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某大學的應屆畢業(yè)生小雪,在網上應聘了一家娛樂傳媒公司,上崗工作一個月后,盼來了第一筆工資。然而,這筆薪水只有160.25元。對此,該公司負責人辯稱,“她沒能帶來效益”。
面試熱點解析
@京華時報歐陽晨雨:小雪與公司簽訂了《員工試用期合同》,標明第一個月基礎工資是1750元,即約定工資的70%。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顯然,該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按該公司給出的基礎工資,并不低于這個數字。但小雪實際到手的160.25元與這1480元,差距太過懸殊。在該公司眼里,還有沒有《最低工資規(guī)定》?就算沒有這些法規(guī)框框,公司也該有最基本的良知。160.25元在今天,能買幾份便當,又能抵扣多少房租?或許,在一些人看來,這些應屆畢業(yè)生過于青澀,不用白不用。問題是,誰不是從職場小白做起?誰又不是從懵懂到老練?難道他們工作一個月,就該認了這可憐的160.25元和那句“她沒能帶來效益”?法律是底線,守護著最低標準;良知是高度,立起了社會標尺。依法善待員工,也包括新入職員工,既是企業(yè)的法律責任,也是企業(yè)的社會義務。
@人民網蔣萌: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置,就是為了避免資方以“仨瓜倆棗”惡意壓榨、隨意打發(fā)勞動者,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維持生計的勞動報酬權。所謂基礎工資,即不算績效收入的底薪,是單位與勞動者的基礎性契約。本例中,公司負責人以“她沒能帶來效益”扣除小雪的基礎工資,是在偷換概念。換言之,如果小雪帶來效益,其收入肯定不止基礎工資。就算小雪沒帶來效益(這只是公司的一面之詞),小雪也應足額拿到基礎工資。這么簡單的道理,該公司不可能不懂,的解釋就是耍賴。該公司違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法律規(guī)定還不算,到頭來只給小雪160.25元,連最基本的守法與信用意識都沒有。不得不說,勞動者維權成本高,用人單位侵權代價低,是違法侵權屢見不鮮的重要原因。如果小雪走“正當途徑”維權,付出的時間與經濟成本恐怕遠高于那一千多元。沒有積蓄的職場新人真是耗不起。勞動權益保障部門必須思考,如何簡化勞動者維權流程、提高維權效率,不讓企業(yè)違法代價反而低于守法成本。
@法制晚報張楓逸:一個月160元的工資,按照時下的物價和生活成本顯然過低。用人單位對此解釋為,公司實行績效工資,小雪工資開得少,主要因為她沒能給公司帶來效益。企業(yè)固然有權利制定內部薪酬制度,但前提是不能違背法律法規(guī),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160元的酬勞,顯然于法無據。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guī)定》表明,“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由此可見,最低工資標準并不涉及對于勞動者業(yè)績的考核。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小雪可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及法定賠償金。
“月工資160元”一事,在目前的就業(yè)形勢下也頗具代表性。在雇傭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特別是職場新人處于明顯弱勢地位,對于用人單位所提出的各種霸王條款往往敢怒不敢言。部分公司恰是利用這一點,促成違規(guī)盤剝年輕勞動力的事實。
這就要求各級勞動監(jiān)察部門加強《勞動法》宣傳,幫助用人單位正確了解最低工資制度,在守法的前提下實行績效工資;同時,加強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開展最低工資標準專項執(zhí)法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而廣大勞動者也應主動學法用法,遇到類似侵權行為時,不能忍氣吞聲,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解析:本次事件主要矛盾并非在于績效扣工資,而是在于“最低工資”這一條底線。我國《勞動法》有兩條底線不能碰觸:一是雇傭16歲以下“童工”,二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哪怕勞資雙方“自愿”簽訂了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協(xié)議,勞動者主動要求“零工資”什么的,也都是無效的。
換而言之,小雪1750元工資之中,超過1480元的部分,因為她本身工作能力問題而被按照“績效”扣除,這是可以的,但對于最低的基本工資卻不能用所謂的“績效”的名頭來對員工進行壓榨。
提高企業(yè)競爭力,替企業(yè)減輕負擔,對員工實施優(yōu)勝劣汰,這些當然都是對的。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線,勞動者的最低工資,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者理應得到。在這起荒唐的事件中,一個大學畢業(yè)生月工資只有160元,既違背了當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跌破了長春當地的最低工資保障,這就是違法的。
故而,小雪通過勞動仲裁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