月根上訴稱,雙菱牌空調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其行為不屬于捏造和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行為。金月根還提交了連云港市工商局所拍的空調照片兩張,用以證明空調不制熱。

  金家祥上訴稱,雙菱牌空調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其行為不屬于捏造和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行為。

  錢廣如上訴稱,他主觀上沒有損害雙菱牌空調商品聲譽的犯罪故意,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無充分證據(jù)加以證實。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上訴人是否捏造并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事實問題,經審理查明,雙菱牌空調器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生產的電工產品,其涉及本案的多種型號的空調器已經獲得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的合格認證,壁掛式空調器還獲得國家批準免檢,因此,雙菱牌空調具有一定的商品聲譽。涉案的雙菱牌空調經公安機關會同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進行抽樣鑒定,亦經送國家日用電器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結論均為符合國家標準,并且抽樣、檢驗的程序符合國家關于產品質量檢驗的有關規(guī)定,其檢驗結論的效力可予認定。該檢驗結論進一步印證了雙菱牌空調獲得頒布的合格證書的事實。上訴人及辯護人要求對涉案空調重新作鑒定的請求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上訴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人所稱雙菱牌空調存在的質量問題,主要是指空調的噪聲問題,其依據(jù)是環(huán)境監(jiān)測部門的檢測結論和江蘇質檢中心的檢驗結論。上訴人及辯護人還向法庭提供連云港消費者保護協(xié)會的調解協(xié)議書、《服務導報》的相關報道及薛啟華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以證明雙菱牌空調確屬質量低劣產品。但相關證據(jù)證實,上述檢測結論與檢驗結論均未說明空調的噪聲超標是由空調本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且江蘇質檢中心的檢驗結論是生產方和銷售方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陳恩等人取樣送檢的,不符合產品質量檢驗程序,該中心亦已聲明此結論不能用于質量鑒定和質量仲裁。因此,上訴人僅憑上述兩份檢測與檢驗結論并不能夠得出雙菱牌空調存在質量問題的結論。至于其他證據(jù)材料雖能反映個別空調存在瑕疵的可能,但并不能反映該批雙菱牌空調的整體質量情況,更不能由此直接得出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結論。雙菱牌空調可能存在的瑕疵與雙菱牌空調整體的質量狀況有本質的區(qū)別,一般質量問題與質量低劣是不同的概念。陳恩等人明知上述區(qū)別,但既沒有通過規(guī)范途徑查明問題所在,也沒有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仲裁等合法方式維護其權益,卻多次向社會公眾散布有關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等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言論,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所謂“捏造”是指虛構、編造不符合事實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實,既包括無中生有的完全虛構,也包括在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虛構部分事實以歪曲事實真相。無論采取上述何種形式,只要加以散布,均可以產生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效果。陳恩等人在只有個別空調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即向社會公眾散布上述言論,應當屬于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上訴人金月根雖然提供了連云港市工商局拍攝的兩張空調照片,以證明空調不制熱,但該證據(jù)只能間接證明陳恩等人曾經向有關部門投訴過空調的質量問題,不能直接證明空調存在質量問題。因此,該證據(jù)和上訴人的行為不屬于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行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一并不予采納。

  上訴人錢廣如于2001年12月28日與2002年1月14日發(fā)表在《南京晨報》上的兩篇報道,是在聽取了陳恩等人的介紹,旁聽了協(xié)商談判后,根據(jù)陳恩等人提供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報告及監(jiān)測記錄撰寫的,其內容雖然與事實不盡相符,但在此背景下,不能排除錢廣如作為一名記者,其主觀上具有為消費者維權而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心態(tài),故此時不能認定錢廣如的行為屬損害商品聲譽的行為。然而,后來錢廣如在明知雙菱公司已對空調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且報社有關領導已讓其不再報道此事的情況下,不僅未對事實真相加以核實,反而在得知陳恩等人欲實施砸空調的行為時,向其提議砸空調的地點,草擬不符合事實的“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砸毀有理”的宣傳語,并為其積極聯(lián)系媒體采訪該事件、發(fā)出可以開始砸空調的信號。上述行為充分證明,錢廣如主觀上應當明知,在雙菱牌空調質量是否低劣尚待確證、陳恩等人未依照合法途徑維護其權益的情況下,輕率地向公眾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的言論,顯然會對雙菱牌空調的聲譽產生不利影響,在客觀上積極實施草擬不實宣傳語、聯(lián)系媒體、發(fā)出開始砸空調信號等一系列損害雙菱牌空調商品聲譽的行為,均不屬于正當輿論監(jiān)督范疇,而是共同犯罪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關于錢廣如向法庭提交的2002年3月15日及5月14日《南京晨報》的新聞報道,不足以*該報社副總編輯王熒所作的讓錢廣如停止繼續(xù)報道空調事件的證言,也不影響對錢廣如參與策劃、實施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犯罪行為的定性。錢廣如辯稱其主觀上沒有損害雙菱牌空調商品聲譽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捏造并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行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給雙菱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問題。經查,陳恩等人先后三次在上海、南京等地公開砸毀雙菱牌空調,又散布捏造、詆毀雙菱牌空調聲譽的言論,致使多家媒體進行了新聞報道,眾多商家質疑、被迫終止、變更銷售合同,導致雙菱公司的商品聲譽受損,銷售量下滑的后果。經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7日,發(fā)生退貨1065臺(套),造成退貨產品可銷售毛利損失為人民幣576091.97元。又據(jù)南京騰遠冷氣設備有限公司、江蘇經緯技術裝備公司、北京市冰洋制冷銷售中心等多家銷售商的公函、退貨清單及訂貨合同等證據(jù),足以證實商家退貨與上訴人所實施的詆毀雙菱牌空調聲譽行為有內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對于本案雙菱公司的經濟損失認定,除現(xiàn)有的審計結論計算出的直接財產損失外,還應考慮包括企業(yè)商譽價值的降低等因素,故應認定上訴人的行為對雙菱牌空調的聲譽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

  綜上,上訴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故意捏造并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虛偽事實,對雙菱牌空調的商品聲譽進行損害,給雙菱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惡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一審法院根據(jù)各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情節(jié)與作用,依法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jù)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于2003年6月26日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