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登記實務》備考資料
登記受理:
受理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級人民政府依照爭議管轄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一、受理的主體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級人民政府依照爭議管轄的規(guī)定受理申請。
二、受理的時限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的情形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案件。
3.土地違法案件。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5.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四、承辦人回避制度
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篇二】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登記實務》備考資料
行政類案件受理范圍:
1、不服批準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糾紛案件;
2、確認批準、實施征收土地行為違法糾紛案件;
3、實施征地行為侵犯農民知情權、確認權糾紛案件;
4、確認征收土地面積、用途、邊界糾紛案件;
5、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裁決糾紛案件;
6、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拆遷補償糾紛案件;
7、確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糾紛案件;
8、行政機關干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
9、土地承包權行政處理糾紛案件;
10、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糾紛案件;
11、不服行政處罰、強制交出土地糾紛案件;
12、不服收回國有土地決定糾紛案件;
13、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案件;
14、土地招牌掛行政行為糾紛案件;
15、不服頒發(fā)采礦權、探礦權證糾紛案件;
16、不服頒發(fā)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糾紛案件;
17、不服頒發(fā)建設用地、建設工程、拆遷許可行政糾紛案件;
18、不服劃撥國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行政決定糾紛案件;
19、不履行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糾紛案件;
20、不履行頒發(fā)土地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糾紛案件;
21、不服拆遷補償裁決糾紛。