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1年選調生考試公共基礎法律知識甄選
行政處罰之簡易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處理較輕違法行為、處以較輕的行政處罰時應遵守的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主要是指當案件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時。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而且如何處罰也要有明文規(guī)定,否則不能適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只有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超出限額罰款或者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只能按一般程序辦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程序的內容
1.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應當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3.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種類或者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的名稱,并應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6.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篇二】2021年選調生考試公共基礎法律知識甄選
刑法分則-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基本結構
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致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從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對方財產權受到損害。只有滿足了這樣的結構才能定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基本結構中需要注意兩點:
1.恐懼心理:威脅內容必須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與生活中談條件行為不同)。
eg1:甲對同學乙說:給我200塊錢,不給我把你昨晚翻圍墻出去上網的事情告訴給班主任。甲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g2:甲對乙說:給我錢,不給我錢,我把你老婆*照放在網上。甲構成敲詐勒索罪。
2.必須是基于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否則只能成立未遂。
eg:甲是一名小混混,甲恐嚇乙給5000塊錢,乙絲毫不怕,乙覺得甲其實也挺可憐的,于是就給了他5000塊錢。甲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
二、客觀表現
1.方法:威脅、要挾
(1)威脅、要挾的內容不具有當場實施性,而只能以事后付諸實施為必要。
eg1:甲對乙說:手機錢包交出來,不交出來我一刀捅死你。甲構成搶劫罪。
eg2:甲對乙說:把你手機給我,不然過幾天我找人把你手打斷。甲構成敲詐勒索罪。
(2)威脅、要挾的內容不要求是真實的事情,也包括虛假的事情。這種情形,可能和詐騙罪構成競合關系。
eg: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的兒子丁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游樂場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電話,聲稱丁被綁架,令丙趕快送3萬塊錢現金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死丁。丙擔心兒子的生命安全而沒有報警,將錢送往約定的地點。乙取得錢后通知甲,甲便與丁分手回家。甲乙二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競合。
(3)威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fā)為由進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eg:甲對乙說:給我100萬,不然我要去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你殺死丙的事實。甲構成敲詐勒索罪。(注意:公民有監(jiān)督權,有權去檢舉揭發(fā)他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但是無權通過敲詐手段獲得他人的財產。)
2.非法索要財物:方法方式正當,即使索要過多,也不成立本罪。
eg:甲在飯店吃飯的時候,從飯菜中發(fā)現一只正在游泳的蒼蠅,甲對飯店老板乙說,給我20000塊錢私了,否則我去衛(wèi)生局舉報你家餐飲衛(wèi)生不合格,可能你家就會被停業(yè)整頓,損失更大。于是乙給了甲20000塊錢。甲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后,漫天要價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具有一定普遍性,不適宜以犯罪論處。
三、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
1.最核心的區(qū)別:暴力程度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暴力程度達到了壓制反抗的程度定搶劫罪,沒有達到定敲詐勒索罪。如何判斷有沒有達到壓制反抗程度呢?關鍵在于被害人有無自由的意志,如果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一般是可以認定達到了壓制反抗的程度,類似被害人的自由完全被剝奪,因此定搶劫罪,反之定敲詐勒索罪。
2.暴力威脅的內容實現的時間不同。搶劫罪: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暴力威脅的內容便會當場實施;敲詐勒索罪: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暴力威脅的內容將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
3.暴力與取財的時間不同:
(1)搶劫罪:兩個當場,當場使用暴力以及當場取財。
eg:甲對乙實施暴力,迫使乙交付財物,但是乙身無分文,甲令乙立即從家中取來財物,或者與乙一起前往乙家取得財物,都應當認定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敲詐勒索罪:一般最多是一個當場實現,要么當場使用暴力,要么當場取財。
(3)需要注意:如果對被害人實施輕微暴力,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的,僅成立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