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才買的房子9月卻被列入恩寧路危破房改造項目,這一違背常理的拆遷終于引爆了業(yè)主的維權行動,而矛頭直指現(xiàn)行拆遷的法律依據(jù)《城市房屋管理條例》及相關辦法有違《物權法》。
恩寧路改造自去年啟動以來一直爭議不休,拆遷規(guī)劃不公開不透明、沒有聽取業(yè)主意見、補償標準未與業(yè)主協(xié)商等,這一切都反映了在《物權法》實施后,公民的物權未能得到尊重與保護。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拆遷許可、補償、裁決、強拆皆由政府決定,與《物權法》等法律嚴重抵觸。
鋼筋混凝土大樓1995年建成
新南約10號與12號樓,實際是一棟臨巷的聯(lián)體鋼筋混凝土結構7層高大樓,有東西兩個樓梯口,分別為10號和12號。
這棟樓離的廣州西關多寶路和上下九不遠,臨近恒寶廣場,沿街有食肆、服裝、藥鋪、雜貨等各種各樣的商鋪,向南走五百來米就是繁華的上下九步行街。樓前是一條兩三米寬的麻石路,與外邊的繁華熱鬧相比,顯得格外的幽靜與雅致。從大樓前沿麻石路小巷,走到地鐵一號線長壽路站和長壽西公交車站,也就不到10分鐘的路程。
該樓1995年建成,屬于鋼筋水泥混凝土的框架結構,看上去非常結實。1997年這棟樓按照原來的框架結構改造成現(xiàn)在的居民宿舍住宅,然后出售。這棟大樓原是廠房車間設計,每層都在3.5米至4米之間,棟梁結實。
有居民介紹,2002年10月1日經(jīng)荔灣區(qū)人民法院裁決,經(jīng)廣州市古今拍賣行拍賣后,由廣州市百富城金發(fā)物業(yè)公司代理登報,并以商品房的形式向市場公開推售,2003年5月3日,也就是5年前,業(yè)主們才拿到市國土局核準房產(chǎn)登記并發(fā)出的產(chǎn)權證。
拆遷方式、補償辦法遭業(yè)主質疑
《房屋拆遷公告》一出,全樓的業(yè)主炸開了鍋!啊段餀喾ā芬呀(jīng)實施半年了,但不少人還把公民的財產(chǎn)當成自家的東西一樣,想丟就丟。我們絲毫看不出他們對《物權法》的敬畏之心!痹摌蔷用窳合壬f。
質疑1拆遷是否要聽取業(yè)主意見?
業(yè)主們認為,既然要他們拆遷,怎么事前就沒有任何人來向他們了解情況呢?李小姐說:“這么大的事情應該聽取大家的意見,進行聽證,但從來就沒有人與我們溝通過。好像這不是屬于我們的物權。”按照通告所稱,其依據(jù)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指出,《條例》的問題在于讓政府在拆遷中處于主導作用,在《物權法》已經(jīng)實施的前提下,行政權要從拆遷裁決中退出,由司法權接手。拆遷是不是符合《物權法》所說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補償是否“合理”都應由法院進行實質性審查裁斷。
質疑2 拆遷房是否屬危破房?
“我們所住的這棟樓,原來按廠房設計,樓層高、棟梁粗,質量比新建的樓宇還要扎實,從建成投入使用到現(xiàn)在才10來年,怎么可能是危房呢,為何要拆呢?”麥阿姨質疑。
居民告訴記者,市國土局在公告登出后并沒有公布荔灣區(qū)的規(guī)劃方案,也沒有向居民提供新南約10號和12號屬于危破房的鑒定書。“根本就沒有人員來對我們的樓房進行過鑒定,怎么可能有鑒定書呢?”
記者決定到廣州市荔灣區(qū)拆遷項目辦公室了解具體情況,該辦公室沒有直接回答,只是說請示后會告知記者。截至發(fā)稿前,廣州市荔灣區(qū)拆遷辦仍未回復記者,是否有關于廣州市荔灣區(qū)寶華路寶慶新南約10號和12號,屬于危破房的鑒定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中的定義: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新南約10號和12號到底是不是危破房?如果不是,為什么又被列入危破房改造范圍?”一位居民質疑說。
質疑3 為何沒有規(guī)劃就拆遷?
