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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時間:2009-11-13 17:04:00   來源:法律教育網(wǎng)     [字體: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赤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尚姓䴔C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趧訝幾h和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八至十人組成,主任履行本規(guī)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秘書長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設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包括涉外仲裁員名冊。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定專業(yè)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jīng)濟貿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jīng)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條 當事人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二章 仲裁協(xié)議

  第六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應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否則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七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荆

 。ǘ┲俨檬马;

 。ㄈ┻x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八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存在與否,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前述規(guī)定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轄權。

  第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文件:

 。ㄒ唬┲俨脜f(xié)議;

 。ǘ┲俨蒙暾垥案北。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材料。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費用有困難需要部分緩交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jīng)仲裁委員會批準。當事人不預交案件費用或提出緩交申請未經(jīng)批準又拒不預交案件費用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仲裁申請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完備的日期,視為立案日期。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一般應當在15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反駁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反請求的審查、收費等其他要求依照本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的,應一式五份,如果當事人超過兩人,則應增加相應份數(shù),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則可以減少兩份。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chǎn)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说淖∷鼗蛘哓敭a(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過三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增加仲裁代理人數(shù)的,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增加。

  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及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時,應當經(jīng)過協(xié)商,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就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的,應當確認自己有相應辦案時間,保證公正審理,并簽署聲明書。仲裁員聲明書應當轉交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如果該仲裁員為當事人所選定,則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重新選定仲裁員;如果該仲裁員為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則應當另行指定仲裁員,并將重新指定仲裁員的情況在5日內通知當事人:

  (一) 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ǘ 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 依法應當回避的;

 。ㄋ模 被仲裁委員會解聘的,但雙方當事人同意該仲裁員繼續(xù)審理的除外;

  (五) 其他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嘶蚱浯砣耍蛘呓邮墚斒氯嘶蚱浯砣说恼埧退投Y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現(xiàn)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5、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6、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chǎn)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jù)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三十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在獲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后聘請的代理人與仲裁員形成本章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的,視為該當事人放棄就此提出回避的權利,但不影響另一方當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權利。

  因前款情形造成審理期限延長的,導致回避事由出現(xiàn)的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后,應當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員職責。承辦案件期間,仲裁員因本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事由以外的原因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提出申請,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前,仲裁員應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或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有權終止該仲裁員職責。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四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或申請不開庭的,或者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住所地進行,經(jīng)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三十七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lián)的,經(jīng)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請合并審理。是否合并審理,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jīng)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在開庭7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條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裁決。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據(jù),或者雖提出證據(jù)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jù)應當進行分類、編訂,對證據(jù)的來源、證明對象、內容應作簡要說明,并寫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三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經(jīng)通知后,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jù)的行為不受影響。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應當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提出質證意見。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而且當事人也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因鑒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chǎn)或其他物品。

  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其他副本,應當送交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意見。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應當通知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jīng)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條 證據(jù)由仲裁庭認定;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要求的期限提供證據(jù)材料。

  第四十八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開庭前委托首席仲裁員召集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jù),共同確定雙方爭執(zhí)點和審理范圍,并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四十九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審理前已經(jīng)交換的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逾期提供和當庭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當給另一方當事人合理的質證期間。除非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否則不得納入質證期間屆滿前開庭審理范圍。仲裁庭決定不再開庭審理的,質證期間即是當事人提交書面質證意見的期間。

  因前款情形導致仲裁程序延長的,逾期或當庭提供證據(jù)材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十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一條 庭審結束前,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當事人申請補充證據(jù)材料的,仲裁庭仍可允許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仲裁庭決定不再開庭審理的,應當將當事人補充提交的證據(jù)進行交換,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書面質證期間。

  第五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在仲裁庭之外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其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五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仲裁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jù)。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當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

  經(jīng)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xié)議;仲裁庭應當根據(jù)當事人書面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五十八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九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六十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jīng)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最終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就案件中爭議的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任何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四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和公告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但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見及理由。

  第六十三條 裁決書經(jīng)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六十四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五條 對裁決書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jīng)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一方當事人聘請境外仲裁員,或當事人的其他原因導致仲裁程序遲延,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費用由該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九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六十五條對裁決書作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費。

  第七十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一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均可適用本簡易程序。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fā)送受理通知和答辯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涉外案件適用涉外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承擔由此增加的仲裁費用。

  第七十二條 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適用本簡易程序。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并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單獨審理案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為20日)之內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七十三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涉外案件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四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書面材料及證據(jù)。

  第七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員會應當于開庭3日(涉外案件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涉外案件1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七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但仲裁庭認為影響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主任申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按照本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新的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的仲裁庭決定;新的仲裁庭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進行,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第七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75日內作出裁決。涉外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自開庭審理或者再次開庭審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90日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九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八十條 涉外經(jīng)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爭議是否涉外有異議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八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立即將仲裁規(guī)則及涉外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guī)則及涉外仲裁員名冊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八十三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立即發(fā)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45日之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提交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说淖∷鼗蛘哓敭a(chǎn)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20日內未能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及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八十七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八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jīng)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12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8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十條 符合本規(guī)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案件,適用第六章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jù)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章 仲裁中止與終結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ǘ┍景副仨氁粤硪话傅膶徖斫Y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ㄈ┮环疆斒氯怂劳龌蚪K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

  第九十四條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龌蚪K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ǘ┮环疆斒氯怂劳,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不愿參加仲裁的;

 。ㄈ┢渌麘斀K結仲裁的情形。

  第九十六條 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九章 期間和送達

  第九十七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決定。

  第九十九條 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當面遞交或以郵寄、電報、傳真、留置、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條 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如經(jīng)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

  公告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當面遞交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以公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二條 仲裁委員會以漢語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文翻譯,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供譯員,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一百零三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四條 仲裁協(xié)議訂明由赤峰仲裁委員會或赤峰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

  國內糾紛案件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寫明由赤峰(市)的仲裁機關(機構)或者其他不會產(chǎn)生歧義,可以推斷為由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表述,均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屬于赤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