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第一章導論第五節(jié)涉稅服務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委托方違反涉稅服務協議的規(guī)定,致使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稅服務協議,由此而產生法律后果的,納稅人除了按規(guī)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guī)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3.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