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裁決書
裁決編號 貿仲域裁字第(2006)0019
案件編號 CND-2006000023
域名數量 1
域名名稱 netcomponents.cn
案件經辦人 金曦
裁決提交人 馬鋒
本案專家 1.馬鋒
裁決日期 2006-4-17
公布日期 2006-4-20
一、雙方當事人信息
投訴人: netCOMPONENTS, Inc.
地 址: 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代理人: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楊文泉 荊玉珍
被投訴人:西安方元電子商行
地 址:中國陜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號華奧大廈24樓
二、域名及注冊商信息
爭議域名: netcomponents.cn
注冊機構:創(chuàng)聯(lián)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收到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書確認通知。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本案爭議域名注冊機構創(chuàng)聯(lián)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發(fā)出注冊信息確認函,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2006年3月6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創(chuàng)聯(lián)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回復,未能確認被投訴人是否為爭議域名的注冊人或持有人。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發(fā)出注冊信息確認函,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同日,收到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fā)來的回復,該回復提供了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并確認被投訴人為爭議域名注冊人,注冊日期為 2003年3月17日。
2006年3月7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投訴書傳遞通知,轉去投訴人的投訴書。
2006 年3月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投訴人傳送投訴書確認及送達通知,確認投訴書已于2006年3月9日經審查合格并送達被投訴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3月 9日正式開始。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郵政快遞的形式向被投訴人傳送/發(fā)送了程序開始通知,同時轉送業(yè)經審查合格的投訴書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訴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提交答辯。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向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及注冊機構傳送程序開始通知。
2006年3月29日是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最后期限,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未收到被投訴人的答辯。鑒于被投訴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答辯,2006年3月2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傳送缺席審理通知。
鑒于投訴人選擇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被投訴人既未提交答辯,也未表明如何選擇專家組,根據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定一名專家,成立獨任專家組予以審理。2006年3月2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擬指定的專家馬鋒先生傳送列為侯選專家通知,并請馬鋒先生確認:是否能接受指定,作為本案專家審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當事人間保持獨立公正。同日,馬鋒先生以電子郵件回復,確認接受指定,并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4月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雙方當事人及上述擬定專家傳送專家指定通知,確定指定馬鋒先生為本案獨任專家,成立一人獨任專家組,審理本案,并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根據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即2006年4月3日起14日內,即2006年4月17日之前(含4月17日)作出裁決。
2006年4月5日,專家組依據程序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要求投訴人在2006年4月10日或之前就其主張中投訴人對與爭議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稱或標志享有何種民事權益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
2006年4月7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被投訴人轉遞投訴人提交的補充意見,并抄送專家組。
四、基本事實
。ㄒ唬┩对V人
根據投訴書提供的資料,本案的投訴人是netCOMPONENTS, Inc.,地址是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ǘ┍煌对V人
根據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被投訴人是西安方元電子商行(現(xiàn)更名西安方元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國陜西省西安電子一路18號西部軟件公寓c座1801和中國陜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號華奧大廈c座24樓。
五、當事人主張
。ㄒ唬┩对V人
投訴人在投訴書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包括:
。1)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3)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對于上述(1),投訴人提出netcomponents是其馳名商標,并對其注冊的域名netcomponents.com 和netcomponents.com.cn享有合法權益。投訴人提出的證據有:
1.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網上查詢結果。該證據顯示,投訴人在美國將NETCOMPONENTS注冊為商標,于2001年2月27日獲準注冊;
2. 中國電子商會于2004年6月14日簽發(fā)的認證投訴人為中國電子元器件工業(yè)優(yōu)秀電子元器件在線采購服務商;
3. 投訴人在中國就netCOMPONENTS和NETCOMPONENTS提出商標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申請日均為2004年11月5日。
投訴人認為,投訴人1997年開始運行的網站已經是全球的電子元器件采購網站。投訴人在電子元器件領域處于領導地位。投訴人已經將其業(yè)務延伸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十多個國家,并于2003年7月30日注冊中文網站www.netcomponents.com.cn.投訴人還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國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
對于上述(2),投訴人未提供證據,但明確提出了主張。
對于上述(3),投訴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1. 投訴人與fy-ic.com域名下的電子郵箱控制人就投訴人要求將netcomponents.cn域名轉移給投訴人事宜通過電郵進行討論的來往電郵。
2. fy-ic.com域名注冊人查詢結果。結果顯示,該域名的注冊人是Xian Fangyuan Electronics.投訴人認為,該域名的注冊人亦為被投訴人。
