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設在中國河北省石家莊市。
本會英文名稱: SHIJIAZHU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第三條 仲裁應當 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 并遵循公正、廉潔、高效、便利的宗旨。
第四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或當事人協(xié)議由本會仲裁的其他國內外爭議,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條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尚姓䴔C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趧訝幾h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六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經本會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會仲裁的,應與申請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向本會作出接受仲裁的書面表示,本會予以受理;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七條 本會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案件。
第八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選擇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前款所稱其他方式指當事人通過信函、電傳、電報或有記錄的其他通訊方式所達成的同意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及在申請書和答辯書的交換中,當事一方聲稱有仲裁協(xié)議而當事他方不否認等,即為書面仲裁協(xié)議。
第九條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請求本會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的內容。
仲裁協(xié)議雖未直接表明由本會仲裁,但根據有關仲裁的文字表述可以認定具有選擇本會仲裁意思表示的,本會可以認定該協(xié)議存在、有效。
第十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本會有權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當事人須持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告知本會。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的,由本會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以后提出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或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提出抗辯是否中止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同意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本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本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的任何條款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未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異議,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仲裁權利。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 仲裁程序自仲裁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之日起開始。
本會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后,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仲裁案件的程序性工作。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緯氖芾矸秶。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協(xié)議。
(二)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傳真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案情和爭議要點;
3.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 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5. 申請日期。
。ㄈ┲俨谜埱笏罁淖C據材料。
第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書或反請求申請書時,應當按照本會的收費標準和期限,預交仲裁處理費和仲裁受理費。
當事人不預交、又不申請緩交仲裁受理費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書或反請求申請書。
第二十條 本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后,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完備;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已完備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并向被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證據材料、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同時也將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發(fā)送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和相關文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
本會在收到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書后,認為手續(xù)完備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并將反請求申請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對反請求的其他要求同本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仲裁請求提出修改,被申請人也可以對其反請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認為其提出修改的時間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進行的,可以拒絕其修改。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修改仲裁請求申請書或修改仲裁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修改的請求事項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反請求申請書、答辯書和其他相關文件時,除向本會提交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增加相應份數。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本會應當出具公函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蚱湄敭a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為十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人二至五人參加仲裁。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或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提起、承認、放棄、修改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仲裁代理人的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委托人應當書面告知本會。
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方當事人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應當經過協(xié)商,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及/或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會仲裁員名冊之日起十日內,根據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在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有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本會披露并請求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宴請、禮品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是指:
。ㄒ唬┚捅景笧楫斒氯耸孪忍峁┻^咨詢的;
。ǘ┡c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稳魏我环疆斒氯朔深檰柣蛘咂渌檰柕模
。ㄋ模┓墙H屬的親戚關系;
。ㄎ澹┢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懷疑,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的回避申請,說明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協(xié)議不開庭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獲知回避事由后及時提出,但最遲應當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的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回避,由本會委員會會議決定。在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作出前,該仲裁員應當繼續(xù)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原是當事人選定的,由本會通知該當事人在五日內重新選定,逾期未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原是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另行指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的情況由本會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宴請、禮品,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證 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反請求和答辯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經通知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動不受影響。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經仲裁庭調查未能收集到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三十八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ㄒ唬⿻C;
。ǘ┪镒C;
。ㄈ┮暵犢Y料;
。ㄋ模┳C人證言;
。ㄎ澹┊斒氯说年愂;
。⿲徲、審核、評估、鑒定、檢驗等結論;
。ㄆ撸┛彬灩P錄。
第三十九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必須說明來源。
當事人提交外文書證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但經仲裁庭同意的,可以不附中文譯本。
第四十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不能在開庭時出示證據,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交。
開庭后補充的證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書面或其他方式進行質證。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能在開庭時出示證據及/或不能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咨詢、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的,可以委托專家或者相關機構進行。
仲裁庭要求當事人向有關專家或者機構提供咨詢、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所需要的有關文件、物品的,當事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四條 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物證、現(xiàn)場進行勘驗的,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和被邀請參加的人員簽名。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將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報告及勘驗筆錄副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報告及勘驗筆錄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六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經仲裁庭同意或者根據仲裁庭的要求,專家應當到庭,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機構應當派人到庭。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在開庭時可以向前款到庭人員提問。
