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西黨群機關招考公務員報考條件和資格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招考職位表》)。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農村工作過,或曾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有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服務基層項目專門職位”的招錄對象為參加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晉西北計劃的考生,服務期滿(2009年前參加服務)且考核合格的(其中“大學生村干部”考生服務滿2年且考核合格)人員。
報考有戶籍要求職位的人員必須為現戶籍在當地或為當地生源。
報考法院系統聘任制書記員職位的人員,需參加7月1日至7日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舉行的速錄技能測試,并取得合格證。(詳見《法院系統聘任制書記員速錄技能測試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曾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
5、公務員(參照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7、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上述所指基層工作經歷、辭退、試用期、戶籍等有關資格條件涉及具體時間的,除有專門規(guī)定外,均以2011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招考職位表》)。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農村工作過,或曾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有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服務基層項目專門職位”的招錄對象為參加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晉西北計劃的考生,服務期滿(2009年前參加服務)且考核合格的(其中“大學生村干部”考生服務滿2年且考核合格)人員。
報考有戶籍要求職位的人員必須為現戶籍在當地或為當地生源。
報考法院系統聘任制書記員職位的人員,需參加7月1日至7日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舉行的速錄技能測試,并取得合格證。(詳見《法院系統聘任制書記員速錄技能測試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曾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
5、公務員(參照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7、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上述所指基層工作經歷、辭退、試用期、戶籍等有關資格條件涉及具體時間的,除有專門規(guī)定外,均以2011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