2008年4月16日,寶慶新南約所在的泰華社區(qū)居委會張貼了一個通告,要求被列入拆遷范圍的居民,凡愿意購買金沙洲和科學城限價房的,最晚在25日到居委會登記。這讓這棟大樓的居民感到很無奈與難過,這意味著拆遷后,他們不可能回遷。
2008年4月25日,是登記的最后一天,但結果令人沮喪。業(yè)主對此反應非常冷談,甚至可以用氣憤來表達他們的激烈情緒。
業(yè)主們紛紛表示,他們支持城市建設,但拒絕現(xiàn)在與《物權法》相抵觸的拆遷方法和補償辦法。
業(yè)主孫阿姨已經(jīng)退休,她說:“公告貼出后居民們都非常的疑惑,大家都不認為我們這是危破房,于是,我們商量后決定聯(lián)名向市國土局信訪。當時有拆遷部門的人對我們解釋,拆遷目的是改善民生。我們認為,危破房該拆就拆,可拆可不拆的暫不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地先安置后拆遷,和諧地加速城市建設。”
“我們主要有兩個請求:
1、我們的房屋不屬于危破房就不該拆。
2、若是要拆,我們要就近、就地房屋置換,不接受貨幣補償。”
孫阿姨告訴記者,居民代表是2007年12月14日到市國土局提交的信訪,直到2008年2月2日市國土局才作出了回應。
孫阿姨向記者出示了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信訪復函,復函的最后提到,“列入拆遷范圍內的建筑將按市規(guī)劃部門的規(guī)劃進行拆遷,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屬保留或者拆遷的問題,應以市規(guī)劃部門的意見為準!
但到2008年4月,大家也沒有得到規(guī)劃部門的任何滿意的答復,一位姓麥的居民說,“我們曾向規(guī)劃部門詢問,規(guī)劃部門曾說,具體規(guī)劃還沒有出來呢。我們就奇怪了,城市建設的改造規(guī)劃都沒有出來,怎么就要忙著拆房子了呢?到底是誰這么著急?是政府還是開發(fā)商?”
“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臺了《惠民6條》,要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要加快舊城區(qū)危破房改造,是要造福人民,但現(xiàn)在有些部門卻借危破房改造要我們騰出地皮,把我們趕出市中心!痘菝6條》還說,政府要依法行政,《物權法》出臺半年了,對于屬于我們的物權,有些人怎么就這么不尊重呢?”梁先生指出。
質疑4 補償標準為何不與業(yè)主討論?
據(jù)泰華社區(qū)居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個社區(qū)共有4000多居民,1600多戶,屬于拆遷范圍的有500多戶,占了近三分之一。目前,調查是否愿意到金沙洲和科學城一帶購買限價房的200多戶居民,都未與拆遷辦簽約,他們都表示不愿意搬走。
“一個最實際的問題是,由于我們的樓層達4米多高,大部分家庭都把房屋改成了小復式結構,60平米的建筑面積,這么一改,變成了120平米的居住面積,可以住5口人也不擁擠。但拆遷辦按60平米補償,就算9000元一平米,也才54萬,在周圍根本買不到可供5口人居住的房屋!币晃痪用窠榻B。
“加上交通、治安等諸多不便的因素,對我們的生活將造成巨大的影響。而且拆遷辦工作人員告訴我們,不能回遷,也沒有就近的房屋置換!
業(yè)主李先生說,“《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現(xiàn)在他們私自為我們制定了補償標準,不容討論,符合哪項法律依據(jù)?”