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曾是www.netcomponents.cn(投訴書原文如此)網站會員,作為投訴人的會員,被投訴人在完全熟悉、了解投訴人的情況下,故意將投訴人企業(yè)名稱及域名的主要部分netcomponents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具有惡意。被投訴人注冊的兩個網站上,www.fy- ic.com內容豐富,畫面細膩,而爭議域名的網站內容少,網頁畫面粗糙。顯然,被投訴人的目的明顯不在使用。其目的是損害投訴人合法權益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被投訴人注冊域名具有惡意。
。ǘ┍煌对V人
被投訴人沒有提交答辯。
六、專家組意見
專家組依據解決辦法、程序規(guī)則及補充規(guī)則對本域名爭議進行審理裁決。
根據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該得到專家組的支持:
。ㄒ唬┍煌对V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ǘ┍煌对V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ㄈ┍煌对V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應當證明以上各項條件同時具備。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ㄒ唬┳曰蛘呤茏層蛎菫榱顺鍪、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ǘ┒啻螌⑺讼碛泻戏嘁娴拿Q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lián)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ㄈ┳曰蛘呤茏層蛎菫榱藫p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yè)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交的投訴書/答辯書及其所附證據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ㄒ唬╆P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專家組認為,本案首先需要判斷的是投訴人是否對與被投訴域名netcomponents.cn相同的名稱或標志享有民事權益。
投訴人認為,投訴人是商標netcomponents在美國的注冊人,且該商標是其在全球使用的馳名商標。專家組認為,作為一種民事權益,商標權是具有地域性的。在美國擁有商標權不等于在中國享有商標權。雖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中國亦受保護,但它以在中國已經廣泛使用且已經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為前提。投訴人提出的旨在證明其就netcomponents享有中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的證據中,相關事實發(fā)生的時間,就投訴人證據所能證明的而言,均發(fā)生在爭議域名注冊之后,如2003年7月30日注冊中文網站www.netcomponents.com.cn、中國電子商會于2004年6月14日向投訴人頒發(fā)的 “優(yōu)秀電子元器件在線采購服務商認證證書”和投訴人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國提出商標申請。投訴人雖然提到其網站 www.netcomponents.com在全球的知名度,但未能提出任何證明在爭議域名注冊的時候,其在中國已經享有很高知名度的證據。
投訴人亦未能提出在爭議域名注冊時,投訴人在中國已經通過使用而對netcomponents獲得其他民事權益的證據和理由。
因此,專家組認為,投訴人未能證明本案爭議中域名“netcomponents.cn”注冊時,即2003年3月17日,投訴人對其顯著部分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鑒于上述理由,專家組認為,投訴人沒有證明本案爭議域名與其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由于投訴人的投訴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故對其投訴是否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專家組不再評述。
因此,投訴人的投訴不符合解決辦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不應得到支持。
。ǘ╆P于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無內容
。ㄈ╆P于惡意
無內容
七、專家組裁決
駁回投訴人有關要求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八、裁決結果
netcomponents.cn
裁決編號 貿仲域裁字第(2006)0019
案件編號 CND-2006000023
域名數量 1
域名名稱 netcomponents.cn
案件經辦人 金曦
裁決提交人 馬鋒
本案專家 1.馬鋒
裁決日期 2006-4-17
公布日期 2006-4-20
一、雙方當事人信息
投訴人: netCOMPONENTS, Inc.
地 址: 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代理人: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楊文泉 荊玉珍
被投訴人:西安方元電子商行
地 址:中國陜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號華奧大廈24樓
二、域名及注冊商信息
爭議域名: netcomponents.cn
注冊機構:創(chuàng)聯(lián)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收到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書確認通知。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本案爭議域名注冊機構創(chuàng)聯(lián)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發(fā)出注冊信息確認函,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2006年3月6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創(chuàng)聯(lián)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回復,未能確認被投訴人是否為爭議域名的注冊人或持有人。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發(fā)出注冊信息確認函,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同日,收到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fā)來的回復,該回復提供了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并確認被投訴人為爭議域名注冊人,注冊日期為 2003年3月17日。
2006年3月7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投訴書傳遞通知,轉去投訴人的投訴書。
2006 年3月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投訴人傳送投訴書確認及送達通知,確認投訴書已于2006年3月9日經審查合格并送達被投訴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3月 9日正式開始。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郵政快遞的形式向被投訴人傳送/發(fā)送了程序開始通知,同時轉送業(yè)經審查合格的投訴書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訴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提交答辯。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向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及注冊機構傳送程序開始通知。
2006年3月29日是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最后期限,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未收到被投訴人的答辯。鑒于被投訴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答辯,2006年3月2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傳送缺席審理通知。