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人員在仲裁庭認為必要時,應當就他們的報告或筆錄作出解釋。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重新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由仲裁庭審定;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報告及勘驗筆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四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五章 審 理
第一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五十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書面文件作出裁決。
第五十一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及指定的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人員,本會的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程序進行和實體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仲裁在本會住所地進行。
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地點的,經本會同意也可以在約定的地點進行。
第五十四條 第一次開庭日期,于開庭五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經仲裁庭同意的及/或再次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反請求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服從仲裁庭的安排和要求,對不服從仲裁庭的安排和要求、違反開庭秩序的,仲裁庭應當予以制止。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記錄該情況。
第五十九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本會可以做庭審錄音及/或錄像。錄音和錄像僅供本會和仲裁庭查用,不得公開。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觯枰却^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ǘ┮环疆斒氯藛适⒓又俨玫男袨槟芰Γ形创_定法定代理人的;
。ㄈ┳鳛橐环疆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环疆斒氯艘虿豢煽咕艿氖掠桑荒軈⒓又俨玫;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渌麘斨兄怪俨玫那樾。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在本會之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憑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和和解協(xié)議,請求本會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駁回該請求: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協(xié)議,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可以自行和解。 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視為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六十三條 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或者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詢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調解。
第六十五條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第六十六條 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者仲裁庭認為已無達成調解協(xié)議可能時,應當停止調解。
第六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條 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
第七十條 仲裁裁決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四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前款所指四個月不包括決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和管轄權期間及/或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咨詢、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的期間。
第七十一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仲裁裁決按照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七十二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和地點。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裁決書應當加蓋本會印章。
第七十三條 仲裁庭認為爭議的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七十四條 仲裁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的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決。
第七十五條 因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時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增加的相關費用,仲裁庭可以裁決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
仲裁庭可以不受當事人請求范圍的限制對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的承擔進行裁決。
仲裁庭可以裁決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七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七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作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書或補充裁決書,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第八十條 仲裁庭收到本會轉交的人民法院關于重新仲裁的通知后,認為應當重新仲裁的,可以重新仲裁;認為不應當重新仲裁的,須將書面意見提交本會,由本會函告人民法院。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八十一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規(guī)定。
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二十萬元,雙方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并經本會主任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并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應當在三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
第八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仲裁員名冊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不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本會主任應當指定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八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及相關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間內提出。
第八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首次開庭應當在十日內進行,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本規(guī)則第五十四條的限制。
第八十六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應當開庭進行,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以書面方式審理。
開庭審理的案件,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八十七條 在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本簡易程序進行的,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八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修改或者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
第八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決。涉外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自開庭審理或者再次開庭審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組庭之日起七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
第九十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涉外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同時將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連同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涉外仲裁員名冊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九十二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
本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將反請求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發(fā)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幌嚓P法院作出裁定。
第九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及/或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及/或指定仲裁員。
第九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九十六條 本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經仲裁庭同意的及/或再次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十二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九十七條 仲裁裁決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八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第九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條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可以由本會提供,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第 一百零一 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本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送達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送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也可以送達其負責收發(fā)的部門。
直接送達而被送達人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直接送達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法律機構代為送達。
本會向當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發(fā)送的任何文件,如經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者投遞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或者經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而以掛號或者能提供作過投遞企圖的記錄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即應視為已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經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記明收到日期。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以在場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有送達回證的,以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沒有送達回證的,以 回執(zhí)或者特快專遞查詢單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傳真送達的,有回傳送達回證的,以送達回證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沒有送達回證的,以傳真回單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相關證據證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零四條 期間包括法律、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零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guī)則自二OO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在本規(guī)則施行前本會受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暫行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設在中國河北省石家莊市。
