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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恒通泰紙品(惠州)有限公司因“zte.net.cn”域名爭議一案

時間:2009-12-20 19:58:00   來源:法律教育網(wǎng)     [字體: ]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裁決書

  裁決編號 貿(mào)仲域裁字第(2006)0017

  案件編號 CND-2006000018

  域名數(shù)量 1

  域名名稱 zte.net.cn

  案件經(jīng)辦人 金曦

  裁決提交人 馬來客

  本案專家 1.馬來客

  裁決日期 2006-4-14

  公布日期 2006-4-17

  一、雙方當事人信息

  投訴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區(qū)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科技南路中興通訊大廈

  被投訴人:恒通泰紙品(惠州)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星海名城8座8A

  二、域名及注冊商信息

  爭議域名:zte.net.cn

  注冊機構:廈門市中資源網(wǎng)絡服務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6年2月22日收到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2006年2月2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確認通知,確認收到投訴人的投訴書。

  2006 年3月1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廈門市中資源網(wǎng)絡服務有限公司傳送注冊信息確認通知,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廈門市中資源網(wǎng)絡服務有限公司發(fā)來的關于域名“zte.net.cn”注冊信息確認函,確認該爭議域名注冊商為廈門市中資源網(wǎng)絡服務有限公司;被投訴人為爭議域名注冊人/持有人;爭議域名目前仍為注冊人持有;解決辦法適用于爭議域名,并提供了該域名的相關注冊信息。

  2006年3月1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發(fā)送投訴書轉遞通知書。

  2006 年3月6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發(fā)送投訴書確認及送達通知書,向被投訴人、CNNIC、廈門市中資源網(wǎng)絡服務有限公司發(fā)送程序開始通知書,并以電子郵件和郵政快遞形式向被投訴人轉遞投訴書及其附件。后該快遞的書面文件被快遞公司因被投訴人遷址及電話聯(lián)系逾期不取而退回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至2006年3月26日,即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最后期限,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未收到被投訴人發(fā)送的答辯書。

  2006年3月2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發(fā)送缺席審理通知書。

  2006年4月1日,被投訴人通過電子郵件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其對本案的意見。專家組考慮到應給予被投訴人以陳述的機會,且被投訴人提交意見的時間雖有遲延但并未耽誤程序的進行,因此專家組接受了被投訴人的陳述意見。

  2006年4月4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上述被投訴人的意見轉給投訴人,并要求被投訴人限期提供郵政地址,但被投訴人始終未能提供。

  由于投訴人選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根據(jù)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定一名專家,成立獨任專家組進行審理。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 2006年3月29日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擬指定的專家馬來客先生列為候選專家通知,請專家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為本案專家審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當事人間保持獨立公正。2006年3月29日,該專家確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3月31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上述擬定專家發(fā)送專家指定通知,確定指定馬來客先生為本案專家,成立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并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根據(jù)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2006年3月31日)起14日內(nèi)即2006年4月14日前(含14日)作出裁決。

  根據(jù)解決辦法第六條和程序規(guī)則第八條的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所使用的語文應為中文。本案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沒有約定使用英文,專家組亦未決定使用英文,故本案程序所使用的語文應為中文。

  四、基本事實

 。ㄒ唬┩对V人

  本案投訴人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其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qū)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科技南路中興通訊大廈。

 。ǘ┍煌对V人

  本案被投訴人為恒通泰紙品(惠州)有限公司,其郵政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qū)星海名城8座8A.

  五、當事人主張

 。ㄒ唬┩对V人

  1、投訴人是商標“ZTE”、“ZTE中興”的注冊權利人

  投訴人是注冊商標“ZTE”、“ZTE中興”的權利人,“ZTE中興”通過司法途徑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投訴人將“ZTE”注冊為域名,侵犯了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被投訴人將“zte.net.cn”指向其網(wǎng)站。

  投訴人在中國以及世界上150多個國家提出了以上商標的注冊申請,且在中國以及其他90多個國家獲得了注冊證書。其中中國的最早獲得注冊時間為:1999年 10月21日。ZTE和ZTE中興所注冊商品為第9類(商品商標),第38類(服務商標)。以上兩個商標應用于投訴人所有通訊產(chǎn)品,包括系統(tǒng)產(chǎn)品和終端產(chǎn)品(終端產(chǎn)品例如手機)中,并且使用在投訴人的對外各種商業(yè)、公益活動。

  2、投訴人的商標“ZTE中興”為廣東省商標,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

  投訴人是中國的通信設備制造業(yè)上市公司和中國的本地無線供應商、中國政府重點扶持的520戶重點企業(yè)之一。1985年公司成立。1997年,中興通訊A股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中興通訊在香港主板上市。為“中國十佳上市公司”、同時連續(xù)4年入選“中證·亞商中國發(fā)展?jié)摿ι鲜泄?0強”評選前五名之列。自2001年開始被評為廣東省商標,2005年侵犯商標權案件中,深圳中院認定投訴人商標“ZTE中興”為馳名商標。

