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4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知識要點匯總 篇一
1、民事糾紛主要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guī)范或者合同約定而引起的,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另一類是人身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等。
2、《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對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另外,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3、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2.2024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知識要點匯總 篇二
1、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3、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jù)等。
4、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jù)的原件或者原物。
3.2024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知識要點匯總 篇三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3、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
4、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2024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知識要點匯總 篇四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xié)議才能有效。
2、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由被執(zhí)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5.2024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知識要點匯總 篇五
1、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雙方當事人依法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和解達成的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xié)議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jù)約定申請仲裁。
4、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