朱永平律師介紹,廣州曾出過一個市八區(qū)的拆遷補償標準,拆遷標準就是按照這個標準來套,也不與居民及業(yè)主商量,但每個時期的房價是變動的,實際操作上矛盾很多,據(jù)說各個部門都很苦惱。
現(xiàn)行拆遷法規(guī)與《物權法》三大抵觸
超越《憲法》《立法法》規(guī)定權限
該樓居民給全國人大的上書簡潔明了頗為專業(yè)。上書認為上述條例與辦法超越立法權限。
根據(jù)《憲法》第13條、《立法法》第8條的立法原則,《條例》、《辦法》屬行政和地方性法規(guī)。但卻規(guī)定政府部門依據(jù)自身發(fā)出的《拆遷許可證》,并借助拆遷裁決、強制拆遷等強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這樣任何拆遷不管有無涉及公共利益,只要獲得許可證便無往而不勝,行政強權凌駕于公民私權之上。
其上述行為超越了《憲法》和《立法法》規(guī)定的國務院和地方省政府所在地人大的立法權限,應予改變或撤銷。
被拆遷人無保護物權主動性
平等保護公民私有物權是我國《物權法》的亮點。根據(jù)《憲法》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非因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應主要通過協(xié)商方式而不應由政府包辦解決。有爭議也應由理論上中立的司法部門解決。
但《條例》、《辦法》卻規(guī)定:在拆遷補償未協(xié)商、房屋還在,甚至業(yè)主不知情之前,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卻被政府宣告收回并另行出讓了;《拆遷許可證》發(fā)放、啟動權、補償權、裁決權由政府掌控,補償標準由主管部門確定的評估機構作出;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時為行政訴訟,卻對裁決進行救濟時不停止拆遷;政府部門還可強制拆遷。
這些規(guī)定無限擴大了政府在拆遷中的絕對權力,只要政府決定啟動拆遷,被拆遷人的物權保護的主動性便喪失殆盡,物權平等保護成了空話。其中,有關政府部門有權裁決拆遷案件、對裁決請求救濟時不停止執(zhí)行以及可以強制拆遷的規(guī)定沒有上位法的依據(jù),涉嫌抵觸《物權法》、《立法法》及《民事訴訟法》。
根據(jù)《立法法》第79、87、88、90條規(guī)定:為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國家法治統(tǒng)一與尊嚴,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改變或撤銷《條例》及《辦法》。
葉老先生:支持城建,我搬了7次家
今年68歲的居民葉先生,自22歲那年起他就圍繞荔灣搬了7次家,都是支持廣州城市建設。他說:“我這一輩子都是在支持城市建設的不斷搬遷中度過的!
從漿欄路到上九路,再從上九路到多寶路,然后是叢桂路、寶華路、帶河路。原來的搬遷理由是建設需要、公房置換、單位福利分房、自購商品房;而到眼下,即將面臨拆遷的理由,居然是一棟并不破舊的房子面臨“危房改造計劃”。
“7次搬遷我都能繼續(xù)在荔灣,如果可以選擇,我希望可以一直留在荔灣!泵鎸@次的危房改造,葉先生無奈地表示這次也許就真的被逼得要離開荔灣了。
麥阿姨:如果提供合適的房子,我們當然搬
一間平常的56平方米的房子,對一家5口來說或許并不是非常的寬敞。但是麥阿姨卻對自家那56平米的房子相當?shù)臐M意,她說,我們家住在3樓,樓高也有3.9米,足夠搭建一層復樓,我們夫妻倆和兒子、媳婦、女兒5口人住在一起也很寬敞,而且光線充足。
麥阿姨覺得政府的貨幣補償不足以在附近買一套同樣寬敞舒適的房子,而且買房子很麻煩、很費精力,還怕遇到騙子中介。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限價房都在金沙洲和科學城,她說:“我們對這里很熟悉,工作也在附近,生活等各方面也都非常的方便,不想搬到那么遠的地方。”
“我們也不是故意要阻礙政府的城市建設,如果提供合適的房子,我們當然會搬!丙湴⒁虩o奈地說。
麥阿姨說:“按照《廣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拆除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的,可計算產(chǎn)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chǎn)權面積;經(jīng)報建批準的技術層,層高不足2.2米的,按當?shù)胤康禺a(chǎn)交易所評定的殘值補償!,沒有理由補償那么少!
拆遷辦:一問三不知
2008年4月25日,記者帶著疑問來到寶慶新中約43號——恩寧路連片危破房改造拆遷項目A1標段現(xiàn)場辦公室,工作人員卻說:“我們不清楚情況,只是按上級指示辦事,你們到逢源路83號的拆遷辦去了解情況吧!
