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解析】
疑問所在:
劉金星因性格不合適崗位要求被公考[微博]拒絕錄取一事,疑問頗多:
其一,因性格不合適可拒錄的處理方式符合公考錄取的哪條規(guī)定,應公布于眾。
其二,既然是在考察環(huán)節(jié)發(fā)現問題,那么劉金星被考察部門認定為什么性格呢?而招聘崗位又需要什么性格類型呢?
其三,崗位招聘的性格要求標準,在招考標準中有沒有事先公布?或者在面試環(huán)節(jié)有沒有告知考生?即便性格原因算作一種招錄標準,那考生難道沒有知情權嗎?而且相關組織部門如何又是認定考生的性格,是否憑面試環(huán)節(jié)就可認定?如果面試環(huán)節(jié)能認定一個人的性格,為何還能獲第一名的高分?如果像考察部門說的那樣是通過考察環(huán)節(jié)發(fā)現問題,并且做出認定結論,那其性格到底有什么問題?
問題所在:
首先,從劉金星與招考單位協(xié)商的過程來看,給出理由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推諉的過程。事實上,這起公考拒錄事件,從開始就疑點重重,其給出的“性格不合適”的理由恐怕難以服眾。從紀律要求不能透露不被錄取原因到作風問題,再到性格不合適……
其次,缺乏相關拒錄的法律和制度依據,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既然紀律要求不便透露,那到底哪條紀律規(guī)定?考生有沒有知情權?而后面的作風問題或者性格不適合的理由出爐,那豈不是違背了招考的紀律要求,這種前后自相矛盾的說法,無疑更難以服眾。
再次,簡單的一個理由不予錄用,其實政府部門公信力下降和受損的一個重要因素所在,也是辦事人員的行政不作為的一種表現和縮影。雖然官方回應不存在舞弊行為,至今也沒有遞補,但也不能簡單說明其性格不合適就能搪塞過去。省委辦公廳科員的職位,并非什么具有神秘色彩的職業(yè)崗位,也不屬于特殊職業(yè)崗位種類,為何在招考中卻出現如此推諉、遮掩的情況呢?拒錄也得有個合理可信的說法,否則,相關辦事人員也是一種不作為。
對策建議:
一是盡快公布相關拒錄的具體原因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紀律依據。不僅僅給考生一個答復,更是給民眾一種知情權,還政府一個公信力,還社會一個公平。
二是相關部門盡快介入,對其中存在的行政不作為、甚至不公平的作弊、徇私等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并把相關進程及時對社會公布,增強政府的公關能力,維護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