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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沖刺必讀:明大誥。
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誥》,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睹鞔笳a》集中體現(xiàn)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guī)。大誥之名來自儒家經(jīng)典《尚書·大誥》,原為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xùn)誡。明太祖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匯編,并加上因案而發(fā)的“訓(xùn) 導(dǎo)”,作為訓(xùn)誡臣民的特別法令頒布天下。大誥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大誥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爸氐渲卫簟笔谴笳a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shù)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tǒng)治效能。大誥也是中國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規(guī),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人大誥的內(nèi)容。明太祖死后,大誥被束之高閣,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