接著,記者又來到了位于逢源路83號辦公大樓,大樓正面上書“廣州市某某房地產(chǎn)總公司”,在二樓我們找到“廣州市荔灣區(qū)連片危破房改造項目辦公室”。
綜合部的蔣副主任說不清楚具體情況,拒絕記者向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咨詢。
記者再次來到廣州市荔灣區(qū)連片危破房改造項目辦公室,拆遷部門人員卻說,綜合部才是對外機構,我們要經(jīng)過他們才能接受的采訪。下午兩點,記者再次到綜合部,工作人員先說,“某副主任今天休息!庇终f“所有負責人都外出了”。
與此同時,記者聯(lián)系上了荔灣區(qū)相關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希望對該區(qū)房管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采訪進行。工作人員要求記者聯(lián)系宣傳部門某科長,因為“他更了解情況”。記者根據(jù)其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撥通了該科長的電話,一個是空號,一個對方說:“打錯了。”后再提供了該科長的電話,該科長以“連片危破房改造項目辦公室更清楚情況”為由,要求記者再聯(lián)系該辦公室,而他所提供的相關負責人的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
從去年底開始,記者也試圖直接向該區(qū)房管、規(guī)劃部門了解這項拆遷行為,均未獲準。該樓居民也多次向上述部門詢問該樓的拆遷規(guī)劃、用途等,也一無所獲。
專家視點
拆遷《條例》《辦法》被指違憲
以城市改造為目的民生利益靠邊站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分別于2001年11月1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從上述條例與辦法公布之日起,就不斷遭受社會各界的質疑與批評。由于是《物權法》實施前的行政法規(guī),曾一度被指“違憲”。
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房地產(chǎn)委員會主任許奮飛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完全以城市改造為目的,民生利益靠邊站,不符合憲法原則!
知名律師朱永平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前后,各界人士對此進行了批評,甚至要對它進行違憲調查,當時主要在于《物權法》尚未出臺。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后,“這些條例和辦法,具體分析其某些條款和實施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它們與《物權法》有諸多不相容的地方。
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員
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大家注意,拆遷由房管部門許可,和業(yè)主達不成協(xié)議的,還由房管部門裁決。房管部門既是運動員又做裁判員,那么結局是什么不言而喻。《物權法》中明確的對個人財產(chǎn)的保護從何談起?
訴訟不停止拆遷贏了官司也沒用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這也就是說,即便是業(yè)主的官司勝利了,業(yè)主的物權也保不住。而《物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要求保護業(yè)主的物權,并給與被拆遷人以合理的補償。
拆遷前應先聽證征求意見
本案中,居民反映相關部門沒有公開規(guī)劃等信息,實際上,居民有知情權去了解相關的情況,而政府也有義務向居民公開拆遷規(guī)劃、目的、用途和危房鑒定等信息。
很多時候,政府先發(fā)出了拆遷公告,然后再與被拆遷居民進行協(xié)商,而沒有在一開始就舉行聽證會,就是否應該拆遷與拆遷后怎樣補償?shù)葐栴}來征求居民的意見。可以說,這是對《物權法》的漠視態(tài)度。
在這樣的情況下,居民可以向規(guī)劃局、房管局等部門提出要求,公開相關信息。但更重要的還是考慮下一步,那么下一步就是進行補償協(xié)商,居民應該做好這方面的準備。
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興桂教授也認為,房屋拆遷原則上都需要舉行聽證會,征求被拆遷居民的意見,而且政府應當向居民公開整體規(guī)劃、拆遷依據(jù)、拆遷目的等信息。而這棟樓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范圍,那么相關部門就應當進行危房鑒定,并向居民公開鑒定依據(jù)和結果。政府不能隨便想拆就拆。
補償方式金額應協(xié)商決定
朱永平說,《物權法》也規(guī)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可見,業(yè)主應當?shù)玫胶侠淼难a償,補償方式、補償金額需要政府和被拆遷居民雙方進行協(xié)商決定。在補償金額上,一般是根據(jù)建筑的樓齡等具體狀況和周邊地區(qū)的平均地價等來確定。政府與居民兩者之間就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區(qū)政府、街道辦等部門就要組織與居民進行協(xié)商,在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才能實施拆遷工作。
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說,與出臺前后的熱熱鬧鬧相比,《物權法》七個多月的實施過程卻平靜得多。人們發(fā)現(xiàn),《物權法》對于人們的維權幫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
因為現(xiàn)行拆遷法規(guī)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固有缺陷:政府介入太深、補償標準陳舊、博弈機制失衡,拆遷往往意味著自身物權的受損。建立一個讓被拆遷人可以自由平等參與,并可以順利獲得相對應的補償安置的科學拆遷管理機制,是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務。平等協(xié)商應當成為解決拆遷補償?shù)闹饕绞健?
