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請看2015年法碩考研:民法精選案例(3)
案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后果的承擔
付某7歲的兒子小強平時非常淘氣,經(jīng)常用石頭砸別人的窗戶,攀摘樹木花草等。一日,當小強在馬路邊玩耍時,遇見有人用三輪車拉著鏡子。鄰居蕭某見狀說:“你有本事把那個鏡子砸碎,算你厲害。”小強聽完當即就拿起石頭砸過去,結(jié)果致使價值400多元的鏡子被砸碎。事后,鏡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賠償,付某支付了相當?shù)膬r款。但隨即得知小強乃蕭某唆使,便要蕭某賠償。蕭某說,自家小孩調(diào)皮惹禍當然由自己負責,以此拒絕賠償。
[問題]
1.小強平時砸壞的東西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誰來承擔?
案例解析:
1. 小強平時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付某來承擔,因為小強今年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睹穹ㄍ▌t》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付某作為小強的法定監(jiān)護人,當然應對小強的行為負責。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蕭某來承擔。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北景钢行娫溢R子的行為是由蕭某教唆所致,所以蕭某才是侵權人,損失應由蕭某來承擔,此時小強充當了蕭某侵權的工具。當然,如果蕭某沒有教唆。則付某只能自己來承擔這一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