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1年天津選調生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考點匯集
淺析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它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當事人雙方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jù)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依據(jù)合同來約定。
居住權作為民事領域重要的一種制度,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未提及,而《民法典》對這一制度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于新出現(xiàn)的知識點很可能會成為今后經(jīng)常考察的內容,因此需要我們著重掌握。它的考察方式會有:一是直接考察居住權的權能或者設置方式;二是描述案例來考察民事主體之間設立居住權后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分配。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了解居住權這一知識點。
《民法典》第十四章對居住權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即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當事人要設立居住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設立居住權合同或者以訂立遺囑的方式設定居住權,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由此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居住權:
第一: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但其權能又不同于普通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但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只包括了占有和使用的權能。
第二,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有:一是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并辦理居住權登記。二是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三,居住權具有專屬性,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且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使用的的目的,因此居住權人不得將其享有的居住權利轉讓和由其繼承人繼承。同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同時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隨之消滅,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篇二】2021年天津選調生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考點匯集
簡析共同犯罪:
犯罪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犯罪是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然而也有一部分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因此刑法理論上有共同犯罪一說。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概括了共同犯罪的三個特征:
1、主體為二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首先,從犯罪主體來看,行為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條件,即必須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來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lián)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例如甲與丙有仇,甲邀約到乙,謊稱只是想將丙的腳打斷,使其成為殘廢。某日,甲乙將丙堵在回家的路上,進行毆打。乙想將丙打殘,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磚頭猛砸丙的頭部,致丙死亡。本案中甲乙看似有共同故意,然而,甲乙兩人共同故意的內容卻不同。共同犯罪故意的內容要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來分析。
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包括:
1、共同犯罪人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為他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為不僅認識自己的行為引起的結果,而且認識其他共同犯罪為的行為會引起某種犯罪結果。
3、共同犯罪人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甲的犯罪故意是殺人的故意,而乙的犯罪故意是傷害的故意,乙對甲的犯罪行為會產(chǎn)生丙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根本沒有認識。兩人故意的內容不同,當然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最后,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來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lián)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與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例如甲掌管國家機密,乙是某國的間諜。乙經(jīng)常宴請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國家機密甲乙均構成犯罪,盡管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因甲的罪過形式是過失,乙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顯然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也不構成共同犯罪。應根據(jù)各自的行為分別定罪,甲的行為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乙的行為構成間諜罪。
此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圍,單獨實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對此缺乏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此時則不成立共犯。而其中實行犯實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在刑法學上被稱為共同犯罪中的“行為過限”。例如甲乙經(jīng)共同謀劃后到丙家盜竊,兩人分頭搜索財物。甲進入保姆的房間,將獨自在家睡覺的小保姆強*。對此,乙并不知情。甲乙有共同盜竊的故意,這點是肯定的,但甲強*丙,此犯罪故意超出了甲乙原有的共同盜竊的故意,乙對此毫不知情,故甲除盜竊罪外,另構成強*罪,乙只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