拆遷規(guī)劃不公開有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周玉忠還認為,取得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是獲得拆遷許可的必備文件之一。若未取得規(guī)劃用地許可而頒發(fā)了拆遷許可證,無疑屬于違法行政;政府的用地規(guī)劃許可,應該公開,而拒絕公開,則違背了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
恩寧路改造自去年啟動以來一直爭議不休,拆遷規(guī)劃不公開不透明、沒有聽取業(yè)主意見、補償標準未與業(yè)主協(xié)商等,這一切都反映了在《物權法》實施后,公民的物權未能得到尊重與保護。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拆遷許可、補償、裁決、強拆皆由政府決定,與《物權法》等法律嚴重抵觸。
鋼筋混凝土大樓1995年建成
新南約10號與12號樓,實際是一棟臨巷的聯(lián)體鋼筋混凝土結構7層高大樓,有東西兩個樓梯口,分別為10號和12號。
這棟樓離的廣州西關多寶路和上下九不遠,臨近恒寶廣場,沿街有食肆、服裝、藥鋪、雜貨等各種各樣的商鋪,向南走五百來米就是繁華的上下九步行街。樓前是一條兩三米寬的麻石路,與外邊的繁華熱鬧相比,顯得格外的幽靜與雅致。從大樓前沿麻石路小巷,走到地鐵一號線長壽路站和長壽西公交車站,也就不到10分鐘的路程。
該樓1995年建成,屬于鋼筋水泥混凝土的框架結構,看上去非常結實。1997年這棟樓按照原來的框架結構改造成現(xiàn)在的居民宿舍住宅,然后出售。這棟大樓原是廠房車間設計,每層都在3.5米至4米之間,棟梁結實。
有居民介紹,2002年10月1日經(jīng)荔灣區(qū)人民法院裁決,經(jīng)廣州市古今拍賣行拍賣后,由廣州市百富城金發(fā)物業(yè)公司代理登報,并以商品房的形式向市場公開推售,2003年5月3日,也就是5年前,業(yè)主們才拿到市國土局核準房產(chǎn)登記并發(fā)出的產(chǎn)權證。
拆遷方式、補償辦法遭業(yè)主質疑
《房屋拆遷公告》一出,全樓的業(yè)主炸開了鍋!啊段餀喾ā芬呀(jīng)實施半年了,但不少人還把公民的財產(chǎn)當成自家的東西一樣,想丟就丟。我們絲毫看不出他們對《物權法》的敬畏之心!痹摌蔷用窳合壬f。
質疑1拆遷是否要聽取業(yè)主意見?
業(yè)主們認為,既然要他們拆遷,怎么事前就沒有任何人來向他們了解情況呢?李小姐說:“這么大的事情應該聽取大家的意見,進行聽證,但從來就沒有人與我們溝通過。好像這不是屬于我們的物權。”按照通告所稱,其依據(jù)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指出,《條例》的問題在于讓政府在拆遷中處于主導作用,在《物權法》已經(jīng)實施的前提下,行政權要從拆遷裁決中退出,由司法權接手。拆遷是不是符合《物權法》所說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補償是否“合理”都應由法院進行實質性審查裁斷。
質疑2 拆遷房是否屬危破房?
“我們所住的這棟樓,原來按廠房設計,樓層高、棟梁粗,質量比新建的樓宇還要扎實,從建成投入使用到現(xiàn)在才10來年,怎么可能是危房呢,為何要拆呢?”麥阿姨質疑。
居民告訴記者,市國土局在公告登出后并沒有公布荔灣區(qū)的規(guī)劃方案,也沒有向居民提供新南約10號和12號屬于危破房的鑒定書。“根本就沒有人員來對我們的樓房進行過鑒定,怎么可能有鑒定書呢?”
記者決定到廣州市荔灣區(qū)拆遷項目辦公室了解具體情況,該辦公室沒有直接回答,只是說請示后會告知記者。截至發(fā)稿前,廣州市荔灣區(qū)拆遷辦仍未回復記者,是否有關于廣州市荔灣區(qū)寶華路寶慶新南約10號和12號,屬于危破房的鑒定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中的定義: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新南約10號和12號到底是不是危破房?如果不是,為什么又被列入危破房改造范圍?”一位居民質疑說。
質疑3 為何沒有規(guī)劃就拆遷?
