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考生:
您好!歡迎報考本次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
2014年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的報考類別共9類,分別為:機械類、建筑類、烹飪類、旅游服務類、服裝類、電子與電工類、外貿類、藝術類和其他類等。2015年高職單考單招不再進行上述9類別專業(yè)理論考試,職業(yè)技能考試成績將直接作為相關“專業(yè)理論”科目成績,并提供給有需要的高職院校在自主招生中使用。
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包括技能操作和理論知識兩部分考試內容。各類別技能操作部分考試由省考試院統(tǒng)一安排在指定考點學校進行,考試時間為2014年12月。理論知識部分考試(除烹飪類、藝術類以及不含汽車專業(yè)的其他類),安排在考生所在縣(市)考點進行,時間為2015年6月;烹飪類、其他類中的安全防范專業(yè)的理論知識考試與技能操作考試同期進行,時間為2014年12月;藝術類以及其他類(除汽車、安全防范專業(yè))不另行安排理論知識考試。(具體安排詳見附件1)
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報考對象為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成人中等專業(yè)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技工學校)或綜合高中的應、往屆畢業(yè)生。
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4部門<關于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12]160號)規(guī)定條件的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具備報名資格。
請您于
請您根據(jù)所申報的專業(yè)方向,選擇相應的專業(yè)考試選項。如機械類技能操作考試分鉗工(專業(yè)考試代碼為1)、車工(專業(yè)考試代碼為2)、數(shù)控車工(專業(yè)考試代碼為3)、數(shù)控銑工(專業(yè)考試代碼為4)等四項技能,如您參加數(shù)控車工專業(yè)考試的,則在代碼3的方框內進行勾選。
請您于
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強化考生的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huán)境,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國家教育考試前要求考生填寫<考生誠信承諾書>及有關要求》(教育廳[2004]3號)文件精神,您還須仔細了解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以免因不清楚考試規(guī)則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下面的《考生守則》(詳見附件2)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詳見附件3)等相關內容,請您認真閱讀。在您仔細領會其中的要求,同時承諾遵守、愿意承擔違規(guī)違紀后果之后,方可點擊“登陸”進入報名系統(tǒng),并對提供的個人信息真實、準確性負責。
祝您考出理想的成績。
附件:
1.《2014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一覽表》
2.《考生守則》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
4.《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誠信承諾書》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14年9月17日
附件1
2014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一覽表
報考類別 |
技能操作考試 |
理論知識考試 | |||
考試形式 |
考試時間 |
考試形式 |
考試時間 | ||
機械類 |
1鉗工;2車工;3數(shù)控車工;4數(shù)控銑工 (四選一) |
2014年12月 |
閉卷筆試 |
2015年6月 | |
建筑類 |
上機考試 (內容分建筑識圖能力和梁柱結構平法識圖能力兩部分) | ||||
旅游服務類 |
1禮儀展示、前廳服務技能操作和中式鋪床操作; 2禮儀展示、前廳服務技能操作和中餐宴會擺臺操作; 3禮儀展示、前廳服務技能操作和西餐宴會擺臺操作; 4禮儀展示、英語口語、導游景點講解和應變能力 (四選一) | ||||
服裝類 |
1服裝零部件縫制、服裝效果圖繪制 2服裝零部件縫制、服裝紙樣制作 (二選一) | ||||
電子與電工類 |
1安全用電技術與操作規(guī)范、基本工具與儀器儀表使用、元器件識度與選擇和電子電路裝接與調試 2安全用電技術與操作規(guī)范、基本工具與儀器儀表使用、元器件識度與選擇和電力拖動控制線路安裝與調試 (二選一) | ||||
外貿類 |
出口合同填制、信用證分析及國際貿易單證制作 (手工填制) | ||||
其他類(汽車專業(yè)) |
發(fā)動機拆裝 | ||||
報考類別 |
技能操作考試 |
理論知識考試 | |||
考試形式 |
考試時間 |
考試形式 |
考試時間 | ||
烹飪類 |
1中式烹飪;2中式面點 (二選一) |
2014年12月 |
上機考試 |
2014年12月 (與技能操作考試 同期進行) | |
其他類 (除汽車 專業(yè)) |
安全防范 |
擒敵技術;體能考核 |
閉卷筆試 |
2014年12月 (與技能操作考試 同期進行) | |
體育 |
|
2014年12月份考試即為該專業(yè)考試全部內容, 不另行安排理論考試。 | |||
學前教育 |
口語;音樂;美術;舞蹈 | ||||
藝術類 |
工藝美術 |
素描靜物默寫;色彩靜物默寫 |
2014年12月份考試即為該專業(yè)考試全部內容,不另行安排理論考試。 | ||
影視表演 |
聲樂;表演;語言;形體 | ||||
舞蹈 |
報考專業(yè)條件;自選舞蹈或形體動作片段;動作模仿; 音樂即興舞蹈表演; | ||||
音樂 |
演唱歌曲一首,或演奏樂曲一首(曲目自選);視唱練耳 | ||||
時裝表演 |
身體素質測試;樂感能力測試; 表演能力測試;語言表達能力測試 |
附件2
考生守則
第一部分:技能操作考試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做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考評教師、考評助理、候考室管理員、保障人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評教師、保障人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準考證在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之前進入候考室等候,否則視為缺考。
第二部分:理論知識考試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須擰干)、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五、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六、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紙(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紙(卡)無效。
七、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考試答題。
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
九、 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紙)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紙)、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紙)、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附件3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怼⒋鹁恚ê痤}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模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ㄒ唬┐*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4
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誠信承諾書
本人慎重承諾:我向教育考試機構所提供的所有個人信息和有關材料都是真實、準確、有效的,若有違背,我愿承擔相應責任。我已認真閱讀并知曉《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本次高校招生職業(yè)技能考試有關規(guī)定等內容,愿意自覺遵守上述各項規(guī)定,如有違反,愿意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接受處理、承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