本會英文名稱: SHIJIAZHU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第三條 仲裁應當 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 并遵循公正、廉潔、高效、便利的宗旨。
第四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或當事人協(xié)議由本會仲裁的其他國內外爭議,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條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尚姓䴔C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趧訝幾h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六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經本會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會仲裁的,應與申請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向本會作出接受仲裁的書面表示,本會予以受理;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七條 本會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案件。
第八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選擇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前款所稱其他方式指當事人通過信函、電傳、電報或有記錄的其他通訊方式所達成的同意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及在申請書和答辯書的交換中,當事一方聲稱有仲裁協(xié)議而當事他方不否認等,即為書面仲裁協(xié)議。
第九條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請求本會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的內容。
仲裁協(xié)議雖未直接表明由本會仲裁,但根據有關仲裁的文字表述可以認定具有選擇本會仲裁意思表示的,本會可以認定該協(xié)議存在、有效。
第十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本會有權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當事人須持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告知本會。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的,由本會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以后提出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或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提出抗辯是否中止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同意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本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本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的任何條款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未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異議,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仲裁權利。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 仲裁程序自仲裁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之日起開始。
本會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后,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仲裁案件的程序性工作。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緯氖芾矸秶。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協(xié)議。
(二)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傳真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案情和爭議要點;
3.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 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5. 申請日期。
。ㄈ┲俨谜埱笏罁淖C據材料。
第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書或反請求申請書時,應當按照本會的收費標準和期限,預交仲裁處理費和仲裁受理費。
當事人不預交、又不申請緩交仲裁受理費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書或反請求申請書。
第二十條 本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后,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完備;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已完備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并向被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證據材料、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同時也將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發(fā)送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和相關文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
本會在收到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書后,認為手續(xù)完備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并將反請求申請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對反請求的其他要求同本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仲裁請求提出修改,被申請人也可以對其反請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認為其提出修改的時間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進行的,可以拒絕其修改。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修改仲裁請求申請書或修改仲裁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修改的請求事項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反請求申請書、答辯書和其他相關文件時,除向本會提交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增加相應份數。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本會應當出具公函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蚱湄敭a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為十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人二至五人參加仲裁。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或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提起、承認、放棄、修改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仲裁代理人的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委托人應當書面告知本會。
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方當事人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應當經過協(xié)商,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及/或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會仲裁員名冊之日起十日內,根據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在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有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本會披露并請求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宴請、禮品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是指:
。ㄒ唬┚捅景笧楫斒氯耸孪忍峁┻^咨詢的;
。ǘ┡c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稳魏我环疆斒氯朔深檰柣蛘咂渌檰柕模
。ㄋ模┓墙H屬的親戚關系;
。ㄎ澹┢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懷疑,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的回避申請,說明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協(xié)議不開庭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獲知回避事由后及時提出,但最遲應當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的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回避,由本會委員會會議決定。在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作出前,該仲裁員應當繼續(xù)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原是當事人選定的,由本會通知該當事人在五日內重新選定,逾期未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原是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另行指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的情況由本會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宴請、禮品,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證 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反請求和答辯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經通知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動不受影響。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經仲裁庭調查未能收集到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三十八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ㄒ唬⿻C;
。ǘ┪镒C;
。ㄈ┮暵犢Y料;
。ㄋ模┳C人證言;
。ㄎ澹┊斒氯说年愂;
。⿲徲、審核、評估、鑒定、檢驗等結論;
。ㄆ撸┛彬灩P錄。
第三十九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必須說明來源。
當事人提交外文書證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但經仲裁庭同意的,可以不附中文譯本。
第四十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不能在開庭時出示證據,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交。
開庭后補充的證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書面或其他方式進行質證。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能在開庭時出示證據及/或不能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咨詢、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的,可以委托專家或者相關機構進行。
仲裁庭要求當事人向有關專家或者機構提供咨詢、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所需要的有關文件、物品的,當事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四條 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物證、現(xiàn)場進行勘驗的,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和被邀請參加的人員簽名。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將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報告及勘驗筆錄副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報告及勘驗筆錄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六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經仲裁庭同意或者根據仲裁庭的要求,專家應當到庭,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機構應當派人到庭。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在開庭時可以向前款到庭人員提問。
