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戰(zhàn)爭罪下確立了雙罰原則,將國際法主體擴張至個人)
(一) 雙罰原則
對于從事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國際罪行的國家,在國家承擔國家責任的同時,也追究負有責任國家的領(lǐng)導(dǎo)人的個人刑事責任。
(二) 國際罪行
國際法中的國際罪行一詞,包括兩種含義:
1、 本章所指的國家嚴重違背其國際義務(wù)的一種國家不當行為
2、 由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具有普遍管轄權(quán)或懲治義務(wù)的某些個人犯罪,如劫機、海盜、販毒等,屬個人罪行,不存在國家刑事責任問題,通常由國內(nèi)法院進行管轄和審判
二、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國家對其外空行為和核損害應(yīng)承擔絕對責任)
(一) 國家責任制度
由國家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責任。
(二) 雙重責任制度
國家與營運人共同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賠償責任。一般是在營運人不足賠償?shù)那闆r下。
(三) 營運人賠償
無論營運人是國家或私人企業(yè),都由承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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