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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條件在國際承包工程中的應用(三)

時間:2008-09-13 18:47: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講講保函。保函的內容要談起來很多,因時間關系,這里只想說明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轉開(Endorsement/Couterguarantee)和轉遞(Authentication)。轉開和轉遞的區(qū)別是:轉開的手續(xù)費是幾萬美元,轉遞可能只幾個美元,甚至是免費的。作為項目經理,對轉開、轉遞的概念要明白。一般在海外的標書中都會涉及有保函條件,如:投標保函、覆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材料設備免稅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稅保函等等。要注意不同的保函開法不一樣,費用也不同。辦理轉遞保函,付十個美元的手續(xù)費就到頭了,如果和銀行業(yè)務關系好,對方還可免費服務。如果你不明白,而辦了個轉開保函,項目金額又大的話,就可能花上幾萬美元手續(xù)費。在海外搞承包工程,業(yè)主一般都只接受當地一家經他認可的銀行開出的保函(標書都是這么要求),這就出現了轉開和轉遞的問題。轉遞時,當地銀行只是起到聯(lián)絡作用,承擔的是間接責任。如果發(fā)生業(yè)主索償的情況,當地轉遞銀行只是負責傳遞信息給原開保函行,并且以其意見為準。若原開保函行同意支付,則必須給其匯款,轉遞銀行要待收到這筆款項后才能轉付業(yè)主。因此,轉遞有助于降低承包商的風險。而轉開時,當地銀行視這種情況為“首次要求即付”保函,承擔直接責任。如果發(fā)生業(yè)主索償的情況,當地的轉開銀行要立即辦理支付手續(xù),事后再與原開保函行進行財務結算。因此,轉開保函對于承包商的風險較大,同時還要承擔與直接開出時相同的銀行保函手續(xù)費,承包商這時等于雙重付費(原開保函+轉開保函行)。作為承包商應做過細的工作,例如在標書會議(Pre-bid Conference)上以向業(yè)主澄清問題的方式,爭取拿到對方的書面確認,接受中國銀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經過當地銀行轉遞。開出轉遞保函的風險也小,中國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保護承包商;而轉開保函對你是沒有保護的,潛在風險較大。另外,中國銀行開出保函的手續(xù)費也相對比較低,一般在每年4‰左右;而外國銀行的保函手續(xù)費通常是1.5%~6%,如果項目風險較大時,可能達到10%,差距有時很大,但海外銀行很少見到論年度收費的,往往是按整個保函金額一次性提取。

  講講保險問題。FIDIC第20、21、22、23款都是有關保險的,包括第三者(也稱第三方)責任險、承包商全險、車輛保險等。保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保險確實可以防范許多風險。由于上了保險,有時出了事反而賺錢。保險很重要,但不是說是保險你都要去投。國際承包工程中遇到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有些是強制性的,你必須投);承包商全險、第三者責任險、運輸保險、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等等。平時常見的是承包商全險、第三者責任險,這些險的理賠辦起來往往相當繁雜,很難拿回經濟補償,所以實際辦理應盡量降低投保金額,從而可以減少保險費用的支出。有的保險公司以為你不懂,雙重收費的現象很多,比如承包商全險里本應就包括了第三者責任險,如果他收兩筆保險費是不合理的,要防范保險公司的額外多收錢。運輸險,尤其是海上保險,我傾向于投這個,花不了幾個錢,但是真保險!保CIF到工地,因為大宗貨物運輸很難說不出任何事情,出現事故就要進行理賠,能把損失撈回來。車輛險也一定要保,車出事的機會太大,天天跑,輪子一轉就伴隨著風險。再就是人身保險。FIDIC中有人身保險的條款,應該注意分析,甚么人該保,甚么人不該保。

  講講工程分包。由于考慮到項目的復雜性及經濟效益,有時承包商不可能將整個工程內容包攬,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專業(yè)化較強的個別施工,經常出現的就是進行分包,而且首先想到的應該是力爭當地解決。

  FIDIC的第4、59款對分包有規(guī)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你擬選定的分包商沒有通過這個項目的資審,而在你中標之后想找他做分包,我建議不要這樣考慮問題,原因是他沒有通過資審。他在資審的過程中沒能通過,一定有人所不知的缺陷:要么是財務狀況不合格,要么是工程經歷不足夠,要么是他的人員能力有缺陷,等等。你可以找通過了資審但投標未中的人做分包,總比他強,這樣也有利于防止?jié)撛陲L險的發(fā)生。

 。2)當你向外分包時,如果可能的話,一定要盡量選用ICE,并必須明確付款條件是在你拿到業(yè)主的錢之后再支付,應該注意用經濟手段制約分包商,包括提交相關的分包保函,這樣會減少你的風險。總承包商在與分包商簽訂的合約中,都會千方百計地刪掉或減少保護分包商的條款,買方市場中沒有絕對的平等而言,這是很現實的。

