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在對局進行過程中,雙方都要用代數(shù)制記錄法在規(guī)定的比賽記錄紙上逐著記錄(包括已方與對方著法),字跡應盡可能清晰可辨。至于棋手走出著法后記錄還是記錄后走出著法,由棋手自行決定。
11.2 如果一方的棋鐘所剩時間離時限已不足5分鐘可不必要求他履行11.1條規(guī)定。但一俟枯鐘上特別的超時標志表明是時限已以,他必須立即在記錄紙上補全漏記的著法。
11.3 如果雙方均不能履行記錄,裁判或代理裁判必須盡可能一場并作好有關記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一方小旗落下,裁判不必干預,在此之前,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棋手指出已經(jīng)走了多少著。
11.4 如果第11.2條并不適用 ,而一方拒絕按照第11.1條的規(guī)定作對局記錄,裁判應援用第10.17條。
11.5 如果一方同意按照裁判要求補全記錄,但又提出必須參看對方記錄,否則無法補全已方記錄,他必須向裁判員提出借用對方記錄要求,如果能在時限以前不影響對方比賽且補全記錄,裁判應予考慮,裁判一旦作了借用記錄決定,對方不得拒絕,因為比賽記錄屬比賽組織者所有,而重現(xiàn)對局所需時間將作為補全記錄者的用是地,在其它任何情況下,記錄只能在時限過后補全。
11.6 如果在時限之后,只有一方必須補全記錄,則須在走下一步棋之前補全,而此時若輪到對方行棋時,補記錄者仍應開動已 的棋鐘。
11.7 如果在時限之后,雙方都需要補全記錄,這時雙方的棋鐘都應該停住,直一兩份記錄補全為止,如果必須借用裁判記錄或在裁判員監(jiān)督下借助于棋盤,裁判員應預先記下實際的對局局面。
11.8 如果在運用和11.6條時,裁判員發(fā)現(xiàn)僅借助記錄紙不能使對局重現(xiàn),他應該援用11.7條。
11.9 如果不可能履行第11.7條的規(guī)定來補全記錄,對局應該繼續(xù),在這種情況下,應把對局的下一著作為下時限的第一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