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
定義: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客體: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行為特征
(1)必須非法。執(zhí)行命令、職務、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合法傷害不犯罪。
(2)損害他人身體。例外情況:現役軍人戰(zhàn)時自傷罪、為了誣告別人而傷害自己構成的誣告陷害罪.
(3)必須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包括輕傷、重傷、傷害致死。
主體:自然人
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必然輕傷或重傷有著清醒的認識。間接故意——行為人不一定明確認識必然輕傷或重傷,此時,輕、重分別量刑,無輕傷、重傷不論罪。
認定:
(一)無故意重傷或輕傷他人的故意,造成暫時性肉體痛苦或輕微傷害的,也無抗稅、強迫交易、侮辱、刑訊逼供、逼取證人證言、虐待被監(jiān)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搶劫、妨礙公務、妨礙作證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論。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jié)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論。
(二)(1)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殺人未遂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內容。前者只有傷害他人的內容,無剝奪生命的內容,他人死亡為過失所致;后者則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
(2)對于經常發(fā)生的無故尋釁,不計后果,動輒拔刀捅人的突發(fā)行案件,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均為間接故意,頂間接故意傷害罪、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故意傷害(致死)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區(qū)別。只有傷害的故意,而無殺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傷害罪;既無傷害的故意,也無殺人的故意,但有主觀過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既無傷害的故意,也無殺人的故意,也無主觀過錯,定意外事件。
(四)一般毆打行為作為暴力手段實施抗稅、強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務等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稅罪、強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務罪,又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條競合處理。
(五)強*致人重傷、死亡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拐賣婦女致使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均作為原罪的嚴重情節(jié)論,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六)幾個重要的轉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聚眾打砸搶、聚眾斗毆罪致人傷殘或死亡的,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或死亡的,既轉化,又從重。
定義: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客體: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行為特征
(1)必須非法。執(zhí)行命令、職務、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合法傷害不犯罪。
(2)損害他人身體。例外情況:現役軍人戰(zhàn)時自傷罪、為了誣告別人而傷害自己構成的誣告陷害罪.
(3)必須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包括輕傷、重傷、傷害致死。
主體:自然人
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必然輕傷或重傷有著清醒的認識。間接故意——行為人不一定明確認識必然輕傷或重傷,此時,輕、重分別量刑,無輕傷、重傷不論罪。
認定:
(一)無故意重傷或輕傷他人的故意,造成暫時性肉體痛苦或輕微傷害的,也無抗稅、強迫交易、侮辱、刑訊逼供、逼取證人證言、虐待被監(jiān)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搶劫、妨礙公務、妨礙作證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論。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jié)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論。
(二)(1)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殺人未遂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內容。前者只有傷害他人的內容,無剝奪生命的內容,他人死亡為過失所致;后者則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
(2)對于經常發(fā)生的無故尋釁,不計后果,動輒拔刀捅人的突發(fā)行案件,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均為間接故意,頂間接故意傷害罪、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故意傷害(致死)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區(qū)別。只有傷害的故意,而無殺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傷害罪;既無傷害的故意,也無殺人的故意,但有主觀過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既無傷害的故意,也無殺人的故意,也無主觀過錯,定意外事件。
(四)一般毆打行為作為暴力手段實施抗稅、強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務等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稅罪、強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務罪,又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條競合處理。
(五)強*致人重傷、死亡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拐賣婦女致使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均作為原罪的嚴重情節(jié)論,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六)幾個重要的轉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聚眾打砸搶、聚眾斗毆罪致人傷殘或死亡的,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或死亡的,既轉化,又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