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
1.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除了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認為自己審理某案件時可能引起公眾對該案件公正裁判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提出不宜審理該案件的請求。
2.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并做到:
。ㄒ唬┏腔诼男袑徟新氊熁蛘咄ㄟ^適當?shù)某绦,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fā)表評論,不得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ǘ┎坏蒙米赃^問或者干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
。ㄈ┎坏孟蛏霞壢嗣穹ㄔ壕投䦟彴讣岢鰝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
3.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探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有關信息。
法官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承辦案件法官的聯(lián)系方式和其他有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聯(lián)系和介紹承辦案件的法官。
4.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
5.法官在公眾場合和新聞媒體上,不得發(fā)表有損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評論。如果認為生效裁判或者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本院院長報告或者向有關法院反映。
6.法官根據(jù)獲得的情況確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經違反法官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違反職業(yè)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shù)拇胧┫蛴嘘P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反映。
7.法官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yè)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
8.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得就未決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
9.法官從事各種職務外活動,應當避免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10.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職責時可能產生的困擾和尷尬。
11.法官在職務外活動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開的審判信息和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非公開的信息。
12.法官不得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或者可能借法官影響力營利的社團組織。
13.法官可以參加有助于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學術研究和其他社會活動。但是,這些活動應當以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妨礙公正司法和維護司法權威、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
14.法官發(fā)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tài)度,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shù)脑u論,避免因言語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15.法官退休后應當繼續(xù)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1.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向被執(zhí)行人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轉移、隱匿、變賣被執(zhí)行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3.對具備執(zhí)行條件的案件,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因過失延誤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4.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法律教\\育網(wǎng)行調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應當委托有關機構審計、評估、拍賣而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降級處分。
5.在強制執(zhí)行時,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員的證件及有關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被執(zhí)行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采取強制措施有過失行為,造成傷亡等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
7.故意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zhí)行人可分割的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8.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9.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錯誤變更或者追加被執(zhí)行主體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因過失違反法律規(guī)定,錯誤變更或者追加被執(zhí)行主體,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