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化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仲裁委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趧訝幾h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第四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
(二)仲裁事項;
。ㄈ┻x定本仲裁委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局俨梦氖芾矸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仲裁委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ㄈ┳C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提交答辯書。仲裁委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1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并有權提出反請求。
仲裁委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反請求的其它要求依照本規(guī)則關于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自收到仲裁委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及其所附仲裁案件受理費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和部分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辦公室主任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移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的。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 首席仲裁員。
爭議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經濟糾紛,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獨任仲裁員應本著簡便、快捷的原則審理案件、審理期間的期限、形式可以不受本規(guī)則第二、三、四章的限制。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通知之日起,按照本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或者由仲裁委主任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重新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ǘ┮蛏眢w健康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ㄈ┮婪☉敾乇艿模
。ㄋ模┢渌荒苈男新氊煹那樾。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3、曾任或者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
4、因介紹案件而謀取利益的;
5、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關系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主任決定;仲裁委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主任因公務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指定仲裁員時,仲裁委副主任可依據仲裁委主任的授權行使指定仲裁員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有權將該仲裁員解聘。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二十七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和他人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商請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7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產并作出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移送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 當事人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裁決書。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仲裁委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產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提請本仲裁委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仲裁委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我國法律和我國參加的有關條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條 仲裁委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收取案件處理費,案件處理費包括:
。ㄒ唬┲俨脝T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ㄈ┳稍、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ㄋ模⿵椭啤⑺瓦_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ㄎ澹┢渌麘斢僧斒氯顺袚暮侠碣M用。
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五十一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五十二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照本規(guī)則第四十八條對裁決書做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不再收費。
第五十三條 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退回預收的全部費用。
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電報、傳真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五十六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七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九條 仲裁法實施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當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向通化仲裁委申請仲裁。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則由通化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guī)則于1998年1月9日起生效。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化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仲裁委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趧訝幾h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第四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
(二)仲裁事項;
。ㄈ┻x定本仲裁委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局俨梦氖芾矸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仲裁委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ㄈ┳C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提交答辯書。仲裁委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1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并有權提出反請求。
仲裁委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反請求的其它要求依照本規(guī)則關于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自收到仲裁委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及其所附仲裁案件受理費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和部分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辦公室主任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移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的。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 首席仲裁員。
爭議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經濟糾紛,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獨任仲裁員應本著簡便、快捷的原則審理案件、審理期間的期限、形式可以不受本規(guī)則第二、三、四章的限制。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通知之日起,按照本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或者由仲裁委主任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重新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ǘ┮蛏眢w健康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ㄈ┮婪☉敾乇艿模
。ㄋ模┢渌荒苈男新氊煹那樾。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3、曾任或者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
4、因介紹案件而謀取利益的;
5、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關系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主任決定;仲裁委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主任因公務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指定仲裁員時,仲裁委副主任可依據仲裁委主任的授權行使指定仲裁員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有權將該仲裁員解聘。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二十七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和他人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商請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7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產并作出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一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移送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 當事人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裁決書。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仲裁委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產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提請本仲裁委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仲裁委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我國法律和我國參加的有關條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條 仲裁委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收取案件處理費,案件處理費包括:
。ㄒ唬┲俨脝T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ㄈ┳稍、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ㄋ模⿵椭啤⑺瓦_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ㄎ澹┢渌麘斢僧斒氯顺袚暮侠碣M用。
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五十一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五十二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照本規(guī)則第四十八條對裁決書做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不再收費。
第五十三條 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退回預收的全部費用。
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電報、傳真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五十六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七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九條 仲裁法實施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當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向通化仲裁委申請仲裁。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則由通化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guī)則于1998年1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