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4年天津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考點甄選 篇一
什么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受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2.2024年天津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考點甄選 篇二
什么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經(jīng)口頭或書面約定,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形成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3.2024年天津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考點甄選 篇三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1、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要求多。用人單位須為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jīng)濟組織等合法用工主體,自然人并非合法的用工主體;勞動者通常應為16周歲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
而勞務關系對雙方主體資格的限制較為寬松,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即可。
2、人身隸屬性不同。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重要區(qū)別在于“從屬性”。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隸屬關系,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除了提供勞動,還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等。
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接受勞務一方的成員,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彼此之間的關系僅體現(xiàn)經(jīng)濟關系(財產(chǎn)關系),不存在隸屬關系!芭R時性、短期性”是勞務關系的顯著特點。
3、工作成果歸屬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工作成果一般只構成用人單位業(yè)務或產(chǎn)品的某一環(huán)節(jié)或某一組成部分,而非最終成果。其一般需要與其他勞動者相互協(xié)調、配合,借助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才能完成最終成果。勞務關系則不具備如此的產(chǎn)業(yè)性與分工性的特征,提供勞務者的工作成果具有獨立性,不會內化為單位產(chǎn)業(yè)鏈上待完善的一環(huán)。
4、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
勞動報酬一般體現(xiàn)為定期發(fā)放的工資,工資構成和金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應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務報酬根據(jù)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guī)定,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5、法律保護程度不同
勞動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一方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律對勞動保護、勞動時長、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進行了強制性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有更多的法律義務,法律干預程度較高。
勞務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可充分協(xié)商,法律側重于尊重當事人真實、合法的意愿,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6、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程序不同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專門法律法規(guī)調整。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通常須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裁決結果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勞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合同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因勞務關系發(fā)送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7、保護時效不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勞務糾紛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三年。
到這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就介紹的差不多了。有時合同的名稱僅僅是形式問題,對于合同雙方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認定,最終要落實到實質上。如雙方主體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或實際履行的內容,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即使名為《勞務合同》,也可認定成立勞動關系。
實踐中界定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非常困難的,需要綜合各方情況及具體事實。本文簡明介紹了兩者的主要特征,并不能全面涵蓋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全部差異。針對個案如仍不好判斷,可以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
4.2024年天津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考點甄選 篇四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xiàn)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xiàn)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5.2024年天津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考點甄選 篇五
勞務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務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勞務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因此勞務合同的簽訂就更加自由。只要符合《民法典》等等法律的規(guī)定,就可以生效成立。勞務合同主要包括了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用人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2、合同價款。勞務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務報酬。
3、合同權利義務。在這一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金等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