鑒于投訴人選擇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被投訴人既未提交答辯,也未表明如何選擇專家組,根據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定一名專家,成立獨任專家組予以審理。2006年3月2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擬指定的專家馬鋒先生傳送列為侯選專家通知,并請馬鋒先生確認:是否能接受指定,作為本案專家審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當事人間保持獨立公正。同日,馬鋒先生以電子郵件回復,確認接受指定,并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4月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雙方當事人及上述擬定專家傳送專家指定通知,確定指定馬鋒先生為本案獨任專家,成立一人獨任專家組,審理本案,并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根據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即2006年4月3日起14日內,即2006年4月17日之前(含4月17日)作出裁決。
2006年4月5日,專家組依據程序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要求投訴人在2006年4月10日或之前就其主張中投訴人對與爭議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稱或標志享有何種民事權益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
2006年4月7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被投訴人轉遞投訴人提交的補充意見,并抄送專家組。
四、基本事實
。ㄒ唬┩对V人
根據投訴書提供的資料,本案的投訴人是netCOMPONENTS, Inc.,地址是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ǘ┍煌对V人
根據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被投訴人是西安方元電子商行(現(xiàn)更名西安方元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國陜西省西安電子一路18號西部軟件公寓c座1801和中國陜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號華奧大廈c座24樓。
五、當事人主張
。ㄒ唬┩对V人
投訴人在投訴書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包括:
。1)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3)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對于上述(1),投訴人提出netcomponents是其馳名商標,并對其注冊的域名netcomponents.com 和netcomponents.com.cn享有合法權益。投訴人提出的證據有:
1.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網上查詢結果。該證據顯示,投訴人在美國將NETCOMPONENTS注冊為商標,于2001年2月27日獲準注冊;
2. 中國電子商會于2004年6月14日簽發(fā)的認證投訴人為中國電子元器件工業(yè)優(yōu)秀電子元器件在線采購服務商;
3. 投訴人在中國就netCOMPONENTS和NETCOMPONENTS提出商標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申請日均為2004年11月5日。
投訴人認為,投訴人1997年開始運行的網站已經是全球的電子元器件采購網站。投訴人在電子元器件領域處于領導地位。投訴人已經將其業(yè)務延伸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十多個國家,并于2003年7月30日注冊中文網站www.netcomponents.com.cn.投訴人還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國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
對于上述(2),投訴人未提供證據,但明確提出了主張。
對于上述(3),投訴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1. 投訴人與fy-ic.com域名下的電子郵箱控制人就投訴人要求將netcomponents.cn域名轉移給投訴人事宜通過電郵進行討論的來往電郵。
2. fy-ic.com域名注冊人查詢結果。結果顯示,該域名的注冊人是Xian Fangyuan Electronics.投訴人認為,該域名的注冊人亦為被投訴人。
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曾是www.netcomponents.cn(投訴書原文如此)網站會員,作為投訴人的會員,被投訴人在完全熟悉、了解投訴人的情況下,故意將投訴人企業(yè)名稱及域名的主要部分netcomponents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具有惡意。被投訴人注冊的兩個網站上,www.fy- ic.com內容豐富,畫面細膩,而爭議域名的網站內容少,網頁畫面粗糙。顯然,被投訴人的目的明顯不在使用。其目的是損害投訴人合法權益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被投訴人注冊域名具有惡意。
。ǘ┍煌对V人
被投訴人沒有提交答辯。
六、專家組意見
專家組依據解決辦法、程序規(guī)則及補充規(guī)則對本域名爭議進行審理裁決。
根據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該得到專家組的支持:
。ㄒ唬┍煌对V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ǘ┍煌对V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ㄈ┍煌对V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應當證明以上各項條件同時具備。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ㄒ唬┳曰蛘呤茏層蛎菫榱顺鍪、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ǘ┒啻螌⑺讼碛泻戏嘁娴拿Q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lián)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ㄈ┳曰蛘呤茏層蛎菫榱藫p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yè)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交的投訴書/答辯書及其所附證據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ㄒ唬╆P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專家組認為,本案首先需要判斷的是投訴人是否對與被投訴域名netcomponents.cn相同的名稱或標志享有民事權益。
投訴人認為,投訴人是商標netcomponents在美國的注冊人,且該商標是其在全球使用的馳名商標。專家組認為,作為一種民事權益,商標權是具有地域性的。在美國擁有商標權不等于在中國享有商標權。雖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中國亦受保護,但它以在中國已經廣泛使用且已經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為前提。投訴人提出的旨在證明其就netcomponents享有中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的證據中,相關事實發(fā)生的時間,就投訴人證據所能證明的而言,均發(fā)生在爭議域名注冊之后,如2003年7月30日注冊中文網站www.netcomponents.com.cn、中國電子商會于2004年6月14日向投訴人頒發(fā)的 “優(yōu)秀電子元器件在線采購服務商認證證書”和投訴人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國提出商標申請。投訴人雖然提到其網站 www.netcomponents.com在全球的知名度,但未能提出任何證明在爭議域名注冊的時候,其在中國已經享有很高知名度的證據。
投訴人亦未能提出在爭議域名注冊時,投訴人在中國已經通過使用而對netcomponents獲得其他民事權益的證據和理由。
因此,專家組認為,投訴人未能證明本案爭議中域名“netcomponents.cn”注冊時,即2003年3月17日,投訴人對其顯著部分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鑒于上述理由,專家組認為,投訴人沒有證明本案爭議域名與其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由于投訴人的投訴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故對其投訴是否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專家組不再評述。
因此,投訴人的投訴不符合解決辦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不應得到支持。
。ǘ╆P于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無內容
。ㄈ╆P于惡意
無內容
七、專家組裁決
駁回投訴人有關要求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八、裁決結果
netcomponent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