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2017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礎知識:斡旋受賄和介紹賄賂的區(qū)別#】2017年司法考試備戰(zhàn)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zhàn),®無憂考網特為大家?guī)?017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礎知識的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缎谭ā返388條是斡旋受賄,定受賄罪。
介紹賄賂罪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相同:針對的對象類似于民法中的“居間人”。
不同:
。1)斡旋受賄需要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介紹賄賂不要求介紹賄賂人收受了請托人財物,請托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構成受賄罪而介紹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節(jié)嚴重);
。2)犯罪主體,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員,后者為一般主體;
。3)客觀方面,斡旋受賄一般是上級收了好處,利用職權要求下級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賄賂則是為行賄人和受賄人牽線,一般是介紹人認識行賄受賄雙方,而行賄受賄雙方互不認識。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有利于檢察機關在介紹人一方取得人證證實受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