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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碩士知識點:法制史詳解(6)

時間:2016-06-12 13:26:00   來源:無憂考網(wǎng)     [字體: ]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法制指導思想
  一、戰(zhàn)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主要體現(xiàn)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吳起、商鞅等人的理論著作和政治實踐中,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并成為戰(zhàn)國時期法制發(fā)展的主要指導思想。
  (一)“以法治國”
  在治國的方針策略上,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國’是法家的基本理論,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基本法制原則。這種“以法治國”的原則:第一,國家應制定法律作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第二,國家應依照所制定的法律來處理各種事務,“緣法而治”。第三,以法律作為統(tǒng)一的取舍標準,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強調(diào)‘事斷于法’。
  (二)“刑無等級”
  在法律的選用上,法家反對宗法制時代的“禮有差等”,而主張‘刑無等級’。即所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行刑重輕”
  在法律的內(nèi)容上,法家主張“行刑重輕”即主張用嚴刑重罰的手段來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重刑主義”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內(nèi)容。他們要求“輕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法布于眾”
  最后,與“以法治國”等原則的要求相適用,法家也主張“法布于眾”即向全社會公布國家的法律,認全體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這也是“以法治國”方針的必然要求。
  法家的上述觀點和主張集中反映了戰(zhàn)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對于法律的看法和認識,構(gòu)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初期的代表性法律思想。這些思想在當時被李悝、商鞅等代表人物貫徹到實際的政治法律之中,深刻影響了戰(zhàn)國時期法制的發(fā)展與變遷。
  二、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法令由一統(tǒng)”
  秦朝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強調(diào)“法令出一”,立法權(quán)掌握于君主之手,強調(diào)法律統(tǒng)一,“海內(nèi)為郡縣,法令由一編”,維護君主的立法權(quán)。
  (二)“以法為本”、“凡事皆有法式”
  主張治國以法,實行‘法治’,特別強調(diào)“事斷于法”、“緣法而治”,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決定行止賞罰的惟一標準。
  (三)棄禮任法,峻法嚴刑
  秦朝奉行法家學說,打擊儒家思想,主張峻法嚴刑,通過“深督輕罪,”使“民不敢犯(罪)”,達到鞏固統(tǒng)治的目的。
  三、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漢初統(tǒng)治階級開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為了鞏固封建統(tǒng)治,確立了黃老學派無為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二)“禮法并用”、“德主刑輔” 漢武帝時期,封建國家已經(jīng)具備雄厚的物質(zhì)基礎(chǔ),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儒學思想家董仲舒適時地提出了“罷黜百家,獨遵儒術(shù)”的主張,系統(tǒng)地闡述了“禮法并用”、“德主刑輔”的法制指導思想,得到統(tǒng)治者的肯定,上升為占統(tǒng)治地位的指導思想。
  這種思想實質(zhì)上是對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韓非法家思想和陰陽等家學說的綜合繼承,從而豐富了儒家的思想體系,不僅對漢朝的統(tǒng)治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fā)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這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在“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政治法律思想,又呈現(xiàn)出階段發(fā)展特點。
  三國時期,禮法結(jié)合的“法治”主張,實際上與秦漢以來開始形成的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發(fā)展是一致的。
  兩晉時期,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為隋唐“一準乎禮”的封建正統(tǒng)法律的成熟定形奠定了重要的基礎(chǔ)。
  南北朝時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晉,繼續(xù)門閥統(tǒng)治,宣揚禮教,北朝雖多為少數(shù)民族建國,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漢、晉法律思想的影響,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