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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物法
1.物與物權
。1)物
*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并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
*物的分類有要式轉移物和略式移轉物(前者是少數(shù)重要財產,必經法定程序才行處,在意大利半島的土地、房屋、奴隸、牛、馬、驢等與人的生活生產密切聯(lián)系;后者可忽略轉移方式);可有物和不可有物(前者可構成私人財產;后者不可,但能構成公共財產);有體物和無體物(前者有一定形體,人可觸及;后者看不見摸不到,但有經濟利益,如權力,繼承權、債權,所有權被羅馬人視為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物(前者可自行移動或用外力移動不損害價值,莊稼成熟可收割買錢;后者不可,莊稼未成熟收割就死)。
*神法物是與神有關的(神殿,寺院,墓碑,城墻);人法物是公共財產或全人類共同擁有(街道,河流)。
(2)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
*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guī)定,而不是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劃分為自物權(物權標底物屬于權利人本人);他物權(屬于他人)。
。3)所有權基本特性
*絕對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任意處分其所有物,而不受任何限制
*排他性:一物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所有人有權禁止或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進行的任何干預
*永續(xù)性:所有權與其標的物的命運共始終,只要所有權人無消滅其所有物的意思,亦無毀滅其所有物的意外事故發(fā)生,其對該物的所有權將永遠存在
。4)所有權形式
*市民法上的所有權:所有權主體只能是羅馬公民;客體,狹窄,要式所有物;轉移方式是曼兮帕休式,僅用于買賣
*高裁判官所有權:主要在轉移方式上進行彌補
*萬民法上的所有權(外來人所有權):彌補主體缺陷
*外省土地所有權:彌補客體缺陷
2.繼承法
*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xù)財產繼承是附屬的
*繼承原則:早期,概括繼承的原則,既包括他的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財產權利和義務(浪費人制度,揮霍財產的家長);后期,限定繼承的原則,償還父債的義務僅局限于死者財產本身,債務一旦超過債權可宣布放棄繼承權,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的權利和義務,僅以已經登記在財產目錄范圍以內的遺產為限
*繼承方式——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早期遺囑必須在民眾大會公開宣布其內容,才有法律效力;裁判官時代,以書面形式并且有七人在遺囑上簽字才生效。特留分制度,為法定繼承人留下特定的財產,否則遺囑不生效。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指死者生前未立遺囑,而按照法律確定繼承人順序。必須在下面幾種情況下才能采用: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雖立有遺囑,但由于某種原因而歸于無效;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全部拒絕繼承。繼承順序:直系卑親屬;直系尊親屬及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其他旁系血親;配偶。前三個順序允許代位繼承,如代替父親繼承爺爺?shù)倪z產,這種繼承順序在《十二表法》時期盛行。
*繼承順序——早期局限于宗親(以父姓為基礎的親屬團體)。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當然繼承人,包括子女、妻子,不包括被他人收養(yǎng)的子女、出嫁的女兒、釋放了的子女,裁判官法對繼承順序進行改革,承認解放的收養(yǎng)的子女也具有一定繼承權,又進一步承認(出嫁的)女兒的繼承權;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宗親,親等近的排斥親等遠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第三順序的繼承人,族親,同姓氏、氏族、祖先的親屬。親等是衡量親屬關系遠近的等級,直系是你產生的和產生你的,世界范圍計算親等的兩種方法:羅馬法上的和教會法上的,例如,我和侄子的親等,雙方都上數(shù)到同源祖先,羅馬法上是三等親,教會法上是二等親。
3.債權——債是依國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鎖,法鎖是指特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用法律連結和約束,給付是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債發(fā)生的依據(jù)(原因)——
*契約:要物契約要求轉移標的物才能成立;口頭契約要求雙方說特定的語言,是要式契約的一種;文書契約是家長把借出的錢登載于帳簿;合意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就設立契約意思一致即可
*準契約:雖未訂立契約,但僅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而產生與契約相同效果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無因管理(管理人未受到對方委托而主動對對方事務進行管理)
,不當?shù)美?br> *私犯: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行為。盜竊(竊取他人財物為己有,或竊用、竊占他人財物);強盜(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對物私犯(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的財物);對人私犯(加害他人身體,名譽,人格)
*準私犯:類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