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上旬,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由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結(jié)合我省實際,共同制定的《青海省中小學特級教師評選及管理辦法》出臺。
新制定的《辦法》包括特級教師的命名、評選范圍及比例、評選條件、評選工作的組織領(lǐng)導、評選原則、程序以及特級教師的職責、待遇、使用和管理、罰則等。
新制定的《辦法》包括特級教師的命名、評選范圍及比例、評選條件、評選工作的組織領(lǐng)導、評選原則、程序以及特級教師的職責、待遇、使用和管理、罰則等。
按照該《辦法》,我省特級教師的評選范圍為普通中學、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小學教師培訓學校、職業(yè)中學、中小學教學研究機構(gòu)、校外教育機構(gòu)的教師。重點向教學第一線教師傾斜。中小學特級教師每三年評選。推薦名額按中小學專任教師萬分之二十左右的比例分配。學校領(lǐng)導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下達名額的10%。在職特級教師總數(shù)控制在全省中小學教師總數(shù)的千分之一點五以內(nèi)。
《辦法》明確規(guī)定,特級教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女教師在50歲以下,男教師在55歲以下,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格學歷和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參加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繼續(xù)教育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擔任高級教師職務(小教系列為小學高級)5年以上,必須是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科帶頭人。
《辦法》還規(guī)定,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消其特級教師稱號,取消津貼等有關(guān)待遇,收回特級教師證書。(一)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以非正當手段獲得特級教師稱號的,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二)不具備特級教師政治思想條件,違背教師職業(yè)道德、嚴重體罰學生,擅自訂購教輔資料,亂收費,在本系統(tǒng)及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三)不履行本職工作崗位職責,連續(xù)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造成無法挽回的不良社會影響,或因管理等諸方面原因造成學校財產(chǎn)學生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四)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