2008年4月16日,寶慶新南約所在的泰華社區(qū)居委會張貼了一個通告,要求被列入拆遷范圍的居民,凡愿意購買金沙洲和科學城限價房的,最晚在25日到居委會登記。這讓這棟大樓的居民感到很無奈與難過,這意味著拆遷后,他們不可能回遷。
2008年4月25日,是登記的最后一天,但結果令人沮喪。業(yè)主對此反應非常冷談,甚至可以用氣憤來表達他們的激烈情緒。
業(yè)主們紛紛表示,他們支持城市建設,但拒絕現(xiàn)在與《物權法》相抵觸的拆遷方法和補償辦法。
業(yè)主孫阿姨已經(jīng)退休,她說:“公告貼出后居民們都非常的疑惑,大家都不認為我們這是危破房,于是,我們商量后決定聯(lián)名向市國土局信訪。當時有拆遷部門的人對我們解釋,拆遷目的是改善民生。我們認為,危破房該拆就拆,可拆可不拆的暫不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地先安置后拆遷,和諧地加速城市建設。”
“我們主要有兩個請求:
1、我們的房屋不屬于危破房就不該拆。
2、若是要拆,我們要就近、就地房屋置換,不接受貨幣補償。”
孫阿姨告訴記者,居民代表是2007年12月14日到市國土局提交的信訪,直到2008年2月2日市國土局才作出了回應。
孫阿姨向記者出示了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信訪復函,復函的最后提到,“列入拆遷范圍內的建筑將按市規(guī)劃部門的規(guī)劃進行拆遷,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屬保留或者拆遷的問題,應以市規(guī)劃部門的意見為準!
但到2008年4月,大家也沒有得到規(guī)劃部門的任何滿意的答復,一位姓麥的居民說,“我們曾向規(guī)劃部門詢問,規(guī)劃部門曾說,具體規(guī)劃還沒有出來呢。我們就奇怪了,城市建設的改造規(guī)劃都沒有出來,怎么就要忙著拆房子了呢?到底是誰這么著急?是政府還是開發(fā)商?”
“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臺了《惠民6條》,要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要加快舊城區(qū)危破房改造,是要造福人民,但現(xiàn)在有些部門卻借危破房改造要我們騰出地皮,把我們趕出市中心!痘菝6條》還說,政府要依法行政,《物權法》出臺半年了,對于屬于我們的物權,有些人怎么就這么不尊重呢?”梁先生指出。
質疑4 補償標準為何不與業(yè)主討論?
據(jù)泰華社區(qū)居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個社區(qū)共有4000多居民,1600多戶,屬于拆遷范圍的有500多戶,占了近三分之一。目前,調查是否愿意到金沙洲和科學城一帶購買限價房的200多戶居民,都未與拆遷辦簽約,他們都表示不愿意搬走。
“一個最實際的問題是,由于我們的樓層達4米多高,大部分家庭都把房屋改成了小復式結構,60平米的建筑面積,這么一改,變成了120平米的居住面積,可以住5口人也不擁擠。但拆遷辦按60平米補償,就算9000元一平米,也才54萬,在周圍根本買不到可供5口人居住的房屋!币晃痪用窠榻B。
“加上交通、治安等諸多不便的因素,對我們的生活將造成巨大的影響。而且拆遷辦工作人員告訴我們,不能回遷,也沒有就近的房屋置換!
業(yè)主李先生說,“《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現(xiàn)在他們私自為我們制定了補償標準,不容討論,符合哪項法律依據(jù)?”