  投訴人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將投訴人享有合法在先權益的商標注冊為爭議域名,不但侵犯了投訴人的民事權益,更誤導了公眾。

 。1)投訴人為ZTE和ZTE中興的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被投訴人注冊的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zte與投訴人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外形和發(fā)音完全相同。投訴人成立 20年來,通過廣告等媒體、各種活動對投訴人的商標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在市場上享有非常高的聲譽,被投訴人的注冊行為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該網(wǎng)站為投訴人的網(wǎng)站。一旦被投訴人使用并宣傳爭議域名,必將損害投訴人和公眾的利益。

 。2)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經(jīng)過通達數(shù)據(jù)庫查詢,被投訴人并不是ZTE的商標注冊人,被投訴人的企業(yè)名稱也不是ZTE.以上事實證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

 。3)投訴人將“zte.net.cn”作為域名注冊,或者將該域名直指至其網(wǎng)站,或者空置不用,無論哪種方式,都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被投訴人注冊的爭議域名所對應的網(wǎng)址網(wǎng)頁與投訴人有某種聯(lián)系。投訴人在IE瀏覽器地址欄輸入:zte.net.cn,沒有任何網(wǎng)頁顯示,這種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也阻礙投訴人利用該域名在網(wǎng)上進行經(jīng)營活動。被投訴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

  根據(jù)解決辦法的規(guī)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訴人請求本案專家組裁決:

  本案爭議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投訴人同時提交下列附件作為證據(jù):

  附件1:商標的中國注冊證復印件;

  附件2:海外國家商標注冊情況列表復印件和部分注冊證書復印件;

  附件3:廣東省商標證書復印件;

  附件4:“ZTE中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ǘ┍煌对V人

  被投訴人在其2006年4月1日提交的意見中作出如下陳述:

  1、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是2004年10月13日,而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是2005年2月25日才由法院判定為馳名商標,且不說法院判決和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是否具有同等效力,至少這個日期晚于注冊日期,根據(jù)法律不能懲前的原則,這個證據(jù)是無效的。

  2、投訴人于1998年12月28日注冊了zte.com.cn,于2003年3月17日注冊了zte.cn,說明在1998年開始,投訴人就已經(jīng)知曉域名,并且當時是可以注冊zte.net.cn,但一直沒有注冊,說明投訴人已經(jīng)放棄了對zte.net.cn的注冊權。如果zte.net.cn還一直為投訴人保留,這才是對域名的浪費,對互聯(lián)網(wǎng)共享的精神的褻瀆。

  新的《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主要作了如下修訂:限定了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受理域名爭議的范圍,明確“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從1998年到2004年已經(jīng)超過2年,因此不應再受理此爭議。

  3、域名和商標不能簡單等同,許多相同名稱的。com.cn和net.cn域名都不是同一家單位的。并且沒有法律規(guī)定域名必須是商標或企業(yè)名稱。域名可以是商標、人名、商品名稱或業(yè)務名稱等,zte.net.cn是被投訴人為新開展的業(yè)務所提前注冊的,是有合理用途的,只是現(xiàn)在業(yè)務推廣進度緩慢,為避免商業(yè)機密泄漏才未上網(wǎng)站。在接到爭議投訴前,被投訴人未向任何人提出過轉讓、出租等要求。按照新的域名條例,不屬于惡意行為。新修訂的《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發(fā)布明確只有在“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時,才能被認定為“惡意”;有鑒以此,被投訴人反對投訴人的投訴。投訴人在98年開始就可以注冊zte.net.cn,但一直沒有注冊,2006年提起投訴前,并沒有和被投訴人有過任何溝通和協(xié)商,對于投訴人這種霸道蠻橫無理的行為,懇請給于駁回。被投訴人將尋求社會輿論的幫助,并對判決結果保留上訴的權利,并邀請社會各界進行監(jiān)督。

  六、專家組意見

  根據(jù) 2006年3月17日生效實施的新《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辦法修改前已經(jīng)提交到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不適用新辦法。由于本案投訴人提交投訴書的日期為2006年2月22日,故本案應適用于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本次修改前的《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而修改前的解決辦法沒有關于針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爭議域名的投訴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而且,爭議域名注冊于2004年10月13日,注冊期限至今亦未超過兩年。因此,被投訴人有關不應受理本案爭議的主張沒有根據(jù)。

  專家組依據(jù)解決辦法、程序規(guī)則及補充規(guī)則對本域名爭議進行審理裁決。

  根據(jù)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該得到專家組的支持:

