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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貫徹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補充規(guī)定

時間:2008-05-19 20:48:00   來源:無憂考網(wǎng)     [字體: ]
杭州市貫徹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補充規(guī)定

第一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及經(jīng)市政府領導同意以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簡稱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fā)出的公文(包括電報,以下稱市政府文件)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公務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市政府公文處理工作,并負責指導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市政府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具體負責市政府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室(秘書處)主管本機關并負責指導下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均應確定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杭州市各級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應當使用下列公文種類:

(一)命令(令)。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于向國內(nèi)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四條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上報的公文,應當標注簽發(fā)人姓名,有會簽單位的應標注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在公文版記后注明聯(lián)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正式公文中標注主題詞。在上報市政府的正式公文中,應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題詞表》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第六條 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用紙(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文字一律從左向右橫排。張貼的公告、通告等公文用紙尺寸,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jù)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凡屬市政府職權范圍內(nèi)的工作,應當以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門的名義報市政府,不要同時主送幾個上級機關。

第八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請示”和“報告”要區(qū)分!罢埵尽睉斠晃囊皇拢灰晃亩嗍。“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要求市政府批復的事項,要在“請示”中明確提出。

第九條 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以機關名義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也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凡涉及其他部門業(yè)務范圍的事項,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應如實反映。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報告時,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杭州市及外地來杭無主管部門企業(yè)、組織的請示事項,屬市職權范圍的,應報市有關職能部門;解決不了的,再由市有關職能部門報請市政府協(xié)調(diào)或裁定。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nèi),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區(qū)、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業(yè)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門內(nèi)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各部門辦公室可以就系統(tǒng)內(nèi)部有關事務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的事項。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向下級機關或本系統(tǒng)的重要行文,應當抄送市政府。

第十三條 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務,應由部門負責自行解決。凡可以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xié)商解決,或者可以商請市政府有關綜合部門協(xié)調(diào)解決的問題,不應向市政府請示;凡可以自行下達,或者可以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下達的文件,不應報請市政府批轉。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報經(jīng)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門發(fā)文,文中應注明“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字樣,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備案。

第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十五條 上報市政府的“請示”、“意見”,一般報送3份;上報市政府的“報告”,一般報送5份。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應在報送紙介質文本的同時,按規(guī)定的要求報送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送市政府的文件,統(tǒng)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收發(fā)室負責簽收、登記。“請示”、“意見”確定為辦件,“報告”確定為閱件。對于確定為辦件的公文,由秘書處進行收文審核: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經(jīng)協(xié)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對于確定為閱件的公文,由秘書處提出傳閱意見,呈送有關領導審閱;領導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見辦理。

第十七條 經(jīng)審核,對符合本規(guī)定需要辦理的公文,由秘書處及時進行分辦:屬市政府主管部門權限范圍內(nèi)可以處理的事項,打印《公文轉辦通知單》,轉請有關部門研究并負責答復,同時告知來文單位直接與承辦單位聯(lián)系;需要市政府辦公廳直接承辦的公文,打印《承辦文件處理單》,交由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辦理,同時發(fā)送公文受理回執(zhí),告知來文單位與承辦處室聯(lián)系。

對不符合《國家行玫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補充規(guī)定的公文,經(jīng)市政府辦公廳負責人或授權秘書處核準后,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退文理由。

第十八條 收到國務院、省政府下發(fā)或交辦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收發(fā)室收文后送秘書處負責人審核,確認為辦件或閱件。需要辦理的,按照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辦理。如屬閱件,由秘書處提出傳閱意見,呈送有關領導審閱;領導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見辦理。

第十九條 收到上級有關部門的來函,市人大、政協(xié)機關的審議意見、建議函和外地人民政府的商請函,比照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條 由市政府辦公廳直接承辦的公文,一般應在收文登記后的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和反饋,最遲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緊急和重要公文,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在商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和反饋。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收到市政府辦公廳通過《公文轉辦通知單》轉辦的公文或交由部門提出意見的交辦件,應當及時登記辦理、提出意見。對轉辦件,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來文單位,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對交辦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將辦理意見連同交辦件一并退回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應在3日內(nèi)退回市政府辦公廳并說明理由。

各部門對市政府辦公廳交辦件的反饋意見,應經(jīng)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二條 審批公文時,對“請示”、“意見”,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作同意;對“報告”,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公文承辦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推行工作代理制(AB角制度),加強催辦、查辦和反饋工作,加快公文運轉,提高辦文質量。

第二十四條 公文辦結后應及時反饋結果。答復請示事項,凡重大問題和涉及外部行政需作為執(zhí)法依據(jù)的,必須正式行文答復;對一些單項性、事務性、內(nèi)部性事項,可采用《抄告單》、《簡復單》、領導批示復印、電話記錄等形式給予答復。

第二十五條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jù),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市政府協(xié)調(diào)或裁定。

第二十六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擬制的公文,應當在送市政府領導人簽發(fā)之前,先由秘書處進行核稿,并經(jīng)市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審核,簽注呈批意見。市政府辦公廳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等。

第二十七條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fā)的上行文,由市長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市長簽發(fā);以市政府名義制發(fā)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fā)。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須由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fā)文,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fā)。文內(nèi)注明經(jīng)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領導同意的,須呈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fā),有的可由秘書長視情審簽。

第二十八條 已經(jīng)市政府辦公廳核稿、市政府領導正式簽發(fā)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收發(fā)室統(tǒng)一登記后,送文印部門繕印。排出的文件清樣,先由擬稿者初校,再由秘書處主管人員復校并簽字付印。

在復校中發(fā)現(xiàn)文稿有問題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發(fā)文程序復審。

第二十九條 凡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而時間性又很強的緊急事項,可使用內(nèi)部明電。如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fā)報,應先送秘書處核稿并登記編號,再送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fā),重要的呈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fā)。

已簽發(fā)的內(nèi)部明電,由主辦單位辦理發(fā)報手續(xù),原稿送秘書處存檔。

第三十條 草擬、修改、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毛筆、簽字筆和碳素、藍黑墨水等符合存檔要求的書寫工具,并不得在文稿左側裝訂線外書寫。采用電腦打印件作為擬文稿的,擬稿人應在打印件上簽名,以示確認。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文件宜于對外公布的,經(jīng)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同意,由《杭州政報》和杭州日報公開刊發(fā)。規(guī)范性文件必須在《杭州政報》全文刊發(fā),《杭州政報》刊發(fā)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辦公自動化設備傳輸公文。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秘密公文,必須采取加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公文辦畢后,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杭州市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 以市政府辦公廳為主辦理的公文辦畢后,原件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立卷、歸檔,其他單位可以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市政府辦公廳作為會辦單位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應保存復制件。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含辦公廳)領導兼任其他機關或市政府非常設機構的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構整理、立卷、歸檔。非常設機構撤銷后,檔案統(tǒng)一移交給該機構的原主管或部門。

第三十六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級機關經(jīng)本單位負責人或者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時間、份數(shù)和印發(fā)范圍。

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制,不得密電明復、明電密復。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行政規(guī)章的制定,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事項,在國家和上級沒有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之前,按照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fā)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補充規(guī)定未及事項,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可依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補充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補充規(guī)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