  (3)分包時一定要考慮到分包商的索賠問題。他可以向你索賠,但要等我總承包商從業(yè)主那里拿到索賠款之后,這是前提條件。我在業(yè)主那里拿不到索賠款,怎么給你呢?你既然當我的分包商,就要跟我同舟共濟,利益可以分享,但風險也要大家擔。我做過分包,總承包商給的條件是很苛刻的,甚至比直接與業(yè)主簽約要苛刻。我個人傾向除非在早期積累的資金階段,不輕易去當分包,與其當分包不如組成聯(lián)營體并在其中當個合作者,這樣你能與對方比較平等地坐下來談問題。而作為分包商,永遠是四等公民。如果錢賺得很多,那么搞分包也可以;如果沒有這個把握,要冒風險去當分包就不適宜,作為企業(yè)的領導要特別小心。

  關于支付條款,即第60款,是保護承包商合法權益的重要條款。拿到標書的頭一件事應該是去看特殊條款第60款,也就是要知道項目的付款條件:業(yè)主什么時間付款,外匯百分比是多少,你應該承擔什么義務,如果他不付款你怎么辦,如果你不履約他怎么辦,項目的資金來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規(guī)定,第60款的特殊條款中列出20到30個子項是不算多的。例如FIDIC規(guī)定咨詢工程師批簽驗工計價30天內業(yè)主必須付款,而咨詢工程師是在你提出驗工計價,就是說58天內你應該能拿到款,如果業(yè)主在這個期限不付款就是違約,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69款關于業(yè)主違約的規(guī)定辦,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員撤走。你業(yè)主可以跟我打仲裁,但由于撤走人員和到場材料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甚至利潤等,都要業(yè)主付出經濟賠償。這就是靠合同保護自己。當然,FIDIC規(guī)定付款的標準時間是30天,但實際上沒有到了30天就付款的,業(yè)主在特殊條款里,往往把天數都延長了,有的延長到60天,這算好的;有的延長90天,甚至有延長120天的。120天就是四個月,這時就要考慮你的資金周轉以及你的實力,有沒有錢來墊支。如果承包商沒有錢墊,因此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來,就會造成延誤工期,延誤工期業(yè)主將要按第47款罰你款,可能形成惡性循環(huán)。我覺得第60款中有一個原則問題是不能讓的,如果業(yè)主把付款條件改成不是60天、90天,甚至也不是120天,而是改成“在盡快(合理)時間內支付”,那么這個工程就不能干,因為沒有量化地付款時間保證。什么叫盡快、合理?說不清楚,缺乏明確的界定。30天相對于60天算較快,60天相對于180天也不能說慢。業(yè)主不給錢,你也沒辦法,你和他又無法中止合同,就是打起仲裁來都缺乏合同依據,他會說他從來沒講過不給你錢,或推說付款正在努力安排中,合同里寫的“盡快”給嘛!所以作為承包商對付款要有量化的時間概念,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

  談談延長工期的問題。FIDIC的第44款講延長工期,簡稱EOT,這一款很重要。中國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由于受制于多種客觀因素,準時按合約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隨著一天的費用支出,因此必須面對這個現實來了解和掌握有關延期條款。第44款又和第14款連在一起使用,第14款講的是進度計劃。FIDIC規(guī)定,承包商在提交資格預審材料時,就要報一個施工建議,盡管不一定報施工計劃;而你投標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施工進度計劃,至少要有一個杠圖計劃,F在國際上很多項目,光報一個純粹的進度計劃都不行了,還要求有一個叫做關鍵線路法CPM的施工組織安排,國內叫做網絡圖。第14款規(guī)定,中標之后,承包商必須重新提交一份進度計劃,并附上你的現金流量表,以便業(yè)主據此籌備和安排資金。這是第14款的一個特點,第14款和第44款工程延期存在什么有機的聯(lián)系呢?我們可充分利用第14款進行索賠。第14款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話,大意是:第14款的進度計劃承包商必須完成,但對承包商有制約作用的是目標進度而不是中間的進度。在施工中間進行調整是正常的,不屬于違約,除非主要的關鍵項目有嚴重拖后。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個好的施工計劃,應該有助于開展索賠,使你更加主動。比方說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的項目。在合同里通常規(guī)定業(yè)主應該負責辦理諸如免稅指標及退稅手續(xù)、免稅油、免稅材料等事宜,但當業(yè)主沒能及時辦妥或出現與承包商原提計劃有差異的情況時,那么我就可提出索賠,此時按第14款所編報的計劃進度就又成為索賠的依據和時間參照系。

  另外,當承包商請求延長工期的要求獲得批復時,業(yè)主往往會附加一句話:“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這就意味著不再給你錢。所以承包商首先應該獲得時間上的延長,特別是如果由于你的原因造成延誤,而要面對罰款時,第一是爭取不被罰。但如果你確實有道理,工期的延誤是業(yè)主的原因造成的,比方說發(fā)的變更令太多,這時還有機會再索賠。變更令這個東西很好,但變更令發(fā)得太多,我活干得多,自然要花時間,工期延長是順理成章的,我賺了變更令的錢,第二還可以去索賠延長工期的管理費。這可以叫索賠,也可以叫額外拿錢。從廣義上說,我講的索賠、變更令和調價公式這三個概念都應該屬于額外拿錢的范疇,而且后兩項的可操作性更強些,因為它們回避了“索賠”這一刺激字眼,所以值得特別重視。業(yè)主在給你項目索賠時,可以算你的直接費、間接費和利潤,他是應該給你補償利潤的。你可以堂而皇之地加進去一筆利潤。但因延長工期而索賠,業(yè)主一般是不會給予利潤上的補償,你可以利用別的詞匯,比如說管理費。時間延長了,追加一筆管理費是可以的。延期管理費一般在12%左右時,業(yè)主還是能接受的。如果要求40%~50%,恐怕就不行了,人家會覺得你是在敲他。

