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證司法公正
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這一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維護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維護法院獨立和法官的獨立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為此,《基本準則》第8條規(guī)定,法官應當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這一規(guī)定從三個方面對法官獨立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外部獨立。審判獨立原則在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三大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與司法體系外的其他國家權力、其他影響相獨立。二是內部獨立。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統內部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干涉和影響。三是法官內心獨立。法官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當有獨立意識,自覺地對案件作出判斷,排除各種不當影響,并有勇氣堅持自己認為正確的觀點。
2.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內容是豐富和全面的。《基本準則》第9條規(guī)定,法官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法官要通過對案件的審判,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利,實現公正的結果。
3.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痘緶蕜t》第10條規(guī)定,法官應當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zhí)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法官必須遵循法定的訴訟程序,保證所有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隨著法治的發(fā)展,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也日益顯現出來。因此,《基本準則》將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為對法官的基本要求,從而全面實現司法公正。
4.提高司法效率。《基本準則》第11條規(guī)定,法官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 執(zhí)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基本準則》要求法官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官的原因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效率觀念淡漠;二是法官怠于履行職責,辦事作風(行動)拖拉;三是多次(經批準)超越審限,或者未經批準超審限,或無限期拖延;四是因個人能力限制而導致無法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職責;五是怠于利用各種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工具或措施、制度,從而造成效率低下;六是惡意拖延,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七是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國家支出;八是無謂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等。這些問題一方面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形象。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職責時,在堅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認真、及時、有效地工作,盡可能地縮短訴訟周期,降低訴訟成本,節(jié)約司法資源,力求在法定期限內盡早結案,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根據《基本準則》的規(guī)定,法官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嚴格遵守審限。超越審理期限,既違反了訴訟法的規(guī)定,同時也違反了法官的職業(yè)道德義務。根據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遵守相應的案件審理期限。遇有特別情況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延長審限的手續(xù)。不得未經批準超期審理,也不得無故超越審限。實際上,對法官的職業(yè)道德的要求比普通的遵守審限義務更加嚴格一些。這是因為,從職業(yè)道德角度要求,法官不僅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完成職責,而且應當在審理期限內盡快地完成職責。
(2)法官的職權活動應當充分考慮效率因素。法官應當樹立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的工作作風,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職責,不得無故拖延,貽誤工作,應當及時、有效、審慎、適當地完成本職工作。法官在審判、執(zhí)行活動中,有權依法采取或不采取各種程序性措施,例如延期開庭、休庭(等對方當事人取證、重新鑒定等),這些措施都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影響效率。根據職業(yè)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采取此類措施時,必須充分考慮效率因素,合理安排各項工作。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時間。例如,法官決定中止審理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訴訟法的規(guī)定,并考慮可能因中止審理而造成的效率方面的代價,包括對當事人的代價,最終作出合理的決定。同時,法官在合議或討論案件時,應當注意與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正確的態(tài)度與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審判任務,而不應無謂耽誤時間。
(3)監(jiān)督當事人及時完成訴訟活動。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特別是在法庭上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監(jiān)督當事人遵守訴訟程序和各種時限規(guī)定,有效控制各項訴訟活動的時間,掌握案件審理的合理進度,避免因當事人的原因或法官指揮不當而導致的延遲,確保審判活動的效率。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由于能力、經驗、知識等方面的原因,拖延了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從而無謂地增加了審理時間,影響了效率。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當在不違反其中立地位的前提下,督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高效率,減少拖延,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或合理期限。
5.公開審判。作為一項基本訴訟原則,審判公開對實現司法公正意義重大!痘緶蕜t》第12條規(guī)定,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6.遵守回避規(guī)定,保持中立地位!痘緶蕜t》對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制度予以具體、嚴格的規(guī)定!痘緶蕜t》第13條規(guī)定,法官應當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為了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廉潔問題的關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fā)生直接沖突,從而維護公正廉潔司法,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發(fā)布《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yè)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zhí)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guī)定(試行)》,凡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立案、審判監(jiān)督、國家賠償等業(yè)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qū)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和補充審判、執(zhí)行、立案、審判監(jiān)督、國家賠償等業(yè)務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在這一規(guī)定施行前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這一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主動提出任職回避申請,其所在法院應當在12個月內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xù);在這一規(guī)定施行后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其具備條件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任職回避申請,其所在法院應當在其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xù)。為了確保此項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該《規(guī)定》還明確了對違反任職回避人員的懲戒措施。
《關于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持有與所審理案件相關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同時,法官應當保持中立地位。法官中立的規(guī)定,主要是確保法官始終處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更不能對當事人進行壓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準則。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以其言語和行為表現出任何歧視,并有義務制止和糾正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法官應當充分注意到由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產生的差別,保障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禁止法官的單方接觸。為實現司法公正,法官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平等提供條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證當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向法官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張、理由。如果法官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實際上就等于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申辯的機會,有損司法公正。
7.不辦關系案、人情案。受到我國固有社會的影響,我國還存在關系、人情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因此,《基本準則》第14條規(guī)定,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為加強對法院內部人員自我約束,抵御請托說情之風,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出臺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guī)定》,內部人員一律不得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該《規(guī)定》明確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如相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同時案件承辦人將相關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不得違反規(guī)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為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為了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yè)紀律約束,規(guī)范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2004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司法部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guī)定》,對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如法官應當嚴格依法辦案,不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利用各種關系、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審判進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響。律師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宣稱自己與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系,并不得利用這種關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響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