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人員在仲裁庭認為必要時,應當就他們的報告或筆錄作出解釋。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重新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由仲裁庭審定;專家或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報告及勘驗筆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四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五章 審 理
第一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五十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書面文件作出裁決。
第五十一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及指定的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人員,本會的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程序進行和實體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仲裁在本會住所地進行。
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地點的,經本會同意也可以在約定的地點進行。
第五十四條 第一次開庭日期,于開庭五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經仲裁庭同意的及/或再次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反請求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服從仲裁庭的安排和要求,對不服從仲裁庭的安排和要求、違反開庭秩序的,仲裁庭應當予以制止。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記錄該情況。
第五十九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本會可以做庭審錄音及/或錄像。錄音和錄像僅供本會和仲裁庭查用,不得公開。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觯枰却^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ǘ┮环疆斒氯藛适⒓又俨玫男袨槟芰Γ形创_定法定代理人的;
。ㄈ┳鳛橐环疆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环疆斒氯艘虿豢煽咕艿氖掠桑荒軈⒓又俨玫;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渌麘斨兄怪俨玫那樾。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在本會之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憑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和和解協(xié)議,請求本會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駁回該請求: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協(xié)議,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可以自行和解。 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視為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六十三條 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或者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詢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調解。
第六十五條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第六十六條 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者仲裁庭認為已無達成調解協(xié)議可能時,應當停止調解。
第六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條 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
第七十條 仲裁裁決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四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前款所指四個月不包括決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和管轄權期間及/或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咨詢、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的期間。
第七十一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仲裁裁決按照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七十二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和地點。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裁決書應當加蓋本會印章。
第七十三條 仲裁庭認為爭議的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七十四條 仲裁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的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決。
第七十五條 因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時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增加的相關費用,仲裁庭可以裁決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
仲裁庭可以不受當事人請求范圍的限制對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的承擔進行裁決。
仲裁庭可以裁決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七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七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作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書或補充裁決書,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第八十條 仲裁庭收到本會轉交的人民法院關于重新仲裁的通知后,認為應當重新仲裁的,可以重新仲裁;認為不應當重新仲裁的,須將書面意見提交本會,由本會函告人民法院。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八十一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規(guī)定。
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二十萬元,雙方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并經本會主任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并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應當在三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
第八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仲裁員名冊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不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本會主任應當指定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八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及相關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間內提出。
第八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首次開庭應當在十日內進行,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本規(guī)則第五十四條的限制。
第八十六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應當開庭進行,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以書面方式審理。
開庭審理的案件,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八十七條 在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本簡易程序進行的,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八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修改或者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
第八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決。涉外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自開庭審理或者再次開庭審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組庭之日起七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
第九十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涉外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同時將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連同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涉外仲裁員名冊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九十二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
本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將反請求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發(fā)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幌嚓P法院作出裁定。
第九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及/或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及/或指定仲裁員。
第九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九十六條 本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經仲裁庭同意的及/或再次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十二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九十七條 仲裁裁決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八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第九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條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可以由本會提供,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第 一百零一 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本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送達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送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也可以送達其負責收發(fā)的部門。
直接送達而被送達人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直接送達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法律機構代為送達。
本會向當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發(fā)送的任何文件,如經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者投遞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或者經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而以掛號或者能提供作過投遞企圖的記錄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即應視為已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經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記明收到日期。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以在場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有送達回證的,以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沒有送達回證的,以 回執(zhí)或者特快專遞查詢單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傳真送達的,有回傳送達回證的,以送達回證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沒有送達回證的,以傳真回單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相關證據證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零四條 期間包括法律、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零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guī)則自二OO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在本規(guī)則施行前本會受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暫行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