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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沖刺必讀:四等人。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點之一即是以法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元初,依據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優(yōu)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漢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區(qū)的民眾)低。舉凡科舉任官都定有一系列優(yōu)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視漢人、南人的法規(guī)。有元一代,朝廷高級官員幾無漢人染指,有些官職則明令不許漢人、南人擔任。如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定科舉條例,規(guī)定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考三場。鄉(xiāng)試錄取名額四等人平均分配,實際上極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