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卷四》練習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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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給乙100萬元,依雙方約定,乙應于2012年12月31日返還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達成借款協(xié)議后反悔,不愿借款給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經(jīng)甲同意,與丙約定由丙承受其對甲的債務。
2.乙與丙約定由丙承受其對甲的債務,此約定的效力如何?
3.依照乙丙之間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償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債務人為由拒絕受償,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領,試分析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的變動情況。
(二)情景二:甲雖然承諾不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卻瞞著乙于2012年6月30日將債權讓售給丁,以借款應急。
4.甲將債權轉讓給丁的行為效力如何?
5.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轉讓債權給自己的證明,請求乙付款時,才知道乙已經(jīng)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請求甲賠償損害。
【答案】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則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
2.解析:債務承擔系由新債務人代替舊債務人,新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和信用等因素會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承擔關系債權人利益甚切,實際上是對債權的處分,故必須有債權人的參與。《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蔽唇(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尚不能發(fā)生效力,可將其視為效力待定的一個類型。本題中,乙丙之間的約定未經(jīng)甲同意,屬于效力待定。
3.解析: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有同意權,該權利在性質上為形成權。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償本息,甲拒絕受償?shù)男袨,使乙丙之間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歸于無效。所以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仍為甲和乙,甲可以要求乙償還借款。債權人的同意權性質上為形成權,拒絕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銷。所以,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丙表示受領,不能視為對拒絕受償意思表示的撤銷,此時債務承擔協(xié)議已經(jīng)無效了,丙沒有義務償還借款。
4.解析:原則上,債權可以自由讓與。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債權讓與也受到限制,依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讓與即為其中很重要的一類。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得讓與某項債權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債權人不得讓與。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于債權不得讓與的約定并不對外公示,第三人(債權受讓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如果債權人違反該約定而將債權讓與,一般認為,當受讓人為善意時,該讓與行為有效,以維護交易安全。本題中,甲乙約定債權不得讓與,甲違反約定讓與,從題意看丁為善意,該轉讓行為有效。但是,未經(jīng)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5.解析:不能。在債權讓與中,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有擔保義務。讓與人須確保其所讓與的債權確實存在,這一點是由債權讓與屬于處分行為的性質決定的(讓與人須具有債權的處分權)。但是,即便在有償轉讓的場合,原則上讓與人的擔保義務也僅限于被讓與債權的真實性,而不包括保證債權能夠實現(xiàn)。易言之,除非讓與合同另有約定,否則讓與人對于債務人的支付能力不負有擔保義務,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風險由受讓人承擔。所以,丁不可因為乙陷于支付不能而要求甲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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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給乙100萬元,依雙方約定,乙應于2012年12月31日返還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達成借款協(xié)議后反悔,不愿借款給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經(jīng)甲同意,與丙約定由丙承受其對甲的債務。
2.乙與丙約定由丙承受其對甲的債務,此約定的效力如何?
3.依照乙丙之間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償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債務人為由拒絕受償,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領,試分析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的變動情況。
(二)情景二:甲雖然承諾不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卻瞞著乙于2012年6月30日將債權讓售給丁,以借款應急。
4.甲將債權轉讓給丁的行為效力如何?
5.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轉讓債權給自己的證明,請求乙付款時,才知道乙已經(jīng)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請求甲賠償損害。
【答案】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則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
2.解析:債務承擔系由新債務人代替舊債務人,新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和信用等因素會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承擔關系債權人利益甚切,實際上是對債權的處分,故必須有債權人的參與。《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蔽唇(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尚不能發(fā)生效力,可將其視為效力待定的一個類型。本題中,乙丙之間的約定未經(jīng)甲同意,屬于效力待定。
3.解析: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有同意權,該權利在性質上為形成權。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償本息,甲拒絕受償?shù)男袨,使乙丙之間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歸于無效。所以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仍為甲和乙,甲可以要求乙償還借款。債權人的同意權性質上為形成權,拒絕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銷。所以,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丙表示受領,不能視為對拒絕受償意思表示的撤銷,此時債務承擔協(xié)議已經(jīng)無效了,丙沒有義務償還借款。
4.解析:原則上,債權可以自由讓與。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債權讓與也受到限制,依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讓與即為其中很重要的一類。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得讓與某項債權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債權人不得讓與。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于債權不得讓與的約定并不對外公示,第三人(債權受讓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如果債權人違反該約定而將債權讓與,一般認為,當受讓人為善意時,該讓與行為有效,以維護交易安全。本題中,甲乙約定債權不得讓與,甲違反約定讓與,從題意看丁為善意,該轉讓行為有效。但是,未經(jīng)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5.解析:不能。在債權讓與中,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有擔保義務。讓與人須確保其所讓與的債權確實存在,這一點是由債權讓與屬于處分行為的性質決定的(讓與人須具有債權的處分權)。但是,即便在有償轉讓的場合,原則上讓與人的擔保義務也僅限于被讓與債權的真實性,而不包括保證債權能夠實現(xiàn)。易言之,除非讓與合同另有約定,否則讓與人對于債務人的支付能力不負有擔保義務,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風險由受讓人承擔。所以,丁不可因為乙陷于支付不能而要求甲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