朱永平律師介紹,廣州曾出過一個市八區(qū)的拆遷補償標準,拆遷標準就是按照這個標準來套,也不與居民及業(yè)主商量,但每個時期的房價是變動的,實際操作上矛盾很多,據(jù)說各個部門都很苦惱。
現(xiàn)行拆遷法規(guī)與《物權法》三大抵觸
超越《憲法》《立法法》規(guī)定權限
該樓居民給全國人大的上書簡潔明了頗為專業(yè)。上書認為上述條例與辦法超越立法權限。
根據(jù)《憲法》第13條、《立法法》第8條的立法原則,《條例》、《辦法》屬行政和地方性法規(guī)。但卻規(guī)定政府部門依據(jù)自身發(fā)出的《拆遷許可證》,并借助拆遷裁決、強制拆遷等強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這樣任何拆遷不管有無涉及公共利益,只要獲得許可證便無往而不勝,行政強權凌駕于公民私權之上。
其上述行為超越了《憲法》和《立法法》規(guī)定的國務院和地方省政府所在地人大的立法權限,應予改變或撤銷。
被拆遷人無保護物權主動性
平等保護公民私有物權是我國《物權法》的亮點。根據(jù)《憲法》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非因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應主要通過協(xié)商方式而不應由政府包辦解決。有爭議也應由理論上中立的司法部門解決。
但《條例》、《辦法》卻規(guī)定:在拆遷補償未協(xié)商、房屋還在,甚至業(yè)主不知情之前,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卻被政府宣告收回并另行出讓了;《拆遷許可證》發(fā)放、啟動權、補償權、裁決權由政府掌控,補償標準由主管部門確定的評估機構作出;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時為行政訴訟,卻對裁決進行救濟時不停止拆遷;政府部門還可強制拆遷。
這些規(guī)定無限擴大了政府在拆遷中的絕對權力,只要政府決定啟動拆遷,被拆遷人的物權保護的主動性便喪失殆盡,物權平等保護成了空話。其中,有關政府部門有權裁決拆遷案件、對裁決請求救濟時不停止執(zhí)行以及可以強制拆遷的規(guī)定沒有上位法的依據(jù),涉嫌抵觸《物權法》、《立法法》及《民事訴訟法》。
根據(jù)《立法法》第79、87、88、90條規(guī)定:為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國家法治統(tǒng)一與尊嚴,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改變或撤銷《條例》及《辦法》。
葉老先生:支持城建,我搬了7次家
今年68歲的居民葉先生,自22歲那年起他就圍繞荔灣搬了7次家,都是支持廣州城市建設。他說:“我這一輩子都是在支持城市建設的不斷搬遷中度過的!
從漿欄路到上九路,再從上九路到多寶路,然后是叢桂路、寶華路、帶河路。原來的搬遷理由是建設需要、公房置換、單位福利分房、自購商品房;而到眼下,即將面臨拆遷的理由,居然是一棟并不破舊的房子面臨“危房改造計劃”。
“7次搬遷我都能繼續(xù)在荔灣,如果可以選擇,我希望可以一直留在荔灣!泵鎸@次的危房改造,葉先生無奈地表示這次也許就真的被逼得要離開荔灣了。
麥阿姨:如果提供合適的房子,我們當然搬
一間平常的56平方米的房子,對一家5口來說或許并不是非常的寬敞。但是麥阿姨卻對自家那56平米的房子相當?shù)臐M意,她說,我們家住在3樓,樓高也有3.9米,足夠搭建一層復樓,我們夫妻倆和兒子、媳婦、女兒5口人住在一起也很寬敞,而且光線充足。
麥阿姨覺得政府的貨幣補償不足以在附近買一套同樣寬敞舒適的房子,而且買房子很麻煩、很費精力,還怕遇到騙子中介。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限價房都在金沙洲和科學城,她說:“我們對這里很熟悉,工作也在附近,生活等各方面也都非常的方便,不想搬到那么遠的地方。”
“我們也不是故意要阻礙政府的城市建設,如果提供合適的房子,我們當然會搬!丙湴⒁虩o奈地說。
麥阿姨說:“按照《廣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chǎn)權調換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拆除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的,可計算產(chǎn)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chǎn)權面積;經(jīng)報建批準的技術層,層高不足2.2米的,按當?shù)胤康禺a(chǎn)交易所評定的殘值補償!,沒有理由補償那么少!
拆遷辦:一問三不知
2008年4月25日,記者帶著疑問來到寶慶新中約43號——恩寧路連片危破房改造拆遷項目A1標段現(xiàn)場辦公室,工作人員卻說:“我們不清楚情況,只是按上級指示辦事,你們到逢源路83號的拆遷辦去了解情況吧!
