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和駐守邊疆沙漠地區(qū)的現(xiàn)役軍人子女、公安革命烈士子女可降20分錄取。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降10分錄取。
(1)少數(shù)民族考生(包括在各類民族學(xué)校任教的漢族教師子女);
(2)華僑、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屬);
(3)因公犧牲軍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現(xiàn)役軍人子女。
3.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職工子女可降4分錄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項照顧條件,自治民族(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考生可累計降分錄取,但不得超過15分(不包含第1條);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顧分值中的一項進行降分錄取。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降10分錄取。
(1)少數(shù)民族考生(包括在各類民族學(xué)校任教的漢族教師子女);
(2)華僑、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屬);
(3)因公犧牲軍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現(xiàn)役軍人子女。
3.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職工子女可降4分錄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項照顧條件,自治民族(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考生可累計降分錄取,但不得超過15分(不包含第1條);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顧分值中的一項進行降分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