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關系人向各轄區(qū)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合同、發(fā)票、裝箱單;
。2)廠檢單;
。3)產品符合輸入國(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標準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質量的符合性聲明;
(4)使用油漆、膠黏劑、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輔材料的須提供CNAS認可實驗室出具的關于重金屬、甲醛、阻燃性等相關項目的檢測合格報告;
。5)輸入國(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對木制家具機械安全項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產企業(yè)必須提供相關檢測報告。
。1)出口合同、發(fā)票、裝箱單;
。2)廠檢單;
。3)產品符合輸入國(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標準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質量的符合性聲明;
(4)使用油漆、膠黏劑、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輔材料的須提供CNAS認可實驗室出具的關于重金屬、甲醛、阻燃性等相關項目的檢測合格報告;
。5)輸入國(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對木制家具機械安全項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產企業(yè)必須提供相關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