接著,記者又來到了位于逢源路83號辦公大樓,大樓正面上書“廣州市某某房地產(chǎn)總公司”,在二樓我們找到“廣州市荔灣區(qū)連片危破房改造項目辦公室”。
綜合部的蔣副主任說不清楚具體情況,拒絕記者向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咨詢。
記者再次來到廣州市荔灣區(qū)連片危破房改造項目辦公室,拆遷部門人員卻說,綜合部才是對外機構,我們要經(jīng)過他們才能接受的采訪。下午兩點,記者再次到綜合部,工作人員先說,“某副主任今天休息!庇终f“所有負責人都外出了”。
與此同時,記者聯(lián)系上了荔灣區(qū)相關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希望對該區(qū)房管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采訪進行。工作人員要求記者聯(lián)系宣傳部門某科長,因為“他更了解情況”。記者根據(jù)其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撥通了該科長的電話,一個是空號,一個對方說:“打錯了。”后再提供了該科長的電話,該科長以“連片危破房改造項目辦公室更清楚情況”為由,要求記者再聯(lián)系該辦公室,而他所提供的相關負責人的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
從去年底開始,記者也試圖直接向該區(qū)房管、規(guī)劃部門了解這項拆遷行為,均未獲準。該樓居民也多次向上述部門詢問該樓的拆遷規(guī)劃、用途等,也一無所獲。
專家視點
拆遷《條例》《辦法》被指違憲
以城市改造為目的民生利益靠邊站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分別于2001年11月1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從上述條例與辦法公布之日起,就不斷遭受社會各界的質疑與批評。由于是《物權法》實施前的行政法規(guī),曾一度被指“違憲”。
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房地產(chǎn)委員會主任許奮飛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完全以城市改造為目的,民生利益靠邊站,不符合憲法原則!
知名律師朱永平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前后,各界人士對此進行了批評,甚至要對它進行違憲調查,當時主要在于《物權法》尚未出臺。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后,“這些條例和辦法,具體分析其某些條款和實施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它們與《物權法》有諸多不相容的地方。
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員
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大家注意,拆遷由房管部門許可,和業(yè)主達不成協(xié)議的,還由房管部門裁決。房管部門既是運動員又做裁判員,那么結局是什么不言而喻。《物權法》中明確的對個人財產(chǎn)的保護從何談起?
訴訟不停止拆遷贏了官司也沒用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這也就是說,即便是業(yè)主的官司勝利了,業(yè)主的物權也保不住。而《物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要求保護業(yè)主的物權,并給與被拆遷人以合理的補償。
拆遷前應先聽證征求意見
本案中,居民反映相關部門沒有公開規(guī)劃等信息,實際上,居民有知情權去了解相關的情況,而政府也有義務向居民公開拆遷規(guī)劃、目的、用途和危房鑒定等信息。
很多時候,政府先發(fā)出了拆遷公告,然后再與被拆遷居民進行協(xié)商,而沒有在一開始就舉行聽證會,就是否應該拆遷與拆遷后怎樣補償?shù)葐栴}來征求居民的意見。可以說,這是對《物權法》的漠視態(tài)度。
在這樣的情況下,居民可以向規(guī)劃局、房管局等部門提出要求,公開相關信息。但更重要的還是考慮下一步,那么下一步就是進行補償協(xié)商,居民應該做好這方面的準備。
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興桂教授也認為,房屋拆遷原則上都需要舉行聽證會,征求被拆遷居民的意見,而且政府應當向居民公開整體規(guī)劃、拆遷依據(jù)、拆遷目的等信息。而這棟樓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范圍,那么相關部門就應當進行危房鑒定,并向居民公開鑒定依據(jù)和結果。政府不能隨便想拆就拆。
補償方式金額應協(xié)商決定
朱永平說,《物權法》也規(guī)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可見,業(yè)主應當?shù)玫胶侠淼难a償,補償方式、補償金額需要政府和被拆遷居民雙方進行協(xié)商決定。在補償金額上,一般是根據(jù)建筑的樓齡等具體狀況和周邊地區(qū)的平均地價等來確定。政府與居民兩者之間就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區(qū)政府、街道辦等部門就要組織與居民進行協(xié)商,在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才能實施拆遷工作。
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說,與出臺前后的熱熱鬧鬧相比,《物權法》七個多月的實施過程卻平靜得多。人們發(fā)現(xiàn),《物權法》對于人們的維權幫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
因為現(xiàn)行拆遷法規(guī)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固有缺陷:政府介入太深、補償標準陳舊、博弈機制失衡,拆遷往往意味著自身物權的受損。建立一個讓被拆遷人可以自由平等參與,并可以順利獲得相對應的補償安置的科學拆遷管理機制,是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務。平等協(xié)商應當成為解決拆遷補償?shù)闹饕绞健?
拆遷規(guī)劃不公開有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周玉忠還認為,取得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是獲得拆遷許可的必備文件之一。若未取得規(guī)劃用地許可而頒發(fā)了拆遷許可證,無疑屬于違法行政;政府的用地規(guī)劃許可,應該公開,而拒絕公開,則違背了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