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表示,應試人員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qū)應試人員可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