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訴訟中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訟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并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于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系,受訴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持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市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法院行使管轄權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