  再談談匯兌風險問題。在海外工作,這個風險因素很大,項目越大,金額越大,其影響就越大。尤其是在軟貨幣的國家,如貨幣選的不好,那你賺的錢很可能讓兌換率給吃掉。所以在決策拿項目時,一定要看這個項目是用什么貨幣支付,這種貨幣是硬貨幣還是軟貨幣,以及相關貨幣間的匯率如何?涉及到匯率和外匯比例時要特別小心,這兩個因素對海外項目的盈虧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匯率在FIDIC的第72款有規(guī)定,通常在招標書的投標須知里面寫得很明白。投標須知里有那么一句話:“匯率采用開標之日前,30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官方賣價”。請注意,這里是“賣價”,而不是“買價”,也不是“中間價”。另外,承包商在投標的過程中應該把自己的外匯部分盡量加大一些,減少當地軟貨幣的比例。當然要看什么當地貨幣了。在香港,當地貨幣和美元是聯(lián)系匯率,所以差不多。在英國,如果當時市場上英鎊的走勢比美元還硬,那么讓業(yè)主用英鎊付款可能會更好。這就要求項目經理不單單是普通工程技術人員,還要懂一些金融、外匯方面的知識,起碼要掌握有關貨幣的軟硬和走勢。投標時,匯兌風險一定要考慮好。另外,在編制BQ單時,不單單是早收錢和多收錢的問題,還有一個當地貨幣的軟硬問題,也要充分考慮。如果當地貨幣是軟貨時,你要盡早把它收回來,并盡早花出去,比方說采購成施工中需用的實物。美元可以晚點收,要保證最終利潤拿回的是美元,而當地軟貨幣要全部花完。因此,盡早收回和花掉當地軟貨幣是回避貨幣風險的有效措施。

  談談FIDIC中的工程保留金,這是個很大的事情,要特別重視。一個項目的利潤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規(guī)定保留金也是5%,好么你賺的錢在沒有拿回保留金之前是攥在業(yè)主手里的,所以承包商對保留金問題不能掉以輕心。FIDIC特殊條款第60款中規(guī)定在每次發(fā)放承包商驗工計價時,業(yè)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現錢作為保留金,以確保彌補工程不符合規(guī)范時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不能最后拿回來,以及能拿回多少,要取決于你的工程質量、業(yè)主態(tài)度是否友好和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等很多因素,另外還要看項目所在國度、地區(qū)。在香港沒問題,因為法制基本健全;如果項目是在一個不廉政的地方,貪官污吏比較多,就會相當麻煩。韓國的一些工程公司在中東地區(qū)有些項目,報價時就把保留金按5%或10%列入成本里,完工后能拿回來算額外多賺的,即使拿不回來項目也已經賺了錢。這里我還想提一個保留金保函的問題,如果這種保函辦理得當,就可以把你的保留金套回一半現金來。海外承包工程項目通常是這樣規(guī)定的:工程完了之后要發(fā)兩個完工證書,第一個是臨時驗交證書(Taking-Over Certificate),承包商在拿到臨時驗交證書時就開始計算保修期,保修期一般是12個月,到時候如果業(yè)主通過驗收認為項目質量很好,他就會給你再發(fā)一個證書,即最終驗收證書(Final Certificate),承包商的合同義務到此全部結束,業(yè)主在簽發(fā)這個證書的同時,必須向你退發(fā)所有保留金。就是說,要到保修完成他才給你保留那部分錢。FIDIC有個好處,就是如果保留金是5%,一旦工程拿到臨時驗交證書(即第一個保證書),即使后邊還有一段時間的保修責任,這時你可以提交一個保留金保函,保函金額是合同額的2. 5%,即保留金的一半,業(yè)主在拿到保函后要退放你2.5%的現金,從而可以減少資金呆滯和沉淀。保函是在銀行書面承諾形式下的保證金,是一種應承包商的請求向業(yè)主開出的可兌現文件,一張保留金保函的紙押給他,可以換回2. 5%的現金。有些承包商不看這些條款,交工后很長時間,全部保留金仍然還都押在業(yè)主那里,而按合同規(guī)定能拿回的一半現金保留金卻從來無人問津,這就使得應能用于周轉的現金不能充分發(fā)揮作用,沒有做到用錢再生錢。再重復強調一遍:有些項目的保留金是5%,但是按FIDIC規(guī)定,你可拿銀行提供的保留金保函向業(yè)主換回2.5%的保留金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