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種行為方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獲取他人財產(chǎn),不定信用卡詐騙罪:對機器使用,定盜竊罪;對人使用,定一般詐騙罪。如廣東許霆、云南何鵬那樣,利用自動柜員機升級時程序出錯取款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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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通訊終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ㄋ模⿲ο螅菏欠癖仨殔^(qū)分對機器使用還是對人使用?
曾經(jīng)有爭議,由于按照08年以及09年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無論是對人使用還是對機器使用,都定信用卡詐騙罪,因而建議大家不作區(qū)分。
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第1款第3項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保2008年5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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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規(guī)定:“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六)盜竊、搶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搶劫罪,不定信用卡詐騙罪。這里的盜竊信用卡必須是真信用卡,盜竊假信用卡并使用定信用卡詐騙罪。
。11年)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對事實一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從一重罪論處,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10年)14.張某竊得同事一張銀行借記卡及身份證,向丈夫何某謊稱路上所拾。張某與何某根據(jù)身份證號碼試出了借記卡密碼,持卡消費5,000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C)
A.張某與何某均構成盜竊罪 B.張某與何某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C.張某構成盜竊罪,何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D.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何某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