 。ㄒ唬┍煌对V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ǘ┍煌对V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ㄈ┍煌对V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應當證明以上各項條件同時具備。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ㄒ唬┳曰蛘呤茏層蛎菫榱顺鍪邸⒊鲎饣蛘咭云渌绞睫D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ǘ┒啻螌⑺讼碛泻戏嘁娴拿Q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ㄈ┳曰蛘呤茏層蛎菫榱藫p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yè)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根據(jù)本案當事人提交的投訴書/答辯書及其所附證據(jù)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ㄒ唬╆P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由于被投訴人對投訴人所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對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應予認定。

  投訴人在本程序中所主張的民事權益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jù)投訴人提交的商標注冊證及于2005年2月25日做出的(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8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在爭議域名注冊日(2004年10月13日)前,投訴人至少已獲得下列注冊商標專用權:1999年10月21日核準注冊的第 1326208號“ZT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2000年7月28日核準注冊的第1427678號“ZT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8類; 2000年11月7日核準注冊的第1469865號“ZTE中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2001年3月21日核準注冊的第1542039號“ZTE 中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由于商標權是民法通則所確認的一項民事權利,故投訴人對“zte”標志享有解決辦法所稱的民事權益。

  在本案投訴中,投訴人同時主張其對“zte”標志享有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根據(jù)投訴人所提供的證據(jù),投訴人的“ZTE中興”商標于2002年1月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東省商標。根據(jù)第68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由于投訴人的“ZTE中興”商標產(chǎn)品擁有相當高的市場占有率、相關公眾知曉程度較高、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較長、商標廣告宣傳工作持續(xù)的時間較長、被評為廣東省商標等原因,“ZTE中興”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商標法亦未規(guī)定人民法院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效力上有何不同,故第68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ZTE中興”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法律效力,該認定應作為處理本案的根據(jù)。根據(jù)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及馳名商標認定的一般常識,一個商標并非在其被認定馳名商標后才屬于馳名商標,而是在其馳名后才有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以往事實的肯定,而非權益的開始。人民法院之所以認定投訴人的商標為馳名商標,是因為在判決前,投訴人的商標已在較長的時間內(nèi)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已符合馳名商標的構成條件。爭議域名注冊的時間距投訴人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僅有4個月,故在爭議域名注冊時,投訴人商標應已屬于馳名商標,投訴人在此時應已對其商標享有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因此,被投訴人主張投訴人相關證據(jù)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于爭議域名而言,其具有識別作用的內(nèi)容為 “zte”標志!皕te”標志與投訴人的第1326208號等注冊商標所使用的標志完全相同。對于投訴人的第1469865號等“ZTE中興”而言, “ZTE”為其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爭議域名所使用的“zte”標志與之相同,極易導致混淆的產(chǎn)生。故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注冊商標具有解決辦法第八條所稱的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ǘ╆P于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訴人沒有說明及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zte”標志享有何種權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所使用的“zte”不享有解決辦法所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

 。ㄈ╆P于惡意

  對于一個行為是否具有惡意,應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zhì)及目的來判斷。解決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注冊域名是為了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誤導公眾,構成惡意。如上所述,投訴人對“zte”及“zte中興”標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相關公眾中,投訴人的商標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亦經(jīng)合法程序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對于公眾而言, “zte”標志與投訴人存在著特定的聯(lián)系。他人如使用該標志注冊域名,會使公眾認為使用該域名的網(wǎng)站是投訴人開辦的,或其網(wǎng)站與投訴人存在著聯(lián)系,從而造成混淆。這種混淆會使域名持有人無償占有投訴人為該標志所付出的投入,對投訴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作為域名注冊人,注冊域名時,對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擁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標志,有義務進行避讓,以免因域名的持有及使用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被投訴人注冊的爭議域名中具有區(qū)別意義的部分與投訴人在先享有合法權益的標志相同,且被投訴人未提供合理解釋,故被投訴人注冊行為屬于在域名使用領域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的行為,具備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惡意。

  投訴人雖未注冊爭議域名,但并不意味著其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權益注冊爭議域名,被投訴人有關投訴人已經(jīng)放棄了對 zte.net.cn的注冊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在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中,行為人亦應遵守相應的規(guī)范。根據(jù)《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域名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注冊域名的內(nèi)容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解決辦法也明確規(guī)定注冊域名不能故意與他人合法權益相沖突,上述規(guī)定是域名注冊人必須遵循的義務。被投訴人沒有對其所謂的“互聯(lián)網(wǎng)共享的精神”提供法定來源及根據(jù),故該精神不能作為處理本爭議的依據(jù)。解決辦法亦未規(guī)定投訴人在提起投訴前必須履行與被投訴人進行溝通和協(xié)商的程序,故被投訴人據(jù)此認為對于投訴人這種行為應給予駁回的觀點,沒有依據(jù)。

  根據(jù)以上理由,投訴人要求將本案爭議域名“zte.net.cn”轉移給投訴人的主張,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

  七、專家組裁決

  基于上述理由,專家組裁決,支持投訴人有關要求將爭議域名“zte.net.cn”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